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如何将“两权”分开的关系由国有资产法调整,企业如何对国有资产行使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的关系由企业法调整。其三,国有资产法与金融法、自然资源法。国有资产法是按照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整体性要求,金融法、自然资源法是分别按照金融运行系统、自然资源运行系统的整体性要求,对金融性国有资产关系、资源性国有资产关系进行调整。(2)相互配合要适当。首先,国有资产法与其他经济法规部门之间在调整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叠或交叉。即国有资产关系在由国有资产法统一调整的同时,还受到其他经济法规部门的调整,但是,其他经济法规部门只是对与其主题或主要调整对象有密切联系的部分国有资产关系从一定角度进行调整。其次,国有资产法的内容与其他经济法规部门中有关国有资产的规定应当保持和谐一致,避免相互矛盾和标准不一。其中,特别是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职权划分和协同管理的内容,应当在服从大局、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三)国有资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学术界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国有资产法是宏观调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3]。另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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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所构成[4]。可见,关于国有资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地位的争论焦点,在于国有资产法是列入宏观调控法体系之内还是与宏观调控法并列。
国有资产法应当与宏观调控法并列的主要理由在于:(1)国家投资经营属于国家参与行为,即国家出于调节社会经济的目的,以特殊市场主体身份直接参与某些市场活动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为调节社会经济,而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促导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行为(即宏观调控行为)。(2)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国家运用国有资产参与市场活动,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远远大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投资经营,足以与我国宏观调控的作用相当。
我们认为,国有资产法应当列入宏观调控法体系之中,其主要理由在于:(1)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计划统帅下与财政、金融并列的调控手段,为实现国家计划所确定的增长和结构目标,需要国家投资经营与财政、金融手段配合使用;(2)国家参与并非国家投资经营所独有的特征,财政手段中的发行国债和政府购买等,金融手段中的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和政策银行信贷等,都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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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家参与行为;(3)国家投资经营与财政、金融手段一样,都是利用市场机制对资源配臵发挥间接调控作用,都属于对市场主体具有利益诱导功能的经济手段。所以,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宜因国有投资经营属于国家参与行为而将国有资产法列于宏观调控法体系之外。
四、国有资产法的体系
(一)国有资产法体系的指导思想
国有资产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即对确立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目标模式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它表明一个完备的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从而为立法过程中设计和实现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指明方向。它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1.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由市场机制配臵经济资源的经济体制,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种经济资源都通过市场机制在不同用途和不同占用者之间分配和投入。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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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中,国有资产运行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国有资产的市场配臵过程。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它所支配的国有资产运行,必须以效益目标为主要目标。申言之,国有资产配臵是否优化或合理,在市场经济中只能以配臵效益水平高低作为衡量标准。在这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行必须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使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行,也应当以尽可能节约和合理使用为原则。所以,市场经济要求国有资产同其他经济成份资产一样成为商品,并且价值化、货币化、证券化。
为使国有资产法体系与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相符,应当注重如下几点:(1)摒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有资产法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重新组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基本框架。(2)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把资产运行的一般市场规则,即国有资产和其他经济成份资产所共同遵循的市场规则,作为必要的组成部分。(3)在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国有资产的法规的同时,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并且把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4)将确立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占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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