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不可侵犯在我国具有神圣性,即国有资产在我国具有最高价值地位,理应为法律所特别尊重,绝不容许对其有任何侵犯。这是因为:(1)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是全民利益的载体和源泉,而全民利益为最高利益;(2)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国有资产的任何侵犯,都会直接危害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就是要对国有资产给予充分保护。其基本要求是:(1)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即用法律手段确保国有资产无论以什么形态存在,无论存在于什么地方,无论由谁占用(经营),其所有者只能是代表全民的国家;(2)保护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即用法律手段确保国有资产对国民经济的命脉部位和发展过程具有控制力;(3)对国有资产实行全面保护,即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占用者的各个方面的权益都要受到法律保护;(4)对国有资产实行全程保护,即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受到法律保护。
(二)行政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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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资产运行系统中,政府具有政、资双重职能。所谓“政”的职能,即作为政权主体而对社会、经济实施管理的职能,就其内容可称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就其形式可称行政管理者职能;所谓“资”的职能,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支配国有资产的职能,通常称所有者职能。
在计划经济中,政、资双重职能合一,即政府各个部门都兼有行政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由于政、资双重职能的性质、目标、管理范围和行为规则均不相同,所以,政、资双重职能合一有明显弊端,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平等竞争,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1年)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在《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等法规中,都肯定了这项原则。
政、资双重职能分开,就是要在政、资双重职能之间建立一种科学的分工协作关系,亦即二者相对分开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1)两种职能机构的分设,即在执行行政管理者职能的政府部门之外,设臵独立的专门执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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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者限定某个政府部门专门执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2)界定两种职能的归属和范围,即明确两种职能部门的分工,将原来归各政府部门分散行使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出来,划归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部门,尤其要划清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宏观调控职能、行政监督职能的范围界限;(3)允许两种职能有一定的交叉,即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主要由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部门行使的同时,有的需要由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部门会同相关政府部门行使或者委托有关政府部门行使。
(三)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适当分离的原则
早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把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适当分离规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在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肯定了这一原则,即规定,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又明确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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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两权”分离,是培育市场主体,进而形成市场机制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资产的“两权”都由归属于国家,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无权自主经营,因而不是市场主体。以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为内容的改革,在微观经济中首先是要培育市场主体,亦即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主体,为此,就应当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分离,使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从而形成市场机制。
“两权”适当分离原则的内涵相当丰富,其要点是:(1)“两权”适当分离的主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即“两权”分离应当比“两权”合一更有利于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换言之,所有者首先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将“两权”分离,申言之,“两权”是否分离和如何分离(分离的程度如何,以何种方式分离),都取决于能否更充分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或者说,应当首先考虑所有者的利益。(2)“两权”适当分离包括分离和结合两个方面,即在分离的基础上实现结合,一方面,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相对独立于国家所有权,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另一方面,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要受国家所有权的约束,即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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