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下载本文

目 录

一、工作简况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三、与其他标准文件、法规的关系 四、提出代替、废止标准的意见 五、说明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提出宣贯标准的要求、建议和措施

编 制 说 明

一、工作简况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火力发电厂在前期论证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开展、报告的编制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电力体制、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的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中有关内容已不能与当前国家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 872号)的要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修订《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工作计划。2004年受中国电力勘测规划设计协会的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对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开始进行修订。2005年4月,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电顾科技[2005]14号”文发出了征求意见稿,有16个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五大发电集团公司3份,省级发改委1份,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所属电力设计院4份,省电力设计院6份,省级电力公司和质量监督中心站各1份。反馈意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吸纳各单位合理意见后,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2006年6月完成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

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6年9月5日至7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审查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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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电力设计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浙江、江苏、山东、广东、河北省电力设计院等31个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审查委员会对《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并形成了审查会议纪要。

会后,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按照《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逐条落实了有关修改内容,并于2006年11月完成了《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请审批。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负责的工作内容:

姓 名 谢秋野 陆国栋 黄宝德 武一琦 何 肇 赵 敏 曹理平 武一琦 贾 成 朱京兴 徐海云 邓南文 王宏斌 余 乐 魏兴民 王予英 陈慧慧 葛四敏 雷雪琴 张 力 职 责 编 写 审 核 汇 总 校 核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编 写 主要工作内容 负责本标准修订大纲、前言、总则部分的编写及对送审稿的全面审、校核。 负责对本标准的编制以及征求意见反馈内容进行汇总和初步校核。 负责本标准电力系统规划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燃料来源、主机技术条件、脱硫、脱硝以及热力、除灰、主厂房布置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厂址选择、全厂总体规划、交通运输、厂区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以及土地利用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水文气象、水源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贮灰(渣及石膏)场、取排水设施、供水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区域稳定、地震以及工程地质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厂内输煤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化学水处理(含厂内中水深度处理)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厂内电气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热工自动化、信息管理以及编码标识系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负责本标准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以及大件设备运输等部分内容的编制。 2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本标准系依据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在火力发电厂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前期工作中应遵循:

1、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一系列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地区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公众利益;

4、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

5、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方针相适应。 (二)与原标准水平的对比

本标准与《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相比进行了如下修改:

1、适应改革形势,特别是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宏观调控和投资体制改革后国家对火电项目核准的要求;

2、明确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深度,以及可行性研究工作与项目核准的关系;

3、明确了主体设计单位、参编设计单位的职责;

4、突出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5、根据项目核准要求,对应取得的附件级别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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