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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212045-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2008-02-29发布 2008-05-01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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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 1 1 总则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 ............................................................. 2 4 调度管理规则 ....................................................................... 7 4.1一般规则 ........................................................................... 7 4.2调度 ............................................................................... 8 4.3运行方式 .......................................................................... 10 4.4继电保护 .......................................................................... 13 4.5电力通信 .......................................................................... 13 4.6调度自动化 ........................................................................ 14 4.7调度纪律 .......................................................................... 15 5 运行方式管理 ...................................................................... 17 6 频率及省(区)间联络线管理 ........................................................ 18 7 无功电压管理 ...................................................................... 19 8 运行操作管理 ...................................................................... 20 8.1 解并列操作 ...................................................................... 20 8.2 解合环操作 ...................................................................... 21 8.3 线路操作 ........................................................................ 21 8.4 变压器操作 ...................................................................... 22 8.5 母线操作 ........................................................................ 22 8.6 开关操作 ........................................................................ 22 8.7 刀闸操作 ........................................................................ 23 8.8 零起升压 ........................................................................ 23 8.9 AGC操作 ......................................................................... 23 9 事故处理 .......................................................................... 24 9.1线路事故 .......................................................................... 24 9.2发电机事故 ........................................................................ 26 9.3变压器事故 ........................................................................ 26 9.4母线事故 .......................................................................... 27 9.5开关事故 .......................................................................... 27 9.6高抗事故 .......................................................................... 28 9.7系统振荡 .......................................................................... 29 9.8联络中断应急处理 .................................................................. 30 9.9继电保护跳闸信息汇报 .............................................................. 31 10 稳定管理 ......................................................................... 31 11 检修管理 ......................................................................... 32 12 备用管理 ......................................................................... 36 13 直流及串补运行管理 ............................................................... 38 14 新设备投运管理 ................................................................... 39 15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 41 16 继电保护管理 ..................................................................... 42 17 电力通信管理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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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调度自动化管理 ................................................................... 49 19 水库调度管理 ..................................................................... 51 20 调度信息管理 ..................................................................... 53 21 附则 ............................................................................. 55 附录A 总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明细 ........................................................ 56 附录B 南方电网500kV设备调度命名及编号准则........................................... 60 附录C 调度术语 ...................................................................... 63 附录D 继电保护跳闸信息汇报规范 ...................................................... 9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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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南方电网是指由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五省(区)区域内

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

1.3 本规程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对所辖电网运行进行的组

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包括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1.4 南方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电力调度工作。

1.5 电力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国家电力监管机构

的依法监管。

1.6 本规程是南方电网调度管理的最高准则。南方电网内各生产运行单

位制定的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7 本规程1~4适用于南方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所有调度管理工

作。5~20适用于总调直接进行的调度管理工作,并用于指导其他调度机构相关工作。规范性附录B、C适用于全网。

1.8 与南方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输电、变电、用电

等单位(包括南方电网区域外接入并接受南方电网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应遵守本规程。非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也应遵守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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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网运行准则

3 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

3.1 南方电网调度机构分为四级:一级调度为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

信中心,简称总调;二级调度为省(自治区)级调度机构,简称中调;三级调度为地区(市、州)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四级调度为县级(县级市)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3.2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总调直接调度的

设备和与总调有直接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机构及运行维护、值班单位统称为总调直调系统。

3.3 运行值班单位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

单位。集控中心(包括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变电站集控中心等)属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单位,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的任何设备。

3.4 总调是南方电网最高调度指挥机构, 代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以及其它从事电力通信等调度业务的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机构的调度。

3.5 调度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需经上一级调度机构同意。 3.6 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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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 3.6.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

运行。

3.6.3 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协

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

3.6.4 按照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

合法权益。

3.7 总调负责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工作和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主

要职责包括:

3.7.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程规定,

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7.2 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

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南方电网调度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专业管理规定、设备配置选型技术原则和评价考核标准等。

3.7.3 负责编制和执行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协调省(区)电网运行方式编

制。

3.7.4 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

机组日出力曲线和跨省(区)日送受电曲线,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认计划电量和违约电量。

3.7.5 负责制定南方电网的调频和联络线控制原则,监督各中调控制跨省

(区)联络线潮流,受理中调提出的修改跨省(区)日送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指挥和协调南方电网的调频、调峰及主网的电压调整。

3.7.6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和协调南方电网的事故

处理,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7.7 负责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

的启动调试方案。配合启动委员会进行新设备启动的调度指挥。

3.7.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运用计划。

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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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流域水库优化调度。

3.7.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

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总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3.7.10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负责主干通信网络的资源管理。负责统一管理南方电网IP地址、跨省网载波频率。负责指导调度数据网、调度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

3.7.1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由设备产权单位提出的二次设备更新改造

方案的技术审查,提出改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7.12 参与电源规划、接入系统规划、电网规划、有关基建及技改工程

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工程验收工作。

3.7.13 参与编制南方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参与签

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合同,并负责执行本级、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7.14 负责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总调调度管辖范围,明确

调度管辖形式。

3.7.15 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直接或授权

省公司管理南方电网与其它电网之间的调度业务,签订联网调度协议。

3.7.16 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指导各中调调度信息的披露

工作。

3.7.17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

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3.7.18 行使网公司授予的其它职责。

3.8 中调负责相应省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及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

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8.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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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8.2 接受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8.3 负责所辖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所辖电网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依据南方电网有关规程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辖电网相应的规程、规定和考核标准等。

3.8.4 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运行方式,

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出力曲线,合理分配地区(市)供电指标,对地调所辖的发电厂提出运行要求并监督执行。

3.8.5 负责联络线功率控制,执行总调下达的跨省(区)送受电曲线调整。

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3.8.6 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编制事故

处理预案及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制定本网黑启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8.7 负责制定或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

3.8.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参与协调水电厂发

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要流域水库优化调度。

3.8.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3.8.10 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参与

签订与所辖电网有关的电力交易合同,负责执行本级、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8.11 确定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协调明确下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划分。

3.8.12 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 3.8.13 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3.8.14 制定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负责执行,并报总调备案。

3.8.15 负责定期发布本网调度运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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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 行使省(区)电网公司及总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3.9 地调、县调分别负责相应地区级、县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及其调

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

3.10 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

利于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利于实施西电东送战略,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力市场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1 调度机构负责确定本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必要时协调明确

其下级调度机构之间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2 总调调度管辖范围(参见附录A)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3.12.1 新接入总调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厂和接入500kV及以上电网的抽

水蓄能电厂,具体设备主要包括:发电机组及其出口开关、刀闸,主变、220kV及以上母线及开关、刀闸设备和35kV无功补偿设备,以及相应CT变比定值、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3.12.2 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500kV及以上变电站和换流站,西电东送交

流通道之间的500kV及以上变电站,与总调调度的换流站直接联络的500kV变电站,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路两侧变电站、换流站,跨区域联网的交、直流输电线路南方电网一侧变电站、换流站。具体设备主要包括:500kV母线、全部开关、刀闸设备、串补设备和35kV无功补偿设备,以及相应CT变比定值、主变分接头档位及调整方式、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换流站交流场设备及直流设备。

3.12.3 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5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电线路,西电东送交

流通道之间的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与总调调度的换流站直接联络的500kV输电线路,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路,总调调度电厂的220kV及以上出线。

3.1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等二次设备

的调度管辖关系原则上随一次设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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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度管理规则

4.1一般规则

4.1.1 各级调度机构应依据上级规程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本级电力

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向调度机构上报该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

4.1.2 发电厂、变电站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属,必须服从相应调度机构

的调度管理。

4.1.3 凡需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在并网前必须签订购售电

合同和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承担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责任,满足并网运行的条件后方可并入南方电网。

4.1.4 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代表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联网

调度协议由相关调度机构之间签订。

4.1.5 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应提前3个月协商,最迟于首次并网前3个工

作日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

4.1.6 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并下达管辖范围内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是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安排检修工作的依据,凡需改变或限制调度机构调管设备运行方式或状态的,均应向调度机构报送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工作。

4.1.7 全网和各省(区)电网的运行备用在正常运行方式、事故后经调整

的运行方式下均应满足要求。

4.1.8 各级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保证其所运行维护设备的图

纸、资料齐全,做到图实相符。

4.1.9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监视厂站内一、二次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

发现缺陷,并明确其是否可用。

4.1.10 发、输、变电一、二次新设备启动投运全过程应纳入调度管理。 4.1.11 电网二次系统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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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各级调度机构之间电网信息共享。下级调度机构应根据上级调度

