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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

(一)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的市场经济。因而,如何实现国有经济与市场机制的相容,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然要突出国有资产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完善国有资产法的体系,这就产生了对国有资产法理论研究的迫切需求。然而,国有资产法理论研究却是我国法学界的薄弱地带,特别是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近乎空白[1]。为尽快扭转国有资产立法中较多单项法规、规章,但体系不完备并且缺乏基本法的局面,应当特别重视国有资产法的基本理论。

一、国有资产的法律界定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资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而以往在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只有“国家财产”或“国有财产”的概念。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严格地说,“资产”和“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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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才称为资产,它具有增殖功能;而一般意义的财产则不一定会增殖,或者说,在财产的含义中,只要表明它是产权客体即可,无需也没有表明它会增殖与否。简言之,资产是一种财产,而财产不一定是资产。但是,目前许多法规、政策文件中和管理实践中,已将“国有资产”和“国家财产”或“国有财产”混用。故国有资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或“国家财产”同义,泛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既包括增殖型或经营性国家财产,又包括非增殖型或非经营性国家财产。狭义国有资产,仅指增殖型或经营性国家财产。在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资产应当按广义来理解。这是因为:(1)国家财产中的各项财产,尽管存在有无增殖功能的差别,但在法律上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并且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2)增殖型财产和非增殖型财产只是就财产使用的直接目标所作的区分,但二者的根本目标都是为了增进全民利益,其中,国家财产的非经营性使用,不仅直接追求非增殖目标,而且为经营性使用国家财产以实现增殖目标创造条件;国家财产的经营性使用,不仅直接追求增殖目标,而且为非经营性使用国家财产以实现非增殖目标创造条件。所以,国家财产在管理和法律制度上都应当是统一的,这就要求按广义来理解“国有资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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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都从界定财产来源的角度给国家财产作出法律定义。[2]在我国立法中,基于本国国情并借鉴已有立法例,可以给国有资产作出下述定义:国有资产即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投入)及其收益、接受赠与所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该定义表明,国有资产具有下述一般特征:(1)其所有者具有唯一性。即现代社会中,唯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全民的代表,所以,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可以在法律上充当所有者的只能是国家。(2)其所有权界定具有法定性。即国有资产的各种来源(取得)方式都直接由法律规定,并且有的来源(取得)方式为国有资产所特有,如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所以,其所有权界定必须有法定依据。(3)其表现形态具有多样性。即国有资产表现为多种形态的经济资源,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既可以是人造财产也可以是自然资源,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

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都有国有资产,但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上必然有差异。我国国有资产与资本主义国家国有资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来源结构方面,作为国有资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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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或首要来源的,在我国是国家投资及其收益,在资本主义国家则是凭借国家权力取得。(2)经济地位方面,我国的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不仅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而且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和关键部位;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则不具有主导地位,存在范围不普遍,对命脉部门或关键部位不一定有控制力。(3)职能结构方面,就我国的国有资产而言,其经济职能和非经济职能并重;就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资产而言,则非经济职能重于经济职能。(4)表现形态方面,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经营性资产占较大比重,某些形态(如自然资源、军火等)是法定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占较大比重,极少法定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自然资源、军火等可以成为私有财产。(5)法律保护方面,在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只规定私有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二)国有资产的法律形态

国有资产的法律形态,即法律确认的国有资产的表现形态或存在形式。在法学上和实践中,明确国有资产法律形态的意义主要是:(1)只有表现为法定某种形态的财产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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