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下载本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84-1998 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程 DL/T 5158-2002 电力工程气象勘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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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 则

3.0.1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3.0.2 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本标准是编制发电厂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3.0.3 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3.0.4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项目单位以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

3.0.5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3年尚未核准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可研报告。

3.0.6 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承诺文件,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工作。

3.0.7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研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的适应性经确认后归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 3.0.8 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新建工程应有2个及以上的厂址,并对拟建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

3 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

4 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接入系统、热负荷、燃料、水源、交通运输(含铁路专用线、码头及运煤专用公路等)、贮灰渣场、区域稳定及岩土工程、脱硫吸收剂与脱硝还原剂来源及其副产品处置等建厂外部条件,并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

5 对推荐厂址的总体规划、厂区总平面规划以及各工艺系统提出工程设想,以满足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的要求。应论证并提出主机技术条件,以满足主机招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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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进行造价分析。

7 财务评价所需的原始资料应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相应上网参考电价估算值。利用外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

3.0.9 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接入系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勘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详查、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部分的可研报告或专题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相应审查意见。

3.0.10 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审查前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应参加可研审查会,协助审查单位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3.0.11 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的可研报告是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咨询机构在出具可研报告审查意见前,项目单位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接入系统、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以及热电联产规划等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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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概 述

4.1.1 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应说明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区的电力发展规划情况;本项目在地区(省级)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厂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初可阶段的工作情况和审查意见;项目单位筹建情况及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尚应简述先期工程的简况。

4.1.2 研究范围与分工:应说明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含有关专题研究项目),并说明项目单位另行委托专门研究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当多个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时,应说明主体设计单位和参加设计单位。

4.1.3 建厂外部条件及主要设计原则:应简述各厂址建厂外部条件及厂内各专业主要设计原则和设计指导思想。

4.1.4 工作简要过程及主要参加人员:应简述项目开展以来工作时间、地点及过程,参加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专业、职务和职称。

4.2 电力系统

4.2.1 电力系统概况:应阐述本项目所在地区的电力系统现况,包括能源资源概况、负荷、电源、电网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为外送项目,尚应说明相关地区的负荷、电源及电网现况等。

4.2.2 电力负荷预测: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项目接入系统等设计及其评审意见,参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水平年的负荷预测资料,在充分对电力市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负荷预测方案及负荷特性分析意见。并简述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对本项目所在地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

4.2.3 电力电量平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进行全系统及项目所在地区系统自本项目第一台机组投产前至少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展望年的电力平衡,列出相应的电力平衡表。

2 进行电量平衡及分析,合理确定本项目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3 根据电力平衡结果,校核本项目的合理装机规模与机组投产时间,论证其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及送电消纳范围。

4 分析系统调峰情况及对本项目的调峰要求,计算本项目的工作出力。对于燃气、燃油等调峰电源,需进行调峰平衡。

4.2.4 根据系统规划、市场分析,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2.5 项目与系统的连接:在规划设计或项目送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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