机构的要求向上级调度机构传送信息。下级调度机构可向上级调度机构申请获取信息。

4.1.13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调度对象和相关单位发布本

网的调度运行信息,接受调度信息公开对象的信息咨询,对统计范围内的非涉密确定信息予以答复。

4.1.14 各级调度机构、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南方电

网有关规定做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所维护的二次系统信息安全。设备接入调度数据网必须经过相应调度机构批准。

4.1.15 各级调度机构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南方电力市场运

营规则做好电力市场运营相关工作。

4.1.16 总调、中调应建立异地备用的调度室及相应技术支持系统,地调、

县调具备条件的也应建立。当正常调度场所不能使用的紧急情况下,启用备用调度室,保证调度机构指挥电网运行的连续性。

4.1.17 在遭受台风、洪水、雨雪、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严重威胁电

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下,调度机构可发布特别调度令,明令系统进入紧急状态并提出特别措施要求,与南方电网运行相关的各单位须严格执行。 4.2调度

4.2.1 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对电网实施监控,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

处理的指挥员,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除本级调度机构负责人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4.2.2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

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3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如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

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值班调度员坚持执行时,受令的值班人员应当执行该指令。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受令的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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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

4.2.4 下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上级调度机构所管辖设备运行或电网安全有

影响时,必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行。上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下级调度管辖系统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

4.2.5 由调度机构调管的设备,未经相应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不得自

行操作。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相应的值班调度员。

4.2.6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应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见附录C)、录音并保

留至少3个月。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及编号)。

4.2.7 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可委托下级调度机构调

度管理,委托时应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时间,并通知被委托设备的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4.2.8 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

修工作。

4.2.9 操作前,应提前做好事故预想,并注意以下问题:

4.2.9.1操作后可能引起的潮流、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发电机失步,操作过电压,设备过负荷,超稳定极限等。

4.2.9.2操作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否满足要求,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2.9.3许可检修工作开工前应核实地刀、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恢复送电前应核实地刀、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已拆除,具备送电条件。

4.2.10 操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0.1发、受调度操作指令,必须确认发、受令单位,互报姓名,受令人接令后应将全部指令复诵无误,发令人认可后方可执行。

4.2.10.2操作过程中如有临时变更,应按实际情况重新填写操作票后方可继续操作。受令人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及操作顺序。

4.2.10.3操作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或故障,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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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处理并尽快汇报值班调度员。

4.2.10.4操作完毕后,受令人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不得延误。受令人汇报后,该项操作方可认为执行完毕。

4.2.11 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4.2.11.1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4.2.11.2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4.2.11.3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4.2.12 事故处理期间,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回答任何与事故处理

无关的询问。

4.2.13 委托操作的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一般由受委托方值班调度员负

责处理,但发生与委托设备相关的复杂事故(如母线跳闸,全站失压等),由委托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委托关系。

4.2.14 发生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以中止电力

市场运营。

4.2.15 必要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调度

对象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执行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4.2.16 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

人员必须经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受令资格。

4.2.17 值班调度员变动,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

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4.2.18 厂站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前书面报告相

应调度机构。 4.3运行方式

4.3.1 各级调度机构应结合电网实际编制运行方式,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应

编制正常运行方式(年度方式、月度方式、日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迎峰度夏方案及保供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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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运行方式是电网运行及考核的依据,各级调度机构及各运行维护单

位应严格执行。

4.3.3 电力系统的无功电源与无功负荷,采用分(电压)层和分(供电)

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和运行。各级调度机构应做好以下无功电压管理工作:

4.3.3.1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管辖电网电压和无功功率的调度管理,对网内无功电压水平进行监控;

4.3.3.2定期对电网无功潮流进行优化计算,合理安排无功出力、电压曲线,调节主变分接头,投退无功补偿设备;

4.3.3.3掌握无功补偿设备、主变分接头及无功电压自动控制装置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无功电压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善电网电压水平的建议。

4.3.4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设备检修计划、检

修申请,并按调度机构批复的检修工期完成设备的检修工作。

4.3.5 检修申请应注明检修工作对一、二次设备的影响范围,明确与系统

相关的安全措施。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工作与其它设备相互影响,特别是在共用电流互感器回路上工作时,须在工作申请及方案中明确其相互影响的设备及与系统相关的安全措施。

4.3.6 一次设备停电,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可不退出运行。未经

调度批准,不得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二次回路上工作。

4.3.7 电网严禁超稳定极限运行,计划安排和调度控制应留有一定潮流波

动空间。

4.3.8 稳定计算应根据电网特性,开展静态安全分析、静态稳定计算、暂

态稳定计算、动态稳定计算、电压稳定计算、频率稳定计算。

4.3.9 应通过实测和建模研究,建立适用于稳定计算的元件、控制装置及

负荷的详细模型和参数。稳定计算应采用尽可能准确的模型和参数,以保证仿真计算的准确度。

4.3.10 计算同一类型稳定问题应采用统一的计算程序、稳定判据、元件

及其控制系统的模型和参数、负荷模型和参数、故障切除时间、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间等有关计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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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按照“可靠、优化”的原则,确定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

案、控制策略。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整定实行局部服从全网,低压电网服从高压电网的原则。

4.3.12 安全控制系统装置必须通过出厂测试、现场调试、挂网试运行方

能正式运行。

4.3.13 各级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整定,并

对整定正确性负责。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需其它调度机构配合的,应以书面明确,互相备案。

4.3.14 发电厂应按规定进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现场试验,并按调

度指令投入运行,未经调度同意不得擅自退出。

4.3.15 发电厂应根据系统需要装设安全自动装置。

4.3.16 全网统一的低频减负荷方案由总调组织制定。各省(区)电网应

装设足够切除容量的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并报总调备案。

4.3.17 调度机构应制定电网黑启动方案,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滚动修

订,并进行必要的黑启动试验、演练。被指定为黑启动电源的电厂应定期进行机组的黑启动试验,以确保黑启动机组能快速可靠启动。

4.3.18 调度机构负责正常情况下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及流域梯级电站优

化调度。水电厂负责电站本身的防洪安全。水电厂防汛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应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

4.3.19 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可在调度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水情信息收

集、处理和来水预报,并向调度机构提出梯级水电厂水库运用建议。其控制电厂(机组)的范围和管理模式须经调度机构批准。

4.3.20 调度机构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发电、防洪和水

库其它综合利用的关系,做好流域梯级电站、流域间以及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4.3.21 同一流域梯级电站的不同调度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上级调度

机构应组织下级调度机构和有关水电厂,做好流域梯级优化调度。

4.3.22 水电厂应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并接入调度机构水库调度自动

化系统。各中调应建立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并接入总调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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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继电保护

4.4.1 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应以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目标,执行局

部服从整体、下一级电网服从上一级电网的原则。

4.4.2 调度机构之间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所需的整定分界点的设备参数、系

统阻抗、保护定值以及整定配合要求等。对于线路两侧由不同调度机构整定的应互换定值单备案。新设备投产影响对方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受影响方。

4.4.3 电厂应根据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按要求对电厂整定的保护进行校

核,并将校核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调度机构,同时将相关保护定值报调度机构备案。

4.4.4 厂站自行整定的保护定值应满足调度机构的定值配合要求。 4.4.5 各运行维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定值单。 4.4.6 调度机构负责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内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4.4.7 继电保护装置应按规定投运,任何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500kV设

备不允许无主保护运行。123

4.4.8 调度机构应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22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辅助保护、

保护通道、安自装置统一命名,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命名在装置上标识。

4.4.9 调度机构应对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

软件版本管理规定。 4.5电力通信

4.5.1 南方电网电力通信包括传输系统、数据通信系统、语音交换系统、

卫星通信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通信电源及相应的辅助系统,同时包括对通信网运行起支撑作用的通信管理网、数字同步网、网络安全系统等。

4.5.2 南方电网电力通信网应满足电力业务需求。通信网的资源调配和运

行管理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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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南方电网通信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网络互联、资源共享的

原则。

4.5.4 南方电网电力通信网络分为主干通信网络、省通信网络、地区通信

网络三层。主干通信网络由连接南方电网公司总部至各分、子公司、总调直接调度的厂站,并由总调通信网管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以及南方电网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他电网互联的通信网络组成。省通信网络由各省公司至所辖地区供电局以及中调直接调度的厂站,并由省级通信机构通信网管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组成。地区通信网络是指地区供电局至所辖范围内的县调以及地调直接调度的厂站,并由地级通信机构通信网管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组成。

4.5.5 南方电网通信电路分三级管理,一级通信电路是指南网公司总部、

总调使用的通信电路,由总调负责管理;二级通信电路是指各分、子公司本部、中调使用的通信电路,由各分、子公司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级通信电路是指地区供电局(超高压局)使用的通信电路,由地区供电局(超高压局)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5.6 南方电网设网、省、地三级通信调度,下级通信调度必须服从上级

