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下载本文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取土、挖砂或者采石5立方米以下的,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

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取土、挖砂或者采石5至50立方米以下的,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

以2千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取土、挖砂或者采石50立方米以上的,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

千元罚款。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

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幅度为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5亩以下的,处以1千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5至50亩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

理;

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亩以上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水土流失面积1亩以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

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水土流失面积1至15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

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每平方米3.5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水土流失面积15亩以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

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三十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千元至

1万元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在生产建设中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存放场堆放。严禁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

放地以外的沟渠。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固体废弃物5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以1千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固体废弃物5至10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固体废弃物1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可以根

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千元至1万元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保法〉办法》第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依法开办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等生产活动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项目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公布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建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

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采取补救措施。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面积15亩以下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

处1千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面积15-50亩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

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面积50亩以上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部分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五、《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统称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标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

1、首次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下的采砂船(机具)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上的采砂船(机具)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两次以上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下的采砂船(机具),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上的采砂船(机具),可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在河道工程及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下的采砂船(机具)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上的采砂船(机具)可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二)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或者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

1、首次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下、运砂载重吨位在1千吨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上、运砂载重吨位在1千吨以上的,可并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两次以上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或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下、运砂载重吨位在1千吨以下的,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上、运砂载重吨位在1千吨以上的,

可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或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对行洪、河势和堤防安全造成影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下、运砂载重吨位在1千吨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采砂功率在750KW以上、

运砂载重吨位在1千吨以上的,可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三十六、《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违反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河

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

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砂的 1、首次违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许可期限内两次以上违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