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概 述
4.1.1 作为拟建电厂的外部环境,在项目概况中有必要对项目所在地区的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初可研阶段的工作情况及其审查意见予以说明。另外,在项目概况中应说明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
4.1.2 在研究范围与分工中还应说明项目单位另行委托专题研究的项目及进度情况;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时,应说明主体设计单位和其它参加设计单位的分工。
4.1.3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应简述各厂址的建厂外部条件和主要设计原则。
4.2 电力系统
4.2.1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分析电力市场现状及发展情况,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其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作用、电力消纳范围及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4.2.3 电力平衡中应能反映项目投产前、投产期间及投产后一段时期内电力市场情况。 4.2.5 根据项目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电网发展情况,确定项目与系统的连接方案。 4.2.6 根据系统情况对项目主接线提出原则性要求。
4.3 供热系统
4.3.1 热电联产规划是城市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进度安排,可与城市供热规划合编或分编。应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及热电联产规划说明本项目在当地(或区域)的位置、作用及其它概况。
4.3.2 热负荷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基础,对现状热负荷要准确调查统计,远景热负荷要合理预测,应计入对公用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节能改造的要求。按照时间段将热负荷划分为:现状热负荷、设计热负荷与远景热负荷,根据热电联产项目投产时间和与供热规划对应的水平年确定。
4.3.4 说明厂内供热系统、主要设备的选择意见,包括供热凝结水回收方案的论述。 4.3.5 应说明本项目的调峰措施与供热的可靠性,并说明当一台容量最大的锅炉停用时,备用或调峰锅炉的调度运行方式。
4.3.6 说明对配套供热管网的建设要求及与外部热网的连接方式。
4.4 燃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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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应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负责编写煤源和煤质的专题调研报告,报告中应有煤源调查和推荐意见,并在多处煤源取样进行煤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设计和校核煤质的推荐意见。燃煤煤质应包括元素分析(包括氯、氟等)、灰份、水份、挥发份、灰熔点、颗粒度、磨损指数、游离SiO2含量、发热量及灰的成份、飞灰比电阻等化学物理性能分析;天然气(或LNG)应包括满足厂内调压站和燃机设计的供气参数及气质资料,如:供气压力、温度、含水率、杂质含量等。
项目单位应与煤炭供应企业签订供煤协议,包括对煤炭供应企业供煤量、煤质的承诺。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煤矿还要了解其工程进度,判断是否可能与电厂建设同步。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源,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煤矿应有矿区资源勘探报告、总体设计和煤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备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小型煤矿也应有矿区资源勘探报告与审定的总体设计作为依据。
关于煤电一体化项目,应有煤矿和发电厂主要投资方的协议文件。协议内容应包括合资意向、一体化管理方式、煤矿和发电厂的输煤方式、接口关系等。
当燃用天然气、LNG及石油等产品时,可以参照以上意见处理。
4.4.3 供热机组设备年利用小时数的确定:对于发电供热两用机组,发电机设备利用小时数应为接入系统审定的机组利用小时数,汽轮机设备和锅炉设备实际利用小时数应加上供热所增加的小时数,该数大于接入系统审定的机组利用小时数。供热机组年耗煤量按汽轮机和锅炉设备实际利用小时数计算,应以此作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及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供热机组的年耗煤量原则上可以根据现行的《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算。凝汽采暖两用机组年耗煤量的计算原则是:
1 年发电和供热量等于电网和热网的给定值。
2 以制造厂提供的工况图为基础,对年运行小时数进行分配,力求接近实际。 3 按以上工况分别求出小时耗煤量,再分别乘以年运行小时数后叠加,即可求出年耗煤量。
4 在计算年耗煤量时,考虑机炉启停及正常损失等因素,全年厂内损失宜取3%。 据此计算出的年耗煤量反算求出的锅炉设备年利用小时将大于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应以此作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及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凝汽机组日耗煤量的计算原则是:小时耗煤量乘以20小时。
4.4.4 供煤矿点的装车条件、装车能力和运输路径决定了燃煤运输的合理方式,对于靠近矿区或多个煤矿点供煤的电厂主要是皮带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的比选,沿江发电厂存在全部铁路运输和铁路与水路联运的比选。
对于燃用天然气、LNG的发电厂,应说明与天然气管线接口的位置和参数(管径、压力)以及LNG的运输方式和接卸设施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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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厂址条件
4.5.1 根据土地主管部门对电厂建设用地的预审要求及DL 5000的相关内容,可研报告中应对厂址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与周边环境状况、拟用地类型及其规模、需拆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厂区自然标高以及1%高水位或0.5%高潮位、1%内涝水位等内容进行说明。 4.5.2 可研报告中应对燃料、公路(含运灰渣及石膏道路)以及大件设备的运输条件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并应将项目单位另行委托编制的铁路专用线、航道与码头可研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如果有)的主要内容纳入可研报告中。
