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0]290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府办[2010]19号)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困难,而且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各市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价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政策、扎实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四种类型。按照省政府、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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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廉租房租金应以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衔接。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省直单位廉租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等构成。省直单位公共租赁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开发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的基础设置配套费、管理费、利息费用等;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征;利润不超过3%。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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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不得有利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省直单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重点项目向省政府报批。
4.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补偿完全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完全成本由土地取得费用(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税费、利润四部分构成,利润率不得超过6%,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省直单位限价商品房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重点项目向省政府报批。
5.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指导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的住房基准价格。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额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开发单位应将其确定的每套住房价格向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成本及利润的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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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价相符。
7.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的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等。
8.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规定报批销售价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9.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应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监督,依法查处涉房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省政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超过政府规定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违反规定在保障性住房销售中价外加价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销售环节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涉及问题多,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价格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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