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完整权
36、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37、内水指国家疆界内除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运河、湖泊和内海。
38、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传统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现代方式: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恢复领土主权
39、国籍:一般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40、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1、外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主要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包括政治权利)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待遇
42、外交保护:一般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表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43、外交保护原则:本国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不法侵犯,并且不法行为可以归因到所在国,受害人需持有保护国国籍,实行外交保护的必须是受害人的国籍国。受害人需用尽所在国当地救济且未得到合理补偿。
44、庇护,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两种。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后者又称外交庇护,它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军用飞机等对于所在地国家前来要求避难的人给予保护。
45、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要求,把正在处于自己领土之内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46、引渡的一般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专一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47、难民(refugee),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不推回原则
48、
49、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50、领海国的领海主权:第一,领空主权;第二领海立法权;第三,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第四,沿海航运及贸易权;第五,属地有越权
51、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领海内的管辖权
52、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算起,不得超过12海里。 53、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如下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
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54、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55、大陆架的法律地位:首先,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其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再次,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应对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56、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57、公海: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
58、公海自由: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9、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登临权和紧追权除外 60、条约的种类:数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签订者,国家之家的条约,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
61、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62、条约的名称:公约, 协定。 最后文件。 规约。 换文。议定书
63、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具有的以自己的名义缔结确定其权利和义
务关系的协议的能力。
64、缔约权是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缔约能力是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能力。
65、缔约程序:谈判与议定条约约文。签署。批准。交换与交存批准书
66、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7、不得保留的情况:(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2)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者。
68、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涉及外交机关及其人员的地位、职能、特权与豁免、义务等内容。
69、国内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外交机关代表:使馆、特别使团
70、使馆的职务: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71、派遣国书与委任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签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