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十三.投标文件合格性的确定
23.1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3.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或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本工程的范围、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了不公平的影响;
2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文件变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十四.评标
24.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4.2招标人将按现行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组成由技术和经济专家参加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24.3投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24.3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参见本投标附件。 24.4评标时废标条件Ⅱ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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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 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不适用);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投标人在投标书(函)或其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质量等级要求未写明“合格”的,或以其他奖项代替的;
(12)实行“暗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在其正文中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承建或完成的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等),或其封面及封装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13)若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4)“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经评审后认定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不合格的;
(15)没有专门的安全保证措施或安全保证措施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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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合格标准的。
(1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的答疑会或答辩会的;
(17)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24.5 评标过程的保密
24.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4.5.4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都是有关各方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招标人的书面许可,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工程所需的其它目的。
二十五.中标通知书
25.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十六.招标人拒绝投标人的权力
26.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人。
二十七.合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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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评审后确定的中标人;
27.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确定的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27.3若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按中标价款签署合同,招标人有权另行选择中标单位。
27.4合同协议书格式、专用条款格式及通用条款的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
27.5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有关部分的修改和补充,应对照通用条款中的响应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二十八.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28.1本工程不要求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二十九.工程款支付及预付款支付方式
29.1工程款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29.2工程款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并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29.3工程保修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9.4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工程接收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签字方视为竣工工程验收,竣工工程验收时应保证场清地净; 29.5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中标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资料4套,经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三十.费用
30.1 所有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支付购买招标文件工本费200元,无论是否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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