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doc 下载本文

细化标准:

1、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200至400平方米,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400至600平方米,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600至1千平方米以内,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但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

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

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500元至1千

元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

的影响轻微的,处以每具500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2%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

的影响较小的,处以每具600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5%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

具有一定影响的,处以每具700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8%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

具的影响轻大的,处以每具800元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

的影响严重的,处以每具1千元罚款。

十八、《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

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轻微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小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轻大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较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并可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2倍至4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细化标准:

1、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2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

按同类木材售价2倍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2、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2至5立方米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

按同类木材售价3倍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3、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

按同类木材售价4倍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

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

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

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

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

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

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

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

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细化标准:

1、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对防洪安全影响轻微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处1万元罚款;

2、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小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对防洪安全影响较严重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

下罚款;

5、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二十二、《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

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细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