通信调度指挥。

4.5.7 在光纤环网上新建、扩建、改造时,必须与现有运行通信网络实现

互联互通,纳入现有网管系统统一管理,保证通信网络功能的完整性。 4.6调度自动化

4.6.1 调度自动化设备包括主站端(调度端)自动化设备和厂站端自动化

设备,主站端和厂站端自动化设备经通信通道联接形成调度自动化系统。

4.6.2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结构和性能应满足连续运行的可用性要求,主要

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总调及中调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自动发电控制(AGC)和电力系统在线分析应用(PAS)等功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信息交互和协调控制。

4.6.3 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信息应满足调度的运行监视、控制和分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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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需要,其范围应覆盖本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调管范围内的实时信息一般应直采直送。总调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接采集的实时信息范围应覆盖全网所有500kV厂站。

4.6.4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按属地化原则划分,调度机构负责

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厂站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厂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

4.6.5 涉及多个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设备,由相关的最高一级调

度机构调管。

4.6.6 影响调度自动化系统测量、控制功能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检修,主站

端和厂站端均应采取措施,防止误调、误控。 4.7调度纪律

有下列违反调度纪律行为,由调度机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理。

4.7.1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4.7.2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参数、控制模式、负载等运行工况; 4.7.3 电厂执行日发电计划曲线偏差超过±3%持续15min(不含一次调频、

AGC的自动调节);

4.7.4 省间联络线功率与系统频率偏差控制指标10min CPS1连续3次低于

100%且在此30min内持续20min电力偏差超过计划100MW;

4.7.5 未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造成后果;

4.7.6 未如实反映设备、电网运行情况或未准确传送设备、电网实时信息

并造成后果;

4.7.7 未按时或错误汇报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

理并造成后果;

4.7.8 未事先向调度汇报,将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

行并造成后果;

4.7.9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不按调度机构要求整定; 4.7.10 不执行电力通信网络资源、IP地址分配及电路的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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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 调度机构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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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运行方式管理

5.1总调根据直调系统和各中调报送的省(区)电网情况编制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各中调应按照总调对网间送受电、设备检修及备用安排等要求,结合本省(区)电网实际编制省(区)电网运行方式,其内容不应与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相抵触。

5.2 年度方式

5.2.1年度方式编制的依据是:次年基建、技改计划投产项目、投产时间、设备参数、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力电量预测、公司下达的年度网间交易和直调电厂发电计划、购售电合同,以及政府节能环保发电排序。

5.2.2公司及相关分、子公司计划、生技、基建、营销(交易)部门及直调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总调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提供次年本网有关年度方式编制所需资料。

5.2.3 10月总调与各中调交换年度方式编制的有关资料, 11月组织年度方式编制协调会,12月完成南方电网及各省(区)电网年度方式的编制工作。

5.3 月度方式

5.3.1月度方式编制的依据是:年度方式、公司下达的月度网间交易和直调电厂发电计划、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节能环保发电排序。

5.3.2公司市场交易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下达月度网间交易计划。 5.3.3各中调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总调提供月度电网稳定计算数据,提前3个工作日提供月度负荷预测、机组和输变电设备检修、新设备投产、发电计划、主要水电厂水库运行计划、燃料供应情况和电力平衡等月度方式编制资料。

5.3.4总调应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南方电网月度方式的编制,并下发执行;各中调应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省(区)电网月度方式的编制,下发执行并同时报总调备案。

5.4日方式

5.4.1日方式编制依据是:月度方式及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以及政府节能环保发电排序。

5.4.2日方式编制应首先确定网间送受电计划及总调直调电厂的发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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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安排各省(区)内电厂的发电计划。

5.4.3正常情况下,总调应于14时前将次日(包括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一工作日,下同)网间送受电计划及总调直调电厂发电计划下达有关中调,17时30分前完成南方电网日方式的编制,并下发执行。

5.4.4各中调在收到网间送受电计划后编制本省(区)电网日方式,并于17时前向总调报送编制南方电网日方式所需的各省(区)电网日方式有关内容,17时30分前完成省(区)电网日方式的编制,下发执行并同时报总调备案。

5.4.5总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对日方式进行调整,并做好记录。

5.4.6各中调值班调度员如需临时调整总调日方式安排,应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总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执行。

5.5 迎峰度夏调度运行方案和保供电方案

5.5.1各中调应在4月底前向总调报送省(区)电网迎峰度夏的有关资料;总调和各中调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迎峰度夏调度运行方案的编制工作。在迎峰度夏调度运行方案中应重点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及事故处理预案,并提出保证电网安全度夏的措施。

5.5.2 总调和各中调应根据保供电要求,编制保供电方案。各中调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总调报送省(区)电网有关资料;总调和各中调应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保供电方案的编制,并下发执行。

5.5.3 各中调的迎峰度夏调度运行方案和保供电方案应在下发同时报总调备案。

6 频率及省(区)间联络线管理

6.1 南方电网频率标准为50Hz,正常运行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电网运行容量小于3000MW时,频率运行偏差正常不得超过±0.5Hz。

6.2 总调直调系统、省(区)电网的调频模式由总调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指定,各区域的频率偏差系数由总调根据各区域的一次调频投入情况、负荷调节特性等制定。

6.3 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时,各中调必须无条件服从总调指挥,执行总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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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以尽快恢复系统正常频率并确保省(区)间联络线不超稳定极限运行。总调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6.3.1总调直调电厂立即调出备用容量或减少发电机出力(包括停机),恢复频率在正常范围内;

6.3.2要求造成频率异常的责任网立即调出备用容量或减少发电机出力(包括停机),恢复频率在正常范围内;

6.3.3要求非责任网调出备用容量或减少发电机出力进行支援;

6.3.4要求责任网10min内完成限制负荷措施恢复电网频率在正常范围之内;

6.3.5非责任网支援时间为30min,超过25min后,若有需要,责任方应提出申请,总调协调修改送受电计划。

6.4 省(区)间联络线功率与系统频率偏差控制和考核采用CPS标准,具体控制和考核标准由总调制定,中调据此确定本省(区)电网AGC的控制策略。

6.5 除总调另有要求外,总调直调电厂均应自行按照总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包括总调调度员临时修改发电计划曲线)调整机组出力,但机组启停(包括解并列)必须得到总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6.6 AGC调整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约束,不得导致省(区)间联络线潮流越稳定极限。

7 无功电压管理

7.1 总调直调系统无功和电压调度管理包括:

7.1.1确定直调系统电压监视点及考核点,审核各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监视点及考核点设置;

7.1.2分析直调系统无功平衡情况,确定电压调整方案; 7.1.3下达直调厂站月度无功或电压控制曲线; 7.1.4下达直调变电站变压器分接头位置定值; 7.1.5指挥直调发电厂的无功出力调整; 7.1.6指挥直调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投退; 7.1.7统计考核直调系统电压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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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组织各中调开展南方电网的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7.1.9指导各中调做好省(区)电网的无功和电压管理。 7.2直调系统电压调整的主要手段:

7.2.1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投切电容器、电抗器、换流站交流滤波器等无功补偿设备;

7.2.2调整交直流系统潮流分布、直流及串补的运行方式; 7.2.3调整主变分接头位置; 7.2.4调整系统接线方式; 7.2.5调整系统送受电计划。

7.3当省(区)电网无功和电压超出规定范围时,中调应首先调用管辖范围内的调压能力,并会同下一级调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总调协助调整。

7.4直调发电厂无功电压调整

7.4.1发电厂应充分利用发电机的无功调节能力,控制电压在规定范围内。 7.4.2直调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总调下达的无功或电压控制曲线,监视本厂无功和电压的实时状况,当无功或电压超过规定范围时,应立即调整机组无功出力,控制电压在规定范围内,如本厂已无调整能力,应立即汇报总调值班调度员。

7.5直调变电站无功电压调整

7.5.1直调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总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监视本站电压实时状况,当电压超过规定范围时,应立即投切低压无功设备,控制电压在规定范围内,如本站已无调整能力,应立即汇报总调值班调度员。

7.5.2变电站电压调整应兼顾站内各个电压等级,若无法兼顾,应优先满足高电压等级要求,并及时汇报总调及相关中调值班调度员。

8 运行操作管理

8.1 解并列操作

8.1.1系统并列操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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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序一致,相位相同。

