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领取税务登记证时间 资 料 1.财务、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3.折旧方法 4.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 6.会计报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联系电话 备 注 纳税人编码 经办人: 纳税人(公章)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计划征收科意见 税源管理科意见 经办人: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已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三、填表说明:
(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二)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三)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四)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五)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四、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本条共有两款。第1款主要是指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第2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核算要求。按照第1款的规定,设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本文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时使用的文书。属于表格式文书,在性质上属于报告类文书。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