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并报经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批准后方的文件作为《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的附件。
四、建议
由于我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均未对留用地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各地的留用地政策均由当地政府部门自行制定实施政策,从而导致留用地制度的法律效力较低,而且各地在留用地政策制定及实践操作上过程中差异较大,操作较为混乱。
但是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安置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留用地制度已经被证明是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长久权利,给失地农民带来持久稳定收益的一定安置制度,因此,应当大力推广留用地支付,并且将留用地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但提高了留用地制度的法律效力,并且也避免了各地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留用地制度时的差异,让失地农民、集体经济组合以及有意参与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的投资者真正掌握和了解留用地制度,真正发挥留用地制度的优势。
【参考文献】:
[1]金晓斌、魏西云、周寅康、黄亚云、李学瑞:《被征地农民留用地安置模式适用性评价研究——分析浙江省典型案例》,《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9月版。
[2]郑文娟:《“城中村”改造中“留用地”项目开发的对策——以杭州市为例》,《中国房地产》2009年3月,总第 339期。
[3]郑鸣潮,沈乐毅:《让农民得实惠——浙江省杭州市实行留用地管理的经验》,国土资源通讯,2006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