(2)频率相等,频率偏差不大于0.2Hz。

(3)电压偏差尽量小。允许电压偏差500kV不超过10%,220kV不超过20%。123

8.1.2严禁非同期并列。

8.1.3系统解列操作:两系统解列前,应先调整解列点的潮流,使有功功率接近零,无功功率尽量小,保证解列后两个系统的频率、电压变动在允许范围内。 8.2 解合环操作

8.2.1必须确保相序相位正确才能合环。123

8.2.2解、合环操作必须确保解、合环后潮流不超过稳定极限、设备不过负荷、电压在正常范围内,不引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

8.2.3环状系统合环点设有同期装置时,应启动同期装置进行合环。 8.2.4合环时电压差500kV一般不应超过额定电压10%,220kV不应超过额定电压20%。500kV系统合环一般应检同期合环,有困难时应启用合环开关的同期装置检查相角差。合环时相角差500kV一般不应超过20°,220kV一般不应超过25°。 8.3 线路操作

8.3.1新建、改建、或检修后相位有可能变动的线路在送电前必须进行核相。 8.3.2线路停送电操作应充分考虑线路充电功率对系统和线路末端电压的影响,防止设备过电压。

8.3.3线路充电应优先选择短路容量大的一侧为充电端,优先选择带有并联电抗器侧为充电的对端。123

8.3.4装有并联电抗器的线路送电时,不允许该线路无电抗器送电。如电网需要线路不带高抗充电或运行,应有计算分析或试验依据并经总调主管领导批准。

8.3.5双回线或环网中一条线路停电时,应避免运行线路过载。

8.3.6未经试验的情况下,不得对末端带有变压器的线路进行合闸充电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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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线带空载变压器运行。

8.3.7线路停电操作必须按照断开开关→拉开线路侧刀闸→拉开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操作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8.3.8线路各侧有明显的断开点后,才允许合上线路地刀和挂接地线,上述操作完毕后,值班调度员方能许可开工。

8.3.9线路送电时,必须在所有工作票都已完工,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临时接地线等安全措施都已全部拆除后,方可拉开地刀,恢复送电。 8.4 变压器操作

8.4.1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 (1)电压比相等; (2)短路电压相等; (3)接线组别相同。

当电压比和短路电压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经过计算,在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会过负荷时,才允许并列运行。接线组别不相同时,严禁并列运行。123

8.4.2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先合电源侧(或高压侧)开关,后合负荷侧(或低压侧)开关。停运时操作顺序相反。若500kV变压器220kV侧有电源,必要时也可先从220kV侧充电或500kV侧解列。

8.4.3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调整,由厂站值班员提出申请,经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操作。 8.5 母线操作

8.5.1进行母线操作时应注意对母差保护、仪表及计量装置的影响。 8.5.2设备或线路倒换母线应考虑各组母线的负荷与电源分布的合理性。 8.5.3运行中进行双母线倒闸操作,现场应先将母联开关操作电源切除。 8.6 开关操作

8.6.1开关可以切、合额定电流以内的负荷电流和切断额定遮断容量以内的故障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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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用旁路开关代供线路时,应先考虑方式改变后的继电保护是否满足要求。

8.7 刀闸操作

8.7.1严禁用刀闸拉合带负荷的线路及设备,严禁用刀闸拉合220kV及以上空载线路。123

8.7.2允许用刀闸进行下列操作: (1)拉合空载短引线;

(2)拉、合无故障的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3)无接地故障时,拉、合变压器中性点地刀; (4)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倒母线操作;

(5)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确认,拉、合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空载母线; (6)拉合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无阻抗的环路电流;

(7)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确认,拉合500kV无阻抗的环路电流。 8.8 零起升压

8.8.1零起升压所用发电机应有足够容量,对长线路零起升压时,应避免发电机产生自励磁和设备过电压。

8.8.2零起升压时,发电机的强行励磁、复式励磁、自动电压调节装置以及发电机失磁保护、线路开关的自动重合闸等均应停用,被升压的所有设备均应有完善的继电保护。

8.8.3零起升压所用发电机升压变压器及被升压变压器,其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 8.9 AGC操作

8.9.1电厂AGC功能的投、退应按调度指令执行。紧急情况下,电厂可根据现场规程规定退出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8.9.2 AGC机组调节容量、调节死区、调节速率等影响AGC调节性能的参数由调度机构根据试验结果下达,电厂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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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事故处理

9.1线路事故

9.1.1 线路跳闸重合闸未动作或重合闸动作不成功时,现场应在事故后3min内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天气、跳闸设备等事故概况。事故后15min内,应将一次设备检查情况、保护及安自动作情况等内容汇报总调值班调度员。

9.1.2总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现场汇报情况,满足以下要求后,可进行一次强送。如强送不成功,需请示总调生产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再次进行强送。在强送时应考虑:

9.1.2.1正确选取强送端,远离重要线路及发电厂母线和系统中枢变电站、换流站母线,并尽量远离故障点;

9.1.2.2故障线路开关等站内设备外观检查完好,线路有完备的主保护; 9.1.2.3调整有关线路的潮流及母线电压在允许值规定的范围以内; 9.1.2.4强送开关连接母线必须接入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 9.1.3 下列情况,不允许强送: 9.1.3.1强送开关不完好;

9.1.3.2线路跳闸伴有明显的故障特征,如厂站内有火光、爆炸声,系统振荡现象等;

9.1.3.3凡线路有带电作业,无论是否停用重合闸,跳闸后均不得立即强送; 9.1.3.4线路保护与该线路高抗保护同时动作; 9.1.3.5线路发生相间故障,且对系统有较大的冲击。

9.1.4 线路跳闸,无论恢复送电与否,调度员均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巡线,发布巡线指令时应说明故障信息、测距结果及线路是否带电。巡线单位应及时将巡线结果报告值班调度员。若因为双侧电源线路单侧跳闸或保护误动等原因,确认跳闸线路无故障点时可不通知巡线。

9.1.5 联络线过负荷,值班调度员应下令:

9.1.5.1受端系统的发电厂迅速增加有功出力,快速启动受端水电厂的备用机组,包括调相的水轮发电机改发电运行及切除抽水蓄能电厂的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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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送端系统的发电厂快速降低有功出力;

9.1.5.3有功出力调整后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要求受端系统采取限负荷措施,消除联络线过负荷;

9.1.5.4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改变系统接线方式,使潮流强迫再分配; 9.1.5.5若发生联络线超稳定极限运行,值班调度员应在15min内将联络线潮流降至稳定极限内,必要时可采取解列机组或限制负荷等特殊措施。

9.1.6恶劣天气引起线路跳闸事故处理

9.1.6.1恶劣天气引起线路大面积跳闸后,值班调度员应密切监控联络线潮流,保证留有较大裕度,并加强电压监控。

9.1.6.2恶劣天气引起两条及以上500kV线路跳闸,若厂站值班人员无法到户外检查且一次设备无明显声、光异常时,可对线路进行一次强送。如在跳闸线路中包含同一断面的两条及以上线路时,应尽快强送该送电断面跳闸线路,防止该断面相继发生其它线路故障引起电网稳定破坏。强送后应及时分析保护动作情况。

9.1.7线路大面积污闪事故处理

9.1.7.1线路发生污闪故障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收集线路保护动作情况和故障测距情况,并尽快通知相关单位巡线。

9.1.7.2线路发生大面积污闪时,值班调度员应降低线路潮流,保证相关通道留有较高裕度。

9.1.7.3线路发生大面积污闪后,如同时停运发生污闪线路会对电网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值班调度员应尽量避免同时停运发生污闪线路。如线路维护单位在被明确告知需尽量保持发生污闪线路运行后仍坚持申请紧急停运,值班调度员可先将相关线路转热备用,再选择合适时机转检修处理。

9.1.7.4大面积污闪时如发生污闪线路跳闸,在对厂站内一次设备和保护动作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后,可对该污闪线路进行强送。强送不成功线路保持热备用状态,根据系统运行要求及天气变化情况选择合适时机再次强送或转检修处理。

9.1.7.5发生污闪线路转检修后,原则上安排白天抢修。晚峰前终止工作,恢复线路至热备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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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发电机事故

9.2.1 发电机跳闸,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总调值班调度员并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

9.2.2发电机跳闸,现场应尽快检查跳闸机组一、二次设备并报总调值班调度员跳闸机组是否可以恢复运行,总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现场汇报情况以及系统运行要求确定机组是否并网。

9.2.3系统不允许发电机组无励磁运行。

9.2.4 发电机失步,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并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若需要解列机组必须征得总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总调值班调度员亦可根据系统运行情况直接下令机组解列。 9.3变压器事故

9.3.1 变压器跳闸时,应首先根据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和事故跳闸当时的外部现象(变压器过负荷、邻近设备故障等)判断故障原因,并进行处理:

