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7.5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8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8.1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

8.3管理人聘请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9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10条 印章刻制和使用

10.1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10.2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10.3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应当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11条 开立管理人帐户

11.1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11.2管理人帐户开立只能限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 第12条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12.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此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2.1.1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12.1.2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12.2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2.2.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12.2.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12.2.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12.2.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

12.2.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12.2.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帐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12.2.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12.2.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12.2.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2.2.10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2.2.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2.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12.3 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12.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12.5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情况有基本了解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

12.6为了有计划地接管,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订接管方案,并根据接管方案规定进行接管。接管方案应当报告给人民法院。

12.7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应当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将接管事项通知债务人内部相关人员和已知的债务人外部有关人员。

12.8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应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在实际交接时未能交接的,应当在交接书或者交接清单上予以注明。

12.9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标准,在于管理人是否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视为管理人已接管;管理人没有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视为管理人没有接管;管理人实际部分占有或者实际部分控制的,视为管理人部分接管。

12.10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或者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管理人有权向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机构申请解除,以便有效地接管该项财产。

12.11本指引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除特别说明外,指的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人民法院决定的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6

12.1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协助管理人接管的,管理人应当报告人民法院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配合。

第13条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13.1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可以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前进行,也可以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进行。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3.1.1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13.1.2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13.1.3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13.1.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13.1.5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13.1.6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13.1.7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13.1.8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13.1.9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13.1.10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13.1.11债务人依法可以追回的债务人财产的状况; 13.1.12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13.2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后,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和帐面价值等基本情况。

13.3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13.4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有关人员协助。

13.5管理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

13.6管理人制作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及时地提交给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相关事项时的参考依据。

第14条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14.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仍由债务人决定。

7

14.2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由债务人决定。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仍由债务人决定。

14.3在债务人决定其内部管理事务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时报告其内部管理事务情况。

14.4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规则,并发放给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第15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15.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决定。

15.2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决定。

15.3在债务人决定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时报告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情况。

15.4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规则,并发放给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15.5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应当对其开支的原因、金额及其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16条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16.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16.2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继续或者停止应当作出建议,并将该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是否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管理人建议债务人营业继续的,应当同时就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16.3管理人判断债务人是否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继续债务人营业;如果停止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停止债务人营业。

第17条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17.1管理人对其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依法负有谨慎管理和处分的职责。

17.2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前,债务人有关人员就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向管理人请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并谨慎地作出决定。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有不当管理和处分并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17.3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