畅关系的形成提供保证。通过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使学校组织系统科学设置运转机制,明确各要素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之相互权责分明,从而使学校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化,教育决策民主化,教育关系有序化,办学模式科学化,最终达到学校内部关系健康、顺畅,整个系统设置合理、科学,具有凝聚力且运转自如,以较低的政治和经济成本,获得较高的管理效率。
在理解什么是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上,应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一是认为依法管理就是管理者用法律作为武器去管理教师和学生。全面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仅包括运用“法”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管理对象的教育行为,也包括对管理者自身的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管理活动及其管理行为是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作出,不能以管理者的个人主观好恶影响管理行为,因而对管理主体自身如何依法进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认为法律法规就是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对人起约束作用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现代法律从本质上说,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平等的权利才要求人们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人们也只有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时才能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最大的保护。如考生只有遵守考场规则,才能使自己的受教育权获得法律的维护。
三是认为依法治校就是“以罚治校”。在现实中,有些学校管理手段片面化、简单化,似乎一讲到法就理解为“罚”。虽然“罚”也确实是法的基本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更应该看到,法还具有保护人们权利的功能、引导和评价人们行为的功能等等。而且现代法律更注重的是后者,即要求现代社会公民能够做到主动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法律要维护人们的正当权益,“罚”只能起到法律实施的辅助或弥补作用。
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实行依法治校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依法治校是科教兴国战略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江泽民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又强调指出:“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始终坚持,不能动摇。”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正式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强调:“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一次强调:“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将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到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科教兴国是“党执政兴国重要策略”之一,“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中最基础的部分,关系着每个国民一生的发展和幸福,也关系着国民整体素质的质量和国力的增长。只有将符合科教兴国战略规律的措施和手段加以立法化,并通过依法治校的形式予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才能实现。
(二)依法治校是促进和保护教育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教是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加强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国家改革政府与学校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过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统得过死、管得过细、干涉过多,学校较少有办学自主权。学校内部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开展工作,存在决策不够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不利于调动广大教育人员的办学积极性。这与当前要求学校培养21世纪创新型人才的目标是极不相称的。提高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必须改革学校内部的管理方式。同时,由于教育法规具有指引功能,常常会将教育改革的成果,如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普遍实施。因而,只有依法举办学校、依法治理学校,才能做到对教育改革成果的促进和保护。
(三)依法治校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维护教育秩序稳定的重 要保障
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是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学校进行民主管理,是国家民主管理原则在学校的具体运用,它意味着学校师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意味着广大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决策。学校民主管理的实现,依靠教育法规作保障。
参与学校内部民主管理,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同时,在协调学校内外部关系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利益冲突。传统的行政指令性的教育管理方式由于人治色彩太浓,已难以适应处理各种教育关系利益冲突的需要。只有通过教育立法,制定系统的规范学校各项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建立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使学校管理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才能建立稳定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并有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
(四)依法治校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保障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法规。而教育法规的实施,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基本保证。教育方针是党和国家制定的引导教育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年轻一代德、智、体全面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教育方针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先是片面强调政治觉悟,以红代专,社会活动冲击教学,不重视系统地学习基础知识和掌握基本技能;后来又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智育,以专代红,随便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导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下降等问题。产生这些倾向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是由于过去办教育主要靠人治,而不是靠法治,因而使不正确的教育指导思想有机可乘。只有通过教育立法,使教育方针具体化,实施制度化,并使其实施具有强制性,才能保证对它的全面贯彻执行,培养出又红又专的人才和劳动后备力量,更好地发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功能。
(五)依法治校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
学校实行依法管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避免人情状态下对教育事业和学校的健康发展所造成的人为干扰,使学校系统形成规范化、有序化、科学化、民主化的相互关系和管理模式,还在于使年轻一代在成长过程中受到法治的熏陶,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成为新一代的合格公民。因而,实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既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培养具有民主与法制意识、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年轻一代,从而促进全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发展进步的需要。实行依法治校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三、依法治校的原则
依法治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活动,其进行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
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必须理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为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讲,就是规范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权利的一方总是依相应的义务一方而存在,权利一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一方义务的履行。任何“良法”的首要标准就是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就是通过主体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来实现的。因此,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必须确保教育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称。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第一,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对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这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同时完成与其受教育权利相对称的学习任务又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第二,权利和义务相对称原则,还体现在适龄儿童或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实现这一义务的履行的对称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