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电子传输提供的数据;管理业务处理结果(检查、调查、核实、认定、审批等)产生的数据。
第二条 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应用系统进行录入(导入),现用应用系统不能满足数据采集需要的,通过相关系统的补录模块进行数据录入(导入)。
第三条 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手工采集、数据电文导入和光学字符识别(OCR)、图形扫描等其他方式。
为保障数据采集的质量,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录入。
第四条 为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各市交通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资料数据的核对制度,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确保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数据采集录入前,操作人员应先将准备录入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表证单书进行完整性、逻辑性、真实性审核,发现漏填、错填和逻辑关系不符的,应于做出修正或补正;
第五条 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送数据的,数据必须通过接收软件相应设臵的完整性、逻辑性审核。
第六条 各级各单位应建立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的核对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对于交通部、省厅没有规定的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各局市交通部门及信息化责任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数据采集岗位和软件覆盖面,细化工作职责,量化作业标准,结合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录入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
25
来源、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的逻辑校验等要素。
第八条 各级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九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数据。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录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更改口令。
第十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运行管理中心应简化、归并各级地单位报送的报表,统一采集,集中处理,自动生成,分别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各级单位的工作量。
(三)数据审核
第一条 数据审核是确保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审核的重点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1)及时性是指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交通信息业务同步;
(2)完整性是指数据采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应表、证、单、书采集的要求进行,不得缺表或漏项,杜绝数据的机外操作和循环;
(3)真实性是指数据采集要如实反映交通行业管理实际,以合法、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
(4)准确性是指数据采集应准确反映交通行业管理实际,与纸质资料数据一致,数据之间逻辑相符,不得出现运算错误或逻辑错误;
(5)规范性是指数据采集应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技术规范
26
进行。
第二条 各市交通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范围,负责相关数据的日常审核。
第三条 为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省厅建立数据审核制度,数据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采集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具体的原始数据采集岗,限期补录修正。
第四条 各级可采取人工抽样、数据软件检测等方式进行数据审核。对检索出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反馈至原数据采集岗进行补录修正。在数据应用环节发现的数据采集差错,应通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数据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然后反馈至原数据采集岗进行变更修正。
第五条 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 数据审核岗人员与数据采集岗人员对数据问题有异议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争议事项做出裁定。
第七条 对各级数据审核发现的问题数据基层分局已无权限修正的,严格按照数据维护规定的程序开展修正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四) 数据维护
第一条 数据维护包括对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
第二条 各市交通业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三条 对错误数据的修正和不完整数据的补充,省厅统一按以
27
下程序处理:
(1)对尚未录入应用系统或已录入尚保留修改权限的数据,需修改的,可由前台原数据采集岗根据审核意见纠正后重新录入(或直接纠正);
(2)对已录入应用系统的数据,经审核发现错误,前台原数据采集岗已无权限修改的,应根据具体业务工作流程和要求实行层级审批修正。
第四条 对已录入应用系统需层级审批修正的数据,市级信息部门有权限处理的,应由数据修正申请单位及时提出数据修正申请,报数据所属系统的责任业务管理科室审核审批。市信息管理部门同意修正或在接到同意修正的审批后办理。
对经确认不能予以修正的,有权修正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或相关人员说明原因。
第五条 对需由省数据中心办理的数据修正事项,应由申请单位及时提出数据修正申请,分别报经区市信息管理部门及责任业务管理科室审批。省级数据中心在接到同意修正的申批后办理。
对经确认不能予以修正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数据修正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说明原因。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的数据修正申请,各级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不予以修改。
第七条 对经查实,属有关单位弄虚作假、人为调整指标等主观因素造成其无法自行恢复的数据错误,各级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有权不予修正,并向省交通运输单位报告。
第八条 各级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系统初始维护设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