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情况研究 下载本文

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引性。

(二)独立董事薪酬结构单一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上市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独立董事薪酬,基本都是年薪制报酬,每年确定一定金额的现金报酬,另外还有每次参加会议的报酬等。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指出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权作为独立董事的薪酬组成部分,相反,在《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指出:独立董事不得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这点规定对上市公司多少有些心理压力,对独立董事股权报酬的施行,目前还没有出现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三)独立董事薪酬来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基本都是其任职的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水平的确定权基本都由公司管理者掌控,如董事长和CEO等,薪酬也是从公司的账户支付,很难说独立董事是完全独立于公司、独立于管理者。我国有很多学者对独立董事薪酬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一部分学者认为独立董事不应该索取报酬,他们担任独立董事是为了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声望,同时获得足够的社会经营经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付出了劳动,应该获得劳动报酬,但是报酬的支付者不应该是任职公司,这样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以考虑由第三方来支付,比如中介机构或者政府机构。

(四)独立董事缺乏约束机制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薪酬结构单一,也决定了独立董事约束机制的缺乏。发达国家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仅由显性激励组成,而且有隐性激励成分,这是建立在发达健全的管理者人才市场或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基础上,同时有发达的独立董事人才中介机构的存在,使得社会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加强。具有社会声望的独立董事会很注重自身的声誉和发展前景,社会通过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维持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健康运行,也对独立董事进行了有效的约束。除了隐性激励以外,独立董事显性激励中的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不仅是对独立董事的有效激流,同时也是严重约束。独立董事如果不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管理层的经营方式、策略,公司很难获得良好的绩效,反应在资本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也会相对较低,不能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报酬的收益率,独立董事的股权薪酬也不能实现最大化,因此,独立董事对自身利益的追求目标也是一种约束机制,他们会更尽心尽力的工作和服务。但是我国由于独立董事薪酬结构的单一化,仅仅通过现金进行激励,效果十分有限。固定薪酬不会受独立董事的表现而变化,缺乏在物质上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同时,我国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基本是不存在的,公司不了解市场中独立董事的情况,具有担任独立董事资格的人才也无从获知公司的人才需求信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使得市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约束无从进行,因为即使独立董事在上一任公司存在读职、不尽责的情况,市场中的其他公司也不会获知。因此,在我国目前市场中,独立董事既没有物质约束,也没有声誉约束。

4.1.4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重叠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影响,采用“董事会——监事会”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与德国的模式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其公司权力分配模式更接

21 / 27

近于日本的公司立法。公司法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一系列权限,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公司法人财产管理权被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负责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换句话说,即股东大会行使决议权,董事会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就我国监事会制度而言,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整体性失灵状态显然不是监事会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所能解释的,因为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远远未能发挥立法所期待应有的制度效应和功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重叠,见表4-1。

图表4- 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的职权对比

4.2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建议(主要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

4.2.1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本质属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从立法层面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退出机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制度,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度。所以首先应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制度。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首次提名上,实行大股东回避制度和差额选举办法,即大股东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其次应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一,要排除与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第二,要排除与公司董事长、高管人

22 / 27

员存在一定社交关系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排除这些所谓的“人情董事”,如董事长、高管人员的朋友、同学以及具有其他社交关系的人,这对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时,从独立董事构成结构和履行职责时间上的考虑,职业经理人员担当独立董事职务,所具有的管理知识和经验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我国在独立董事的选任方面,应选用具有相当企业和商业阅历,具有足够时间与精力,具有资本市场运行理论与实践,熟悉法律法规,懂得会计知识及公司诊断与策划,并能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的综合性人才。

4.2.2 独立董事的薪酬机制

一、制定合理的程序

薪酬制度应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独立董事是公司的一员,其任命和薪酬都应该由公司决定,否则违背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发生混乱。在承认公司对独立董事薪酬决定权的前提下,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具体的做法可以是,由主要是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再报股东大会表决。在公司内部,独立董事的薪酬预案应由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来制定,由股东大会通过;在公司外部,由上市公司在公司年报中予以公开披露。

二、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

薪酬标准应当适当,过低则起不到激励作用,过高则影响独立性。据调查,绝大数的独立董事认为薪酬应“采用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模式”。独立董事制度效果和作用发挥,取决于独立董事的工作投入程度,而工作的投入程度显然直接受预期收益与成本(风险)之间的制衡。固定的薪酬会使独立董事缺乏努力工作的动力。因此,对独立董事应采取固定收入与激励收入相结合的薪酬,固定薪酬以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事前约定的工作时间为计量标准,激励收入则与独立董事利益协调工作的效果相联系。鉴于此,独立董事的薪酬应将直接薪酬变为间接薪酬制度。

4.2.3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一、独立董事的义务

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尽管对独立董事的职权做出了规定,但职权不等于义务,所以我国还应当对独立董事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独立董事义务制度。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和一般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包括: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合理地注意、审慎地判断、自主地决策,不得有疏忽、过失、懈怠。原则上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在对公司的注意义务上不应有区别。从特性角度看,独立董事不担任除公司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其勤勉义务应该比执行董事稍低,而且具有合理信赖公司管理层适当履行职责及公司和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权利。忠实义务包括:是指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公司最佳利益为重而诚实地行事,不得将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之上,自己的行为不能与自己对公司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相冲突。在忠实义务方面,独立董事有与普通董事有相同内容。独立董事的监督义务,就是监督一般董事及高管行为,保护公司及所

23 / 27

有股东利益的义务,参与决策的义务。 二、独立董事的责任

义务是责任的基础,独立董事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时,就会引起对其他人的责任。完善独立董事责任制度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首先,权责一致的原则出发;其次,独立董事责任的判定应该考虑到独立董事的主观因素,独立董事在获取信息、精力、时间等方面与内部董事的区别,只要独立董事是根据所能掌握的现有信息,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做出决策,那么即使企业经营失败也可以免责。因此,对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要细分责任,应考虑制定针对独立董事的特别条款,既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又要防止独立董事害怕承担风险而过于保守。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2.4合理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

我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最好的办法是将监事的长处和独立董事的长处结合起来,使之协调发展。我国公司的治理模式不同于英美国家的“一元制”,也不同于德国的具有高于监事会的权力的“二元制”。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予以细化,避免出现职能上的交叉和重叠。

独立董事的职权表现在:第一,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为董事会提供信息、经验技术的支持。第二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第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于财务监督权,笔者认为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其他董事和管理层的业务行为的监督独立董事侧重对公司其他人员行为的妥当性进行监督,而监事会体现在对公司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等业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改造我国监事会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规定监事的积极资格,强化监事的独立性。保证监事能够切实履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公司增设监事必须具有相关的财务专业知识,并对监事的消极资格进一步完善,使监事不受管理层的影响保证监事的超然独立。第二,明确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而是把这项权力授予了公司章程,这在实践中就引发了一定的问题,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拟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这样的章程势必体现着发起人的意志,而发起人往往又是大股东,这就为控股股东问题留下了制度缺口。为了强化监事会的独立运作机制,《公司法》应该明确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而且这些规则和程序要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第三,完善监事会的约束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公司中监事的薪酬待遇普遍与董事的相差悬殊,阻碍了监事监督的积极性。改善监事的薪酬结构,将其薪酬和其工作实绩相结合,这样监事才有动力去履行监督职责。年薪制是可以借鉴的短期激励方法,关于监事的责任承担,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最大问题是怠于履行职责,消极不作为。要完善监事会的责任制度首先就要强化监事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当监事怠于履行职责时,而董事、经理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害时,监事要与董事、经理等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