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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规划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城镇发展规模

规划马山镇、八岭山镇、纪南镇、观音垱镇、太湖管理区、沙市农场管理区、岑河原种场管理区为一般发展城镇,关沮镇、岑河镇、锣场镇、李埠镇、弥市镇、川店镇为重点发展城镇。

规划2015年重点镇人口规模为1.1~3.2万人,用地规模为1.2~3.5 平方公里,人均110 平方米;一般镇人口规模为0.5~1.3万人,用地规模为0.6~1.45平方公里,人均115平方米。

规划2020年重点镇人口规模为2~5万人,用地规模为2.2~5.5 平方公里,人均110 平方米;一般镇人口规模为0.6~1.5万人,用地规模为0.7~1.7平方公里,人均115平方米。

表10.

城 镇 等 级 城市规划区各城镇人口规模、用地规模一览表

现状(2009年) 规划(2015年) 规划(2020年) 城镇名称 人口 用地 人口 用地 人口 用地 规模 规模 规模 规模 规模 规模 (万人) (公顷) (万人) (公顷) (万人) (公顷) 0.8 2.4 0.5 0.8 1.6 1.1 0.5 0.5 0.9 1.1 0.4 1.1 0.8 114 216 50 86 158 143 54 45 104 78 42 110 66 2.2 3.2 1.1 1.3 2.3 1.7 0.7 0.7 1.2 1.3 0.5 1.2 0.9 240 350 120 140 250 185 80 80 130 145 60 135 100 5 4 2 2 3 2.5 1.0 1.0 1.5 1.5 0.6 1.3 1.0 550 440 220 220 330 275 115 115 165 170 70 150 115 关沮镇 岑河镇 重 点 镇 锣场镇 李埠镇 弥市镇 川店镇 马山镇 八岭山镇 一 般 镇 纪南镇 观音垱镇 沙市农场管理区 太湖管理区 岑河原种场管理区 注:郢城镇、联合乡、立新乡并入荆州市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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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新农村发展要点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按城市社区标准规划建设。其他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要走集中、集约的发展道路,归并散户散村,将村庄人口集中至中心村和较大村庄,提高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第六十五条 城市水源地规划

荆州市中心城区及李埠镇、纪南镇、弥市镇、岑河镇、锣场镇、观音垱镇、沙市农场管理区、岑河原种场管理区的饮用水源为长江,其余各镇以水库或地下水作为城镇水源。

(1)长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河段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长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保护水源环境。 (2)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保护水源环境。

第六十六条 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规划

规划太湖管理区、李埠镇、岑河镇、关沮镇为市区蔬菜生产基地。规划以长湖水系和丁家咀水库为市区水禽养殖基地,规划以沙市农场管理区为市区乳品生产基地,规划以纪南镇、沙市区畜牧场为市区畜牧兽禽生产基地。规划以观音垱镇皇陵村为市区瓜果生产基地,同时保证郊区林果业用地规模,为市区就近供应鲜果。

第六十七条 基础设施规划

(1)垃圾处理场

在纪南镇拍马村新建一座垃圾焚烧处理场,用地面积7.3公顷。在三红村原垃圾堆肥厂原址上新建一座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处理场使用年限30年,用地面积11.7公顷。在岑河镇以南新建一座垃圾堆肥场,堆肥场使用年限30年,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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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5.12公顷。在观音垱镇原址扩建医疗垃圾处理场。

(2)消防站

规划在弥市镇、川店镇等重点镇分别建设相应标准的消防站。 (3)变电站

规划新建220 kV变电站3座,新建110 kV变电站13座。 (4)化学品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用地

结合荆州港观音寺危险品锚地的陆域建设,规划化学品生产、储存用地及其他危险品储存用地。

化学品及危险品生产必须在划定的用地内选址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规范要求。

(5)殡葬用地

集中建设公墓和殡仪馆,节约殡葬用地。规划将大北门火葬场搬迁到318国道以北,新建城西火葬场及公墓园,占地面积5.7公顷;在城区东郊,岑河镇以南规划建设城东火葬场及公墓园,占地面积6公顷。严格限制现状的凤凰山公墓、雨台山公墓、八岭山公墓、龙山公墓发展,逐步搬迁。

第六十八条 生态保护区规划

(1)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

包括长湖风景名胜区、八岭山风景名胜区(包含八岭山国家森林公园)。在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区内村庄逐步进行迁村并点或控制现有规模不再扩大,周边地区禁止工业开发、矿产开采、林木砍伐等;严格保护现有植被资源,加强山体植被的保育,保护生物资源的多样性。

(2)生态湿地

生态湿地范围内逐步搬迁零散的农村居民点,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严禁围垦造田、围滩养殖,有计划、有步骤退还湿地;采取轮养、轮休等方法,减少人工养殖面积和养殖密度,逐步恢复湿地功能。

在沙市区白水滩利用低湖冷浸田和浅水鱼塘,规划一处大型生态湿地,面积约3平方公里。

(3)其他生态控制区

包括沿交通走廊、高压走廊等生态绿带,沿江、沿河、沿渠风景生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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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城生态防护绿带,按相关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规划

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建区进行空间管制。

(1)禁止建设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禁止建设区,包括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自然河流水系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基本农田区等,总面积约为1104.7平方公里。

(2)限制建设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限制建设区,包括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区、地下文物埋藏区控制区、一般农田区、城市滞洪区等,总面积约为125.4平方公里。

(3)适宜建设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适宜建设区,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适宜城镇开发建设,但尚未建设的地区,总面积为268.3平方公里。

(4)已建区

已建区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地区,总面积为77.6平方公里。

对已建区应采取用地调整和旧区改造方针,根据城市用地结构调整和发展要求,逐步搬迁有污染的工业企业,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用地比例,改善城市环境。

第七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

城市远期发展的空间增长边界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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