9.3.1.1若差动和重瓦斯保护全部动作或仅重瓦斯保护动作,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前不得送电。

9.3.1.2差动保护动作跳闸,在检查变压器外部和差动范围一次设备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及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试送,有条件时也可进行零起升压。

9.3.1.3仅后备保护动作,检查主变外观无异常且外部故障消除或隔离后可下令试送。或内部无明显故障,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试送。有条件时也可进行零起升压。

9.3.1.4变压器本体等其它保护动作但原因不明,经检查变压器本体和故障录波情况,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试送,有条件时也可进行零起升压。

9.3.2 变压器过负荷时,调度应在现场规程规定允许的过负荷时间内降低负荷,方法包括:

(1)投入备用变压器; (2)受端加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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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系统接线方式; (4)按规定的顺序限制负荷。 9.4母线事故

9.4.1 当厂、站母线失压时,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并不待调度指令立即断开失压母线上全部开关,同时设法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站用电。

9.4.2 在现场断开失压母线上全部开关后,根据母线失压的不同原因,值班调度员按下列原则处理。

9.4.2.1母差保护动作:迅速根据一、二次设备动作和检查情况查找故障点并隔离后,确认失压母线上全部开关已断开,可对失压母线进行一次试送,并注意:

(1) 有条件时,应利用机组对母线零起升压;

(2) 若试送,应尽可能利用外来电源,外来电源必须能够快速切除试送母

线故障;

(3) 若使用母联开关试送,母联开关必须具有完善的充电保护; (4) 需要将失压母线设备倒换至正常母线运行的:首先拉开失压母线侧所

有刀闸,同时为防止将故障点带至运行母线,应使用外来电源对设备开关与母线侧刀闸之间的人字引线试送确认该部位无故障;

(5) GIS母线故障后失压,需要现场进行有关试验后,由现场确认能否试送。 9.4.2.2母差保护未动作,失压母线上开关未跳闸:检查一、二次设备无异常并确认失压母线上全部开关已断开后,可对失压母线进行一次试送。

9.4.2.3开关失灵保护动作:迅速将故障开关隔离,然后恢复母线运行。 9.4.3 多电源联系的厂、站母线失压时,注意防止非同期合闸。 9.5开关事故

9.5.1 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发现运行中(或送电中)的开关非全相运行时:若两相断开应立即断开该开关;若一相断开应立即合上该开关,当合闸仍不能恢复全相运行时,应立即断开该开关。操作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9.5.2 3/2开关接线方式下,当发现某一开关泄压,但压力未降到分合闸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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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现场采取措施后开关压力仍无法恢复正常时,应向调度申请隔离。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9.5.2.1两串及以上合环运行时,立即断开泄压开关。

9.5.2.2母线开环运行时,在调整系统方式及潮流后,断开泄压开关,有关线路(或变压器、母线)停电或系统解列运行。

9.5.3 3/2开关接线方式下,若某一边开关因故不能分闸时,可考虑采用将故障开关各侧设备停电,再无压拉开故障开关两侧刀闸的办法将故障开关隔离,若故障开关连接设备不能停电,可参照9.5.4执行。

9.5.4 3/2开关接线方式下,若某一中开关因故不能分闸,若母线有两个及以上完整串运行,可以采用远方操作拉开故障开关两侧刀闸的办法将故障开关隔离,但操作时应注意:

9.5.4.1只能使用故障开关两侧刀闸拉开无阻抗的环路电流;

9.5.4.2两个完整串运行时,用刀闸解环前,将该两串上所有开关的直流操作电源停用,解环后迅速恢复所有开关的直流操作电源;

9.5.4.3三个及以上完整串运行时,用刀闸解环前,将故障开关所在串的所有开关直流操作电源停用,解环后,迅速恢复该串其它开关的直流操作电源。

9.5.5 双母线接线方式下,某一出线元件开关因故不能分闸,可采用倒母线方式将故障开关单独连接在某条母线上,然后断开母联开关,将故障开关停电隔离。故障开关停电隔离后,应尽快恢复双母线正常运行方式。

9.5.6 双母线接线方式下,母联开关因故不能分闸,可首先倒空一条母线,再拉开母联开关两侧刀闸。 9.6高抗事故

9.6.1 500kV线路高抗保护动作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得对高抗强送。

9.6.2 500kV线路高抗保护动作跳闸,经检查高抗本体并分析故障录波,判断内部无明显故障时,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对高抗试送。若是由于保护误动跳闸,试送前应将误动保护退出。

9.6.3 500kV线路若线路保护和高抗保护同时动作跳闸,应按高抗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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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系统振荡

9.7.1 系统振荡的现象:

振荡时发电机电流、功率及连结失去同步的电厂或部分系统的输电线及变压器的电流、功率明显周期性地大幅摆动,同时,系统中各点电压发生波动,振荡中心电压波动最大,照明灯光随电压波动一明一暗,发电机(调相机)发出有节奏的嗡嗡声响,在失去同步的受端系统中,频率下降,在送端的系统频率则升高。厂站值班员如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

9.7.2 系统振荡的主要原因有:

9.7.2.1电厂经长线路(即联系阻抗较大)送电到系统中去,当送电电力超过规定时,引起静态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步。

9.7.2.2系统中发生事故,特别是邻近长距离送电线路的位置发生短路时,引起动态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步。

9.7.2.3环状系统(或并列双回线)突然开口,使两部分系统联系阻抗突然增大,引起动态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步。

9.7.2.4大容量机组跳闸或失磁,使系统联络线负荷增大或使系统电压严重下降,造成联络线稳定极限降低,引起系统稳定破坏。

9.7.2.5交直流并联运行方式下,高压直流系统闭锁,发生大功率转移,使交流联络线潮流增大,系统电压严重下降,引起系统稳定破坏。

9.7.3 消除振荡的措施:

9.7.3.1发电厂、变电站应迅速采取措施提高系统电压并不得超过最高允许值。

9.7.3.2频率升高的电厂,迅速减少有功出力,直至振荡消失,但频率不得低于49.50Hz。

9.7.3.3频率降低的电厂,应充分利用备用容量和事故过载能力增加有功出力,直至消除振荡或恢复到正常频率为止,必要时,频率降低电网值班调度员可以下令受端切除部分负荷。

9.7.3.4频率升高或降低的电厂都要按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规定,最大限度地提高励磁电流。

9.7.3.5在系统振荡时,除现场规程有规定外,发电厂值班人员不得解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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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机组。

9.7.3.6若由于机组原因引起系统振荡时,应立即将该机组解列。 9.7.3.7环状系统(或并列双回路)解环操作而引起振荡时,应立即经同期合环。

9.7.3.8增加高压直流输电系统输送功率,降低交流联络线潮流。 9.7.3.9如按上述原则处理仍无法消除振荡,值班调度员有权根据振荡现象,采用手动切除设备、负荷或解列系统的方式进行处理。 9.8联络中断应急处理

9.8.1 当出现总调与调度对象电话、远动信息中断或者总调调度室不可用等情况时,视为总调与调度对象联络中断,按以下原则及总调相关事故处理预案处理。

9.8.1.1 总调值班调度员立即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与调度对象取得联系或了解运行信息;

9.8.1.2 总调值班调度员可视电网运行情况将总调调管设备临时委托相关中调进行调度管理;

9.8.1.3 相关中调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与总调值班调度员取得联系,同时加强监视省间送受电断面潮流,不得越限运行,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总调或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与总调失去联络期间省间送受电计划原则上不得增加;

9.8.1.4厂站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与总调值班调度员取得联系,并按计划调整出力或电压;

9.8.1.5在与总调的联络未恢复之前,暂停执行一切试验、检修、操作等有可能改变电网结构的工作(按现场规程规定允许的应急或事故处理除外),尚未执行的暂缓执行,已经开始执行的立即暂停。

9.8.2总调与调度对象联络恢复后,相关调度对象应将联络中断期间电网或设备重大运行、故障信息立即汇报总调值班调度员。并按总调指令逐步恢复正常调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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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继电保护跳闸信息汇报

总调直调各厂站应按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见附录D)进行继电保护跳闸信息汇报,确保继电保护跳闸信息汇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10 稳定管理

10.1 稳定计算管理

10.1.1中调负责本省(区)电网安全稳定分析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调。总调负责汇总各省(区)电网及直调系统的安全稳定计算数据,形成全网安全稳定分析计算用基础数据。

10.1.2总调负责组织南方电网稳定运行分析,提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的措施和建议。

10.1.3总调负责与其它区域电网联网的500kV系统稳定分析计算,会同有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安全稳定控制措施及运行控制要求。

