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在本次运动会期间,若出现与比赛有关的问题需要申诉时,请按下列程序执行:
1、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按竞赛规则、规程规定的由执行裁判员、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2、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对裁判员判决不服的运动队,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半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根据不同项目和竞赛时间安排可以适当延长)。
3、运动队决定申诉后,应以书面形式(领队签字)将申诉材料由领队通过裁判长转交仲裁委员会。
4、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材料以及当场执行裁判员、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需要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权表决)。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以书面形式报组委会竞赛部备案。
5、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的裁判员可取消其比赛执法资格并报组委会另行处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6、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反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7、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比赛或颁奖。
8、被申诉方败诉,仲裁委员会将依据被申诉方所犯事件情节的严重程度,按取消运动员比赛成绩,取消运动员参加本次运动会的资格,扣除被申诉方所属团体总分10分等办法进行处罚。如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8
组织委员会
名誉主任:丁家云(铜陵学院党委书记) 主 任:倪国爱(铜陵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
副 主 任:崔国发 童 健 夏美武 牛爱平 张向阳 圣小武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名)
文太宝 王丽萍 王江汉 方嫱姣 刘 勇 李金平 李顺齐 曲 强 邵兴满 张寒生 金利娟 周文胜 姚红雨 查道懂 胡松年 高天星 疏仁华 蒋庆洋 潘 洁 瞿胜章
9
孙国超 刘格鑫汤祖传 何文志罗 冰 赵建国徐骏流 夏兆清学生会主席 刘 晨 沈 文 赵正信 程从丰
工 作 机 构
宣 传 组
组长:疏仁华
会 务 组
组长:邵兴满
奖 品 组
组长:刘 晨
后 勤 组
组长:查道懂
音响广播组
组长:罗 冰
安全保卫组
组长:沈 文
联络接待组
组长:徐祖才
竞 赛 组
组长:周 建
成员:荀 笋 夏 力 洪卫星 唐文俊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组
组长:程从丰 罗 冰 徐祖才 成员:各学生代表队领队
入场式组织奖、团体操比赛评分组
组长:闫 萍
成员:赛前由竞赛组在体育部教师中抽取5至7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
主任:文太宝
委员:陈雪晴 杨晓霞 各代表队领队
10
裁判员名单
总裁判长 :周 建
副总裁判长 :荀 笋 夏 力 洪卫星 唐文俊 入场式主裁判 :洪卫星(兼) 径赛裁判长 :夏 力(兼) 发令协调员 :叶 凡 刘 宜 发
令
员 :叶 凡(兼) 刘 宜(兼)
召回发令员 :叶 凡(兼) 刘 宜(兼) 助理发令员 :学生6人 联
络
员 :学生6人
终点主裁判 :秦卫斌 终点裁判员 :学生16人
计时主裁判 :张文宽 唐文俊(兼) 计
时员 :丁淑健 钱 枝 夏素文 朱姗姗
陈 旼 许 超 许 洁 刘俊娴 终点司线员 :学生2人 检录裁判长 :刘玉泉 检录主裁判 :黄歆龙 裁判员 :学生8人 终点记录主裁判 :陈 双 郑艳芳 记录员 :学生6人 终点摄像主裁判 :荀 笋(兼) 裁判员 :学生2人 检查主裁判 :张雨萍
裁
判
员 :学生8人
田赛及趣味项目竞赛裁判长 :姚 柱 掷部主裁判 :李中国 裁判员 :学生6人 跳远主裁判 :吴 耘
裁
判
员 :学生8人
11
学生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