4.5.3 第1款:根据DL 5000第4.0.5条规定及相应的条文说明,对位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电厂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防。风暴潮严重地区应包括海南省沿海地区,长江江阴以下的感潮河口地区亦属于受风暴潮影响严重的地区。
第4款:根据近年来空冷机组的发展及建设实践,应结合厂址区域气象部门的观测资料,提出空冷机组所需提供的特殊气象要素。必要时在厂址附近进行气象观测。
4.5.4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的要求,电厂工程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取得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根据电厂拟采用的供水水源、冷却方式(直流、循环、空冷等),应说明冷却水需水量及补充水需水量,重点落实各厂址的供水水源。
第1款: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北方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禁止取用地下水,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或其他废水。原则上应建设大型空冷机组。这些地区的火电厂要与城市污水厂统一规划,配套同步建设。坑口电站项目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鼓励沿海缺水地区利用火电厂余热进行海水淡化。
第2款~第6款:
根据各类水源及取水的特点,分别按采用地下水源,江、河地表水源,利用水库及湖泊取水,滨海与潮汐河口地区取水,利用水库、湖泊、河道、海湾等水面冷却,利用城市自来水及再生水水源等水源方案,提出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达到的内容深度要求。
第7款:鉴于自来水厂的取水保证率有可能低于电厂的取水保证率,当电厂采用城市自来水时,应核实自来水厂的取水保证率。
第8款:有条件时,电厂应尽量利用城市再生水水源,并应说明备用水源的可行性及落实情况。当电厂利用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源时,应有新鲜水源作为备用水源。
第9款: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坑口电站项目应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 4.5.5 根据环保要求,大部分电厂均需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为此,在贮灰渣场部分应说明有关贮存脱硫抛弃物的内容。
为贯彻国家有关用地政策、落实环保标准并便于计列估算,在可研报告中需说明各灰场地形地貌、用地类别(包括荒地、滩地或养殖水域等),灰场用地范围及灰场边界外500m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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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需拆迁的房屋、户数、人口分布等情况,需赔偿的树木、水产及其它设施。
对以热定电的城市热电联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其灰渣及脱硫副产品弃物应全部综合利用,故只需按有关规定设计周转或事故用备用灰场。
对于一些扩建工程,在初期乃至远期均可利用前期工程已建成的灰场,故应说明已建成灰场的现状。
在可研报告中应对拟选灰场的用地类型、拆迁量、压覆矿产资源、有无文物及军事设施等进行说明,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5.6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要求,一般工程的地震动参数可以根据GB 18306确定,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等特殊的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工程的地震动参数采用省级以上的地震主管部门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抗震设防概率水平应采用50年超越概率10%。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时,对于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对饱和砂土、粉土的进行液化判别。
4.5.7 厂址比较与推荐意见:通过对各厂址的燃煤运输(包括铁路专用线、水路和码头或栈桥等条件)、厂外道路(含运煤、灰渣专用公路)、贮灰渣场、补给水源及取排水设施、供热半径、地基条件、拆迁工程、土石方工程与边坡治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机场与军事设施、环境保护、送电线路以及厂址扩建条件等建厂条件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厂址意见,并说明存在的问题。
4.6 工程设想
4.6.1 第1款:发电厂总体规划要根据电力系统规划,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按规划容量统筹安排,既要处理好与厂外的关系,又要充分考虑厂区总平面规划及扩建条件,以取得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因此,做好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第2款:对拟推荐的厂址方案,应进行2个及以上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意见。对比选厂址方案,可按1个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方案进行论证。
第3款:对于地处山区或丘陵地带以及自然地形条件比较复杂的电厂,其土石方工程量和地基处理方案对控制投资和运行管理影响很大,因此,对此类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和施工条件做好厂区竖向规划设计。
4.6.2 热电联产项目的机组选型应统筹考虑规划区域热负荷、热源布局、燃料供应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应根据不同的供热方案,对每个热电联产项目进行机组选型的优化比选。 4.6.3 根据煤质特性与锅炉燃烧器型式,当采用节油点火装置方案时,应将其纳入锅炉供货范围,由锅炉厂对节油点火装置制造厂商提出匹配的技术要求,并保证锅炉性能及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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