10.1.4总调负责直调系统正常方式、检修方式和影响直调系统的省(区)电网检修方式的稳定分析计算,制定直调系统稳定运行控制要求及事故处理预案。中调负责本省(区)电网正常方式、检修方式和影响本省(区)电网的总调直调系统及其它电网检修方式的稳定分析计算,制定本省(区)稳定运行控制要求及事故处理预案。

10.1.5总调负责组织直调系统及跨省区电网的事故或异常的稳定分析,各中调应配合总调做好相关稳定分析工作。

10.2 稳定运行管理

10.2.1总调制定的直调系统稳定措施以及要求各省(区)网内采取的稳定措施,由相关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组织实施。

10.2.2中调制定的本省(区)电网的稳定措施应报总调备案,其中涉及总调直调系统的需事先经总调批准。稳定措施由省(区)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组织实施。

10.2.3总调直调厂站的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自动励磁装置(包括其强励、低励限制、PSS等)、发电机一次调频、AGC、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的调制、可控串补的控制等装置的投退及其与电网安全稳定有关定值由总调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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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检修管理

11.1总调直调系统设备检修是指总调直接调管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或相应二次设备的定检、预试、维护、试验、大修技改、基建配合、新设备启动调试等相关工作。其他需要改变或限制总调调管设备运行方式或状态的检修工作也应纳入总调设备检修管理。

11.2 检修分类

11.2.1 设备检修分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11.2.2 计划检修指月度计划安排的检修。未在月度计划中安排,但根据系统需要安排的以及配合其他单位或新设备接入的检修工作认定为计划检修。

11.2.3非计划检修指除计划检修以外的检修。非计划检修分为事故抢修、紧急检修和临时检修。123

11.2.4事故抢修指设备因缺陷、故障、异常等原因需紧急停运的或已经强迫停运的设备检修。

11.2.5紧急检修指设备因缺陷或异常,需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停运处理的检修。

11.2.6 临时检修指事故抢修和紧急检修以外的其它非计划检修。 11.3 检修计划

11.3.1 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发电机组、输电线路、变压器、母线、高抗、直流极、串补等设备的检修、需上述设备停电的二次设备检修、通信设备及板卡、光缆、通信电源、软件升级等检修列入年度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

11.3.2 每年9月底前,总调直调厂站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向总调报送次年度检修计划;相关分子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向总调报送涉及总调调管设备的大修技改、工程建设年度停电及投运计划,通信机构负责向总调报送年度通信检修计划。

11.3.3 总调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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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检修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达,并纳入年度方式执行。

11.3.4总调直调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及各分子公司通信机构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和实际运行情况,在每月23日前向总调报送次月的月度检修计划。

11.3.5 总调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编制月度检修计划,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下达,并纳入月度方式执行。

11.3.6 中调编制的500kV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需经总调核准;各分子公司通信机构编制的影响一级通信电路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需经总调核准。

11.4 检修申请

11.4.1设备检修工作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向总调报送申请。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对设备检修工作的必要性、检修申请的合理性及正确性负责。

11.4.2计划检修,需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的11时之前报送。 11.4.3 临时检修,需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的11时之前报送。 11.4.4 紧急检修,需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的11时之前报送。

11.4.5紧急检修需经厂站运行维护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申请。

11.4.6除事故抢修外,总调认定对电网有重大影响的设备非计划检修需分子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申请。

11.4.7 以下工作可直接向总调值班调度员口头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 (1)线路带电作业;

(2)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更改定值;

(3)在停电范围不变、安全措施不变、检修工期不变的情况下,临时增加的不可预见工作或配合工作;

(4)事故抢修,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补办书面申请。123

11.4.8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因缺陷、故障、异常等原因需紧急处理以及通信新业务开通、接入等可直接向总调通信调度值班员、自动化值班员口头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

11.4.9 检修工作的申请工期包括设备停电操作时间和计划工作时间,即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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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调下令操作开始到收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并具备复电条件的报告为止。

11.4.10 总调、中调调管设备的检修工作相互影响,或总调、省(区)通信机构调管通信设备的检修工作影响对方业务电路时,计划检修提前2个工作日、非计划检修提前1个工作日相互通报。

11.4.11基建、试验等工作由基建、试验单位协调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报送设备检修申请,涉及多个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由各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分别报送。

11.4.12同一设备的检修工作不应同时向多个调度机构报送设备检修申请。在同一设备上进行的多个工作,若停电时间相同、要求设备的状态相同、属同一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将所有工作汇总成一张申请报送;在同一地点的多个设备上进行工作,若停电时间相同、要求设备的状态相同,亦应将所有工作汇总成一张申请报送。

11.4.13 涉及运行设备改接,且改接后设备调度命名变更的工作,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向调度机构报检修申请,申请时注明“本设备停电操作结束后退出调度运行”。相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时,需履行新设备投运的有关手续。

11.4.14总调网管管理的PCM、SDH(不含与线路保护、安稳装置接口的板卡、线缆)、光缆检修,时间小于2h,受影响的纵联差动保护装置在具备两个运行正常的不同传输路由,或受影响的其它线路纵联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在具备运行正常的自愈环方式通道时,可以不申请退出。

11.5 检修批复

11.5.1 总调在检修工作开工前一个工作日17时前完成批复工作。 11.5.2直接向总调报送的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总调值班调度员、通信调度值班员或自动化值班员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必要时可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复。

11.5.3 检修申请获总调批复后,申请人应将已批复的检修申请单及时送达调度室或厂站值班室以及有关工作负责人,并负责落实已批复申请中提出的有关要求。

11.5.4 未按要求上报计划或报送申请的检修工作,总调不予安排。 11.5.5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影响总调直调系统以及各省(区)通信机构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影响一级通信电路,在检修工作批复前应征得总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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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11.6检修执行

11.6.1检修工作开工前,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联系总调值班调度员。操作开始前,总调值班调度员应与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核对检修申请单编号、检修申请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影响范围和批复意见;操作结束后,总调值班调度员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核实相应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及现场工作条件。

11.6.2 如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向总调值班调度员办理延期手续,并说明原因。

11.6.3若工作过程中须改变原有停电范围或安全措施,应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提交申请。

11.6.4 因电网特殊情况,总调值班调度员有权取消、推迟已批准检修申请,或指令已开工检修提前终止,将检修设备恢复备用或投入运行。

11.6.5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掌握设备检修或试验的情况,发生异常应及时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工作结束后应将设备检修情况及设备状态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明确是否具备投运条件。

11.6.6对于影响电网一次设备以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运行和监控的通信、自动化设备检修工作开工前, 由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向厂站值班人员提出,厂站值班人员与总调值班调度员联系,由总调值班调度员向厂站值班人员下达检修开工命令。总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工作开工前应分别征得通信调度值班员、自动化值班员同意,并与其核对检修申请单编号。

11.6.7通信中继站设备的检修工作,由通信调度值班员向总调值班调度员申请,总调值班调度员向通信调度值班员下达检修工作开工命令,通信调度值班员指挥通信中继站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检修工作。

11.6.8对于不影响电网一次设备以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运行和监控的通信、自动化设备检修工作开工前,由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分别与总调通信调度值班员、自动化值班员联系。总调通信调度值班员、自动化值班员分别向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人员下达检修开工命令,开工前与其核对检修申请单编号、检修申请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影响范围和批复意见;工作结束后,与其核实相应通信、自动化设备的状态及现场工作条件。

11.6.9通信、自动化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后,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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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报告总调通信调度值班员、自动化值班员,经总调通信调度值班员、自动化值班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11.6.10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影响总调直调系统,在检修工作开工前、结束后报告总调值班调度员;各省(区)通信机构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影响一级通信电路,在检修工作开工前、结束后报告总调通信调度值班员。

11.6.11对于运行设备改接后设备调度命名将变更的检修申请,总调值班调度员将该设备操作至停电状态后,通知厂站运行维护单位:该设备已退出调度运行,总调不再对该设备下达调度操作命令,同时终结该检修申请。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设备与系统可靠隔离。

11.7总调直调线路检修工作执行过程中,相关地调调度员、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值班人员为与总调值班调度员联系的相关联系人,对于超高压公司负责维护的线路,由总调指定线路所属超高压局的一个变电站运行值班员为相关联系人。相关联系人员应具备总调受令资格,并承担以下职责:

11.7.1审核工作票的规范性、安全措施的合理性以及工作票内容与总调批复的检修申请单内容是否对应;

11.7.2接受总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开工令后,许可工作负责人开工,在现场工作票许可人栏签名,并在备注栏注明下令调度员姓名,对转令的正确性负责;

