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类数据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和备份。 第四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期限,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第五条 已做备份的数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对应用系统中存储时间长、使用频度低的历史数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结转、存储,长期妥善保管,并随时可供调取应用。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七条 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十)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一条 省各级信息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二条 为统一规范操作权限,省交通行业各级各单位操作人员的录入权限、访问权限、维护权限应先由各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提出权限设定规则,报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予以维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三条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应用系统应按规定设臵相应的用户名、密码,并按不同权限级别,对用户口令加密保护。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33
第四条 数据安全实行专人负责制。信息技术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数据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制定和明确管理员用户和数据查询用户的操作权限及规程,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五条 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第六条 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对涉及从业人员隐私而未征得本人同意或按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数据,不得对外公开,也不得用于业务以外的其它目的。
第七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应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八条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管理员用户应掌握和运用数据库访问跟踪布控技术,加强对数据库的核查与监控。
第九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十条 系统维护和数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信息系统应用数据的安全:
(1)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范,完善内部控制; (2)加强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3)实时监控数据库的访问情况,定期审核和更新数据库的口令等
(十一)数据质量监控
34
第一条 数据质量监控是全省各级数据管理中心以交通行业业务规程为基础,通过建立数据质量指标体系和设臵过错类别,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一定时期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认证、鉴定与评价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条 数据质量监控应按照分途采集、集中比对、管住增量、强化责任的原则,对数据采集和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逻辑性、及时性进行监控。
第三条 全省交通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数据质量监控联动机制,实行省局数据管理中心、市级数据管理中心、基层分局数据管理员三级监控联动。
(1)省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数据质量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全省数据质量监控检测结果。
(2)市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区范围内的数据质量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全市、区数据质量监控检测结果,指导基层分局落实县级数据质量监控检测结果。
(3)基层分局数据管理员负责督导落实辖区范围内的数据质量监控检测结果。
第四条 各级数据管理中心应建立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采用人机结合等方式,以一定形式对本地区数据质量实施监控审核,并及时发布监控结果。
第五条 各级数据管理中心应于年度开始10日内制定年度数据质量监控检测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有计划开展全年数据质量监控检测工作,并报上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数据质量监控发现的问题
35
数据限期督导基层分局完成修正,一般最长要求5日内完成,并将修正结果上报发现问题的数据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 对数据质量监控发现的问题数据严格按照本办法数据维护规定的程序开展修正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十二) 数据管理考核
第一条 数据管理是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交通行业信息化的应用效果。各级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数据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切实有效的数
第二条 数据管理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可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人工抽检考核和机器全面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强化数据管理考核。省厅将通过数据检测软件等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通报各市区(开发区)交通局数据采集质量情况,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交通局数据管理工作实施百分制考核,主要考核项目包括:
(1)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2)数据录入是否及时,数据采集是否完整; (3)数据内容是否准确,抽取展示是否按时; (4)审核差错是否修正,数据维护是否及时; (5)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第三条 市交通局数据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针对各应用系统和业务管理的实际,制定全市数据管理考核办法并于年度结束20日内完成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交通局的数据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数据管理考核办法应突出数据录入、审核、维护、备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