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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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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诚信、独立、保密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人员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和资格等档案。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关键支持人员及培训中的员工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4.2.7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验检测、评价结果、签署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培训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程序。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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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检验检测机构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时,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资格和培训计划; ——管理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管理者,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管理者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

4.2.11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出现对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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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相关的程序。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或校准。

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 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得到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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