11.7.3向总调值班调度员申报需增加的工作、安全措施及延期等,并对其正确性、合理性负责;

11.7.4向线路检修工作负责人核实检修工作全部完成、人员全部撤离、安全措施全部拆除及线路具备复电条件等,并及时汇报总调值班调度员,对汇报的正确性负责。

12 备用管理

12.1备用容量及分类

12.1.1电网运行备用容量是在保证供应的系统负荷之外的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一般情况下,备用容量应安排为“发电侧备用容量”。

12.1.2负荷备用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容量”,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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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误差。

12.1.3事故备用是指在规定时间(如10min)内可供调用的备用容量,用于补偿事故情况下的发电容量损失,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在系统频率下降时能自动投入工作的备用容量。当电力供应短缺时,部分事故备用可安排为在规定时间(如10min)内“可切除的负荷”。

12.2备用容量计算及分配

12.2.1全网负荷备用不低于全网最大统调负荷的2%。

12.2.2全网事故备用为全网最大统调负荷的8%~12%,其中低值适用于电力供应短缺的情况。

12.2.3各省(区)电网按其最大统调负荷比例分摊全网的负荷备用容量。各省(区)电网和总调直调系统按其最大统调负荷的比例及单一元件跳闸(含直流单极闭锁,下同)可引起本网的最大有功缺额的比例分摊全网事故备用容量。各省(区)电网事故备用容量应不小于单一元件跳闸可引起本网的最大有功缺额。

12.2.4当电力供应短缺时,在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将不大于50%的事故备用安排为能在规定时间(如10min)内切除“可切除的负荷”。

12.3备用容量的下达

12.3.1总调根据全网分月预计最大负荷,计算确定各省(区)电网及总调直调系统最小备用要求,在南方电网年度方式中下达,并逐月予以调整。

12.3.2总调及各中调在编制运行方式时应安排足够的备用,确有困难,可申请备用支援;如其他电网无法支援,相应省(区)电网应采取错峰用电、计划限电等措施保证备用满足要求。

12.4备用容量的实时调度

12.4.1总调值班调度员监视和控制全网备用是否满足要求,中调值班调度员监视和控制省(区)电网备用是否满足要求。

12.4.2若某省(区)电网备用无法满足要求,在全网备用满足要求以及送电通道不受限制的前提下,总调可协调安排各省(区)电网备用相互支援。

12.4.3若某省(区)电网备用无法满足要求,且其他省(区)电网无法支援,中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以保证备用满足要求。

12.4.4发生机组跳闸等事故后,事故电网应立即调出备用,并在总调的统一指挥下尽快恢复系统频率,控制联络线输送功率在规定范围内。事故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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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各省(区)电网备用必须满足要求。

13 直流及串补运行管理

13.1高压直流输电系统

13.1.1直流接线方式正常采用双极方式(BP方式),保持双极电流平衡。 13.1.2当直流双极不平衡运行或单极大地回线运行时,应考虑不平衡电流对中性点接地运行变压器的影响。

13.1.3交直流并联运行时,直流系统跳闸导致功率转移到交流系统,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交流系统潮流、电压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13.1.4换流站交流出线跳闸,值班调度员应评估故障影响,必要时可降低直流输送功率。

13.1.5直流系统的调度操作正常采用综合令形式。 13.2串补

13.2.1串补的调度操作正常采用综合令形式。

13.2.2串补的投退操作正常应在线路运行(有有功潮流)时进行。 13.2.3串补的投退可采用自动顺序操作或手动方式操作,优先采用自动顺序操作。

13.2.4串补开环控制系统故障将导致串补退出运行。在开环控制系统故障处理好以前,不得将串补恢复运行。

13.2.5可控串补闭环控制系统故障将导致可控部分退出可控运行。在闭环控制系统故障处理好以前,不得将可控部分恢复可控运行。

13.2.6串补运行时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套完整串补保护运行。

13.2.7串补投入运行前,现场值班人员应自行投入串补保护动作联跳线路压板及线路保护动作联动旁路串补压板,串补转隔离状态或接地状态时,应自行退出上述压板;串补保护退出时,应自行退出串补保护动作联跳线路压板;串补相关线路保护退出时,应自行退出对应线路保护动作联动旁路串补压板。

13.2.8串补运行时,如串补保护动作永久旁路串补,在保护动作原因未查明前,不得将串补恢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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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设备投运管理

14.1启动准备

14.1.1 为保证新设备顺利投产及投产后电网安全运行,总调应尽早介入工程建设工作,全过程参与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14.1.2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向总调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确认资料的完整性。

14.1.3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启委会确认具备投运条件;

(2)新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已由业主单位明确并书面报调度备案;

(3)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调度,如参数测量需在启动过程中安排,应在启动方案中说明;

(4)与调度已签订所需的并网调度协议或联网调度协议; (5)启动方案已经启委会批准;

(6)厂、站运行规程已修编或补充并报调度备案; (7)新建厂、站运行人员已经过资格认证,并报总调备案; (8)新设备调度编号已下达并经现场执行;

(9)继电保护、安自装置等二次设备已按定值单要求整定调试完毕,有关通道的对调已完成;

(10)通信通道、至调度端电话已开通,调度数据网已完成配置;

(11)厂站端自动化设备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调试工作已经完成,调度自动化信息已满足电网调度要求。

14.2启动调试

14.2.1 新设备的启动调试工作应在启委会的领导与统一指挥下进行,启委会下设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应按《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向启委会报告并落实启委会的要求。

14.2.2 新设备启动调试工作应按照启委会批准的启动方案进行。当需对启动方案进行调整时,应重新编写调整方案,经运行单位和总调审核后报启委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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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14.2.3 为保证设备与系统安全,新设备启动试验一经开始,未经启动操作指挥许可,不得擅自操作启动范围内新设备或在新设备上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

14.2.4 启动调试范围内设备在启动过程中发生异常与事故后,由启动调试总指挥负责指挥处理,并通知暂停启动工作,向启委会报告,待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并征得启委会和总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启动工作。

14.2.5 启动过程中运行系统发生事故、异常由总调值班调度员指挥处理,必要时总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下令暂停启动工作。

14.3试运行

14.3.1 启动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启动试运指挥组根据调试情况确定新设备能否转入带电试运行,若设备不具备带电试运行条件或需安排停电消缺,应通过运行单位向总调申请。

14.3.2 新设备试运行期间,由运行单位负责新设备的操作,基建单位负责操作监护与配合,运行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以及基建单位的操作监护人员均必须始终在控制室监视新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随时进行操作与事故处理的准备。

14.3.3 新设备连续带电试运行达到规定时间,由启动试运指挥组根据调试试运情况确定新设备能否转入正式运行,若不具备正式运行条件或需停电消缺,应通过运行单位向总调提出申请。

14.4启动方案

14.4.1 新设备启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括及主要新设备技术参数; (2)启动范围;

(3)启动试验的项目及目的; (4)启动时间安排; (5)启动的组织指挥关系; (6)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7)启动前系统运行方式与设备状态; (8)启动调试的内容及步骤; (9)安全措施与事故处理预案;

(10)有关厂站电气主接线图和试验接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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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新设备的启动方案由相关运行单位与调试单位共同编制,经总调审核后报启委会批准。若启动工作委托其它调度机构进行调度指挥,则受委托调度机构负责对启动方案进行审核。

15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15.1 整定管理

15.1.1总调负责组织制定涉及全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稳定控制方案,下发中调及有关单位执行。

15.1.2总调在安全自动装置挂网试运行前下发定值单。

15.1.3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必须经过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后下发执行。

15.1.4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正式定值单一式四份,每份每页加盖运行方式定值专用章后下发,三份下达至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分别保存在生技部门或地调、继电保护班和厂站主控室;一份交总调值班调度员。定值执行完毕并经总调值班调度员签“调度员”和“现场值班员”两栏后,原件返回方式处存档。

15.1.5总调直调厂站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直接下达至厂站运行维护单位;直调厂站运行维护单位接到总调下达的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后,应按定值单执行日期要求执行定值单,并对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15.1.6现场根据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执行的要求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总调值班调度员批准后方可进行定值更改工作。

15.1.7总调直调厂站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按定值单要求输入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输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暂停执行,并立即与总调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编制人员联系。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输入完毕后,应打印定值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立即填写定值整定回执单,并将回执单传真至值班调度员。

15.1.8总调值班调度员接到定值单回执单和现场值班长的汇报后,与运行值班员核对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编号,各自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如在回执中定值整定存在问题,值班调度员应及时与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编制人员联系。

15.1.9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执行完毕后,由总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投入。 15.1.10总调与相关中调应互送有直接通道联系的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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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15.2 运行管理

