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doc 下载本文

1、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对大堤及河道工程安全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貌所需资金在2万元以内的按10%进行罚款;

2、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对大堤及河道工程安全影响轻小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貌所需资金在2万元至5万元的,按12%进行罚款;

3、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对大堤及河道工程安全有一定影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貌所需资金在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5%进行罚款; 4、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对大堤及河道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貌所需资金在10万元至15万元的按18%进行罚款;

5、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对大堤及河道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貌所需资金在15万元以上的,按20%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

万元。

二十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细化标准:

1、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2、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造成损失较小,对安全无影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

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经济损失的1倍罚款;

3、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造成损失较小,对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

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经济损失的2倍罚款;

4、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造成损失较大,对安全影响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

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经济损失的3倍罚款。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3

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安全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安全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经济损失3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违反上述规定,对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经济损失4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4、违反上述规定,对安全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经济损失5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防洪安全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1

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限期内拒绝验收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

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1千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

安全的行为: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轻微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处1千元罚款;

2 、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部分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

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元至2元。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全垦造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非法

开垦的陡坡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2元罚款。

细化标准:

1、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面积1亩以下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每平

方米1元罚款;

2、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面积1亩-15亩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每平

方米1.5元罚款;

3、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面积15亩以上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每平

方米2元罚款。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元至1元。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1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

补救措施,处以每平方米0.5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15亩至50亩的,责令停止开垦、

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每平方米0.6至0.8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50亩以上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

补救措施,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幅度为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