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相应工程设计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编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上报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
(2)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3)工程咨询机构报送评估结果; (4)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关键点:
规划先行,落实项目
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注意跟踪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评估
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
(二)核准类项目审批条件、程序和要求 1、核准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部门或单位 (1)编制规划——发改委(局)
(2)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有资格的咨询单位编制 (3)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等手续办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
(4)申请报告预审——发改委(局) (5)澄清或补充——业主及编制单位 (6)评估——评估机构
(7)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单位 (8)征求公众及专家意见——公众及专家 (9)出具核准意见——发改委(局)
(10)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
(11)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及项目业主 2、项目申请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核准条件(项目核准需提交的材料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一些项目可能还需以下支持性文件
(1)可研报告经有资质的咨询 机构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意见
(2)节能评估意见 (3)水资源论证报告 (4)取水许可
(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6)压矿情况的函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8)地震安全性评价 (9)文物古迹调查报告 (10)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11)地方政府移民安置规划意见 (12)资金筹措方案及出资协议书 4、核准程序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提交申请报告,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需进行评审(视项目而定)。
5、重新核准的要求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