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通讯等引接方案的设想;提出利用地方建筑材料的可行性。
4.15.2 项目实施的建设进度和工期:应包括设计前期工作、现场勘测、专项试验、工程设计、工程审查、施工准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投产等项目的进度及工期。
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
4.16.1 投资估算
1 投资估算应能够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起到控制概算的作用。
2 应根据推荐厂址和工程设想的主要工艺系统、主要技术原则及方案,编制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必要时,应对不同厂址方案做投资对比。
3 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的原则、依据、主要工艺系统技术特点及采用的主机价格来源等。 4 通过编制建筑安装单位工程估算表(即表三,此表可不出版)编制部分汇总估算表(即表二),并编制其他费用计算表(表四)、总估算表(表一)及材料价差计算表。引进设备工程还需要编制引进机组价格计算表(表六)。
5 对项目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分析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提出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建议。
4.16.2 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
1 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说明,包括项目资金的来源、筹措方式及资金结构。
2 项目资本金结构应明确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币种和分利方式;项目债务资金结构应明确债务资金条件(包括利率、宽限期、偿还期及担保方式等)。
3 当有多种投融资条件时,应对投融资成本进行经济比较,选择最优的融资方案。 4.16.3 财务分析
1 主要财务分析指标及简要说明应有下列内容: ——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项目投资回收期; ——总投资收益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资产负债率;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敏感性分析机说明。 2 应附下列各表:
原始数据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建设期利息估算表;流动资金估算表;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财务分析指标一览表;敏感性分析汇总表。
3 综合财务分析的结论,其中应包括与国家公布的地区标杆电价及所在电网同类型机组平均上网电价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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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价测算情况:应测算项目经营期平均上网电价或按投资方要求补充其他方式电价测算。
5 计算所采用的原始数据及计算依据。
4.17 风险分析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要时项目单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纳入可研报告中。项目设计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数据。风险分析包括:项目风险识别、项目风险估计、项目风险对策开发、项目风险对策控制等。
4.18 结论与建议
4.18.1 在综合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应提出主要结论意见(含厂址推荐意见)及总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18.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指推荐厂址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投资(含静态和动态) 2 单位投资(含静态和动态) 3 年供电量/年供热量 4 发电设备年利用小时数
5 经营期平均含税上网电价/经营期热价 6 总用地面积 ——厂区用地面积
——施工区(含生产和生活区)用地面积 ——灰场用地面积
——除灰管线及中继泵房用地面积
——水源地/净化站用地及供水管线租地面积 ——铁路专用线用地面积 ——公路(含运灰道路)用地面积 ——码头用地面积 ——其他项目用地面积 7 拆迁工程量 8 总土石方量 ——厂区土石方量 ——施工区土石方量
——灰场(包括坝基、坝体、排水、泄洪、管理站及其它厂外除灰渣设施等)和除灰管线、厂外除灰渣中继泵房土石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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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码头土石方量
——取水建筑物(包括水泵房、取排水口、取水枢纽、护岸、专用淡水库)和循环水设施及管路土石方量。
——其它项目土石方量
9 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10 全厂热效率/热电比
11 设计发供电标准煤耗/供热标准煤耗 12 百万千瓦耗水量
13 发电厂用电率/供热厂用电率
14 SO2、NOX、烟尘、废水(生活及工业)、灰渣及脱硫副产品的排放量 15 内部收益率(资本金) 16 投资回收期(资本金) 17 净现值(资本金) 18 总投资收益率 19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20 投资利税率 21 利息备付率 22 偿债备付率 23 资产负债率 24 成本电价 25 全厂人员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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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5.0.1 技术部分应具备的附件
1 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和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2 与电力系统相关的有关文件: 1) 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2) 具有管理权限的电网公司对接入系统的批复意见。
3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同意通过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文件。
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有关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省、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同意文件; ——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排放总量的批复文件; ——脱硫副产品和灰渣综合利用协议。
5 省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原则同意项目建设选址的文件。 6 省级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批复文件。 7 省级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批复文件。
8 对于热电联产项目,应按《热电联产规划编制规定》取得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对热电联产规划的批复文件。并应取得由供热企业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供热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等。
9 供煤协议:
由项目单位和供煤企业签订的供煤协议。对国有大型煤矿,应取得其矿业集团的同意文件;对地方煤矿,应取得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供煤协议应包括供煤时间、供煤量等。
燃气电厂,项目单位应和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 10 燃煤运输及承诺文件:
采用铁路运输时,应取得主管铁路局同意承运的文件。当电厂铁路专用线由国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文件;当电厂铁路专用线与地方或企业铁路接轨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接轨的文件;
采用水路运输时,应取得承运单位的运输协议,中转码头的中转协议,必要时取得航道主管部门对航道通过能力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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