15.2.1总调直调系统新、改(扩)建安全自动装置投入运行前,总调应制定调度运行规定,直调厂站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或修编现场运行规程。

15.2.2一般情况下,总调值班调度员以综合令方式下达安全自动装置的投退指令;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运行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并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15.2.3直调厂站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运行值班人员应迅速、准确、全面记录装置动作信号及有关信息,立即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通知厂站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应及时收集装置动作信号、事故报告、数据记录及故障录波等信息,并整理形成装置动作分析报告,在动作后24h内报送总调。

15.2.4安全自动装置软件升级或更换版本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书面报告,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按检修申请流程办理。

16 继电保护管理

16.1整定管理

16.1.1 总调直调系统整定计算范围划分

16.1.1.1 线路保护、线路辅助保护、线路开关短引线保护、母线保护、开关保护、500kV电抗器电气量保护、联络变压器及换流变压器的电气量保护、交流滤波器小组保护及小组开关保护,以及上述被保护设备的故障录波器,由总调负责整定。

16.1.1.2直流线路保护、接地极线路保护、直流滤波器保护、直流开关保护、高压直流母线保护、中性母线保护、换流器保护及以上被保护设备的故障录波器,由总调负责整定。

16.1.1.3 500kV线路串补装置的保护和故障录波器由总调负责整定。 16.1.1.4 总调调管的35kV开关、35kV母线及35kV无功补偿装置、站用变、发电机组及厂内变压器等设备的保护由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整定,正式定值报总调备案;电抗器、变压器、串补装置的非电气量保护,阀冷及其它未明确由调度机构整定的保护装置由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整定。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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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总调直调厂站定值执行

16.1.2.1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调整,应根据继电保护定值单的要求,按照调度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保证各级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互相配合。

16.1.2.2现场调试人员在定值单整定调试过程中发现定值存在问题,应暂停执行,立即与总调整定计算人员进行联系。

16.1.2.3 运行维护单位应将经本单位确认的具备定值核对资格的继电保护人员名单书面报总调备案。

16.1.2.4 继电保护定值执行完毕,运行维护单位定值核对人员按定值单核对继电保护装置打印定值,根据整定情况填写定值单回执并签字交值班负责人,对基建工程同时要求施工调试单位人员签字,值班负责人核对无误后将定值单回执传真至值班调度员。

16.1.2.5 值班调度员接到定值单回执和现场值班长的汇报后,与运行值班员核对定值单编号,各自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如回执中反映定值整定存在问题,值班调度员应及时与继电保护运行专责联系。

16.1.2.6 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单在新设备移交运行前由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共同负责执行,并对其执行的正确性负责;已投运设备由运行单位负责执行,并对其执行的正确性负责。123

16.1.3 总调直调厂站调试定值单的管理

16.1.3.1 总调收到完整资料后,根据整定计算需要,在3个月内下发调试定值单。

16.1.3.2 调试定值单无须签字和加盖公章,由计算人下发至运行维护单位。 16.1.3.3 现场在调试工作结束后立即填写调试定值单回执,回执经运行维护单位定值核对人员签字后传真至总调继电保护处。

16.1.3.4总调收到调试定值单回执5个工作日后下发正式定值单。 16.1.4 总调直调厂站正式定值单的管理

16.1.4.1正式定值单由计算人负责制定,并经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确认后签字。

16.1.4.2 正式定值单一式四份,每份每页加盖继电保护定值专用章后下发,三份下达至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分别保存在生技部门或地调、继电保护班和厂站主控室;一份交总调值班调度员。定值执行完毕并经总调值班调度员签“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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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行值班员”两栏后,原件返回保护处。

16.1.4.3现场根据定值执行的要求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总调值班调度员批准后方可进行定值更改工作。

16.1.4.4 定值单执行后,定值单上注明的“原定值单编号”对应的定值单作废。保护装置退役后,相应定值单作废。

16.1.5 总调直调厂站临时定值单的管理

16.1.5.1正式定值单执行后,若需对有关定值进行临时调整,可采用临时定值单。

16.1.5.2 临时定值单应注明执行定值的单位、拟修改的定值单、定值修改的内容,并注明执行要求及临时定值单作废的条件。

16.1.5.3临时定值单由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继电保护定值专用章后传真至现场。临时定值单由调度下令执行,并作为正式定值单的补充。

16.2运行管理

16.2.1继电保护装置异常、事故处理

16.2.1.1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告警、跳闸后,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将相关保护动作信号及有关情况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通知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处理。

16.2.1.2 500kV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动作后,应将保护动作信号、各保护的打印报告、故障录波、事件记录在装置动作后的2h内,传真至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

16.2.1.3只涉及本单位的保护不正确动作,运行维护单位应尽快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完成后,48h内将动作分析、结论及相关检验报告报总调。

16.2.1.4涉及多个单位的或导致系统重大事故的保护不正确动作,由总调配合事故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16.2.1.5原因不明的继电保护动作报告,需经运行维护单位生产主管领导签发,报总调认可。在未定为原因不明前,不得中断调查分析工作。

16.2.2继电保护装置检验管理

16.2.2.1各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定检。 16.2.2.2 每年11月底前,运行维护单位应向总调报次年度继电保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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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上月装置检验完成情况。

16.2.3故障录波器、录波远传及保护故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16.2.3.1 故障录波器、录波远传及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子站应确保正常投运,其投退须经总调批准。

16.2.3.2 故障录波数据远传优先采用调度数据网,采用MODEM远传的电话必须专用。123

16.2.3.3 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的运行维护,一、二次设备变动后,应及时对子站相关信息进行更新配置,并与调度机构联系进行主站-子站联调。

16.3运行规定

16.3.1线路纵联保护的运行,应遵循以下规定: 16.3.1.1线路纵联保护两侧装置必须同时投入或退出。

16.3.1.2线路纵联保护一侧异常,应将该线路两侧纵联保护退出,后备保护应尽量正常投入。如纵联保护无法单独退出,可根据现场申请将该套保护全部退出。

16.3.1.3同一套纵联保护的所有通道均退出后,线路两侧该套纵联保护应退出运行。

16.3.1.4采用双通道传输保护信息的纵联保护,在其中一个通道有故障时,应退出有故障的通道。

16.3.1.5 500kV线路纵联保护全部退出运行,应停运线路。

16.3.1.6 220kV线路纵联保护全部退出运行时,原则上停运线路。因系统原因无法停运时,由方式专业提出满足稳定要求的保护动作时间,并经总调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3.2 在线路保护装置的远跳、高频通道等相关回路工作,或微机保护软件版本更换,影响总调调管范围外系统保护运行的,由总调负责与相关调度机构协调。

16.3.3保护装置新投入运行或保护装置所接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二次回路有改动时,应采用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校验正确后,方可正式投运。

16.3.4继电保护专用收发信机通道运行维护规定

16.3.4.1继电保护人员应将每台收发信机的收、发信电平等以书面表格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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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

16.3.4.2发生3dB告警,应及时查找原因。严禁在原因不明情况下调整3dB告警电平及收发信机衰耗。

16.3.4.3使用专用收发信机的纵联保护通道应定时检测。

16.3.5在所有保护正常投入,相间距离一段、接地距离一段、零序一段等出口时间小于0.2s的保护没有超越的情况下,若电网结构变化,原则上72h内,可仅保证线路纵联保护的灵敏度,相应的保护定值可不作更改。

16.3.6开关保护及辅助保护运行规定 16.3.6.1 正常运行,应退出充电保护。

16.3.6.2 3/2开关接线的线路重合闸,正常情况下边开关先合,中开关后合。边开关停运时,属并列双回线路或同一电压等级环网线路的中开关可以不改为先合;属同一电压等级单回联络线的中开关应改为先合。

16.3.6.3 3/2开关接线的开关保护退出运行时,原则上应将开关停运。开关保护因更改定值退出运行,超过1h以上时该开关应停运。

16.3.6.4 过电压及远跳保护单通道故障,应退出故障通道。正常运行时,严禁做远跳试验。

16.3.7母线保护运行规定

16.3.7.1对于3/2开关接线的母线,当母线上的母差保护全停时,该母线应停运。

16.3.7.2双母线接线方式,母差保护全部退出时,除非必要并且经方式核算,一般不对该母线进行倒闸操作;经方式计算母差停运对系统稳定没有影响的,6h以内可不改对侧后备保护定值。

16.3.8变压器、500kV电抗器不允许无差动保护运行。若重瓦斯保护因故停用,由运行维护单位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允许变压器或500kV电抗器短时间运行。123

16.3.9变压器、500kV电抗器本体的非电气量保护,由运行维护单位制定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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