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
、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有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97756 元;
三、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滞纳金 (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
四、 驳回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54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17174元。 (三)【二审情况】 1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
(1)《安装合同书》明确约定
合同价款为
2900000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本大厦消防设计是 1995年前进行的,现甲方委托乙方 按现行国家标准对本合同施工内容予以变更设计和施工, 甲乙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 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另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审核工
程造价为290万元。一审不依据证据认定事实, 将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 26400元中的 11156元认定是支付安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判决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
事实错误。(2)付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提出应增加工程价款 此无法达成一致,上诉人故委托审核工程造价,结果是维持合同约定的包干价 上诉人经多次通知被上诉人,其置之不理,造成决算拖延,无法确定工程总价款。
997756元显属认定 296421元,双方对
2900000元。 上诉人支
原
10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
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未能成就。 因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 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 455850元明显错误。同时原审认定以每日千分之三判令上诉人承 担逾期付款利息,远远超过实际利息损失, 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外,原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
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逾期付款 违约金
另
的规定标准。法定标准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997756元,计算利息损失又以 1013000元为基数也明显
错误。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诉人支付工程款 986600元。
被上诉人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3. 二审判案理由
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改判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的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虽然合同约定的价款是总价包干不做调整, 合同的范围但双方当事人对于 之外增加的发电机房排烟工程已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款为人民币 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审核的工程造价是合同约
定的工程造价,并不包括增加的工程的造价,故上诉人主张只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向被上 诉人支付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应当予以驳回。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被上诉人支付 工程款,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主张的滞纳金未超过据合同约定 计算的数额,其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上诉人主张应按实际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计算滞纳金与合 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由双方的有效合同予以约定,
金进行了最高额的限制, 上诉人认为 违约金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 主张不予支持。
并且合同已对违约 请求予以减少的 11156元,上诉人
4. 二审定案结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