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笔记 下载本文

浮动担保:突破了物必须是特定化的传统观念,以企业现在和将业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以及债权等权利作为担保。

提供担保人可以不全担保权利人的同意自由处份财产,所获的利益也自动成为担保物。 独立性:物必须具有经济的独立性,这是和物的支配性相适应的,即物必须单独地个别地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性,应以交易上的习惯来定,即看其是否满足人们一定的利益,一定的生活需要,而不能以形式上看。(一粒米、一支筷子、半间房子) 不动产的产物是不动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一个物的判断标准

是否物,看社会通常的交易观念。 复数的物(有时也称为集合物)

让与担保工厂安装使用的全部机器设备、商店内部统一规格的全部商品。 效力和范围怎样确定?

有法律效力,虽然担保之物可以变化,但可以的种类,所在地、数量等对物进行特定化。 集合物:没有失去独立性的各个物的整体。

物的支配的秩序不是体现在物的所有关系上,而是体现在利用顺序上,集合物的价值要立于单个物价值的总和,集合物上的所有权对单个物上的所有权有所限制。

3)物的成分——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也称为实质上的成分,物的各个部分相互结合,若不对其性质加以变更或加以毁损就不能分离,则这些部分则为重要成分,不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非重要成分也称为虚假的成分(如一片土地上的一段),可以单独地成为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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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真心英雄

-- 发布时间:2006-5-16 16:42:38 --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

在我国,个人所有权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只可以归于固体,传统上认为不动产在经济上的价值比动产大,因此法律要对不动产进行特殊处理。 现在有人认为飞行器、船舶、有价证券的价值也非常大。 不动产通过登记来公示,动产通过占有来公示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1)让与所有权的方式不同

不动产要交付和登记,而动产只要交付即可 2)设定担保物权的方法不同

不动产——抵押 动产——质押(现在动产也可以抵押) 3)留滞权只能用于动产 4)管辖不同

不动产涉及诉讼可能产生专属管辖,动产则不会。

此外,在债务人履行迟延、租赁、受托人权限,企业代表人的授权,取得时效等问题上也所有不同。

关于不动产(不动产是不能变动位置的物) 1、土地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不动产有不同的规定 如法国,性质上的不动产(土地+附属物) 用法上的不动产(相当于作物)

标的上的不动产(以不动产物标的的权利) 票券登记后可以成为不动产

总的来说包括土地、房屋、林木和其他定着物 我国民法将土地和房屋看成两个(二元制度)

土地是指人类所能支配的地球的一部分,包括地表、地空和地下 在交易中,人们关心的只是特定的一块土地。

注意:地下物、岩石、土沙是土地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独立于土地的物 土地的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认定,土地登记 2、土地上的定着物

a、概念:根据交易上的观念持续地附着于土地而实现其经济上的目的而没有成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

条件:1)有接触,但接触得不能太紧密。

2)经济上,必须绝对地依附于土地以满足需要,实现价值。 3)没有成为土地的一部分 4)没有成为独立的不动产 b、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我国法律规定定着物包括房屋和林木 原因:固定性 即紧密地依附于土地

持续性 独立性

建筑物是指人们建造的可在其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的构造物。

注意的问题:1、关于房屋的个数,以登记的为准,若未登记,则以交易观念为准。 2、关于房屋的构成部分(电器、门、窗)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3、关于房屋的同一性

4、烧 后房屋主体存在即为原房屋 5、房屋和土的关系

若树木进行了登记,则树木也成为了独立的不动产,有独立的所有权,和土地分开,对土地的处理不影响树木

我国认为树木是独立的区别于土地的不动产,可成为抵押物和进行登记。 房屋是土地的定着物,一般其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属于同一人。 3、不动产上的出产物

天然孳息:按无机物通常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如沙石就不是) 动产:附着于土地但不定还没有成为定着物的物体 自己可以动的

借助外力可以移动的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 既有权利能力也有行为能力 即可占有也可转让

2、限制流通物 3、禁止流通物

1)性质上禁止流通:公共物、人的身体

2)法定上禁止流通:古物、法物、共物

3)公用物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

分别:根据交易的主观因素来认定的。

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的分别,根据交易的客观观念来认定,代替物有时可成为特定物,不可替代物有时也可能成为种类物。 (四)主物和从物

我国民法没有主物和从物的概念

为了维持经济效益的完整性,避免纠纷,对主物的法律行为影响到从物的法律命运,而对主物的事实行为却不一定影响从物的法律命运。 1、主物

2、从物:1)经常辅助主物发押效用,故不总是物理上的结总,这种辅助是现实的,非抽象的,经常的。作用:保护、使发挥效用、装饰 2)没有构成主物的组成部分

物理上的组合和功能上的组合

3)有附从关系,两个以上的物的经济目的不同,看那个物是主物一般按通常的交易观念而非当事人。

4)主物和从物是否属于一人所有? 5)从物是否限于动产? 德日限,我国民法没有规定 6)主物必须特定

3、工厂的机器是否是工厂建筑物的从物? 德国认为是。

4、类推适用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也存在主权利和从权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六)原物和孳息 1、孳息

(1)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包括有机物(果树的果实),必须和原物相分离,以及无机物(磁盘产的磁盘物)是按照原物的通常用法,是原物经济目的的结果。 通常用法: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来、按特点的时间和地点的观念 (2)法定孳息、原本同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原本:物、权利

收益:他人因利用原本而给予的报酬,是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以使用为限。 一般认为股息不是股利权的法孳,不同于债权人对债有返还请求权,而只有拥有返还请求权才会有孳息,并且股利也不是一定就会产生的。 2、归属 (1)天然孳息

两种观点:

1)生产主义,原物的产生和孳息归对原物进行生产的人,出发点:对劳动的保护。 2)原物主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一部分,现代社会观念只关心原物的所有物等及孳息是由谁而产生。可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占有权人,地上权人、永佃权人、质权人、典权人、亲权人、监护人所有。

出发点:对原物所有人的保护 (2)法定孳息

不存在法孳和原本为一体的情况,并且法定孳息可能随时发生,就不存在孳息和原物分离的问题。

(七)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1、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根据交易上的一般观念) 替代物指能依物的种类、质量、数量来认定的动产,物的个性不被社会所重视,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只能以替代物的客体

不可替代物不能……的动产,个性为社会所重视 使用借贷(使用寄托)只能以不可替代物为客体 2、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九)无主物

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曾被某人所有,现在为人抛弃或如何人所有无法 ,被埋入地下,但从不为人所有。

若可以推测所有权人和继承人,不为无主物;遗失物和漂流物不一定是无主物 (十)遗失物

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没有抛弃的意思而偶然丧失所有物

要件:必须是动产、必须是非无主物、必须不是隐藏物、遗失人占有的丧失不是因为其自身的本意。

(十一)埋藏物

包藏于其他物当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也不知主人是谁。

要件:必须是动产、动产必须埋藏、物的所有权的归属不能判明

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1、是种类物、可消费物、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物权没有追及力,只有债权请求权。

2、丧失或取得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是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即使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3、货币原则上不能成立间接占有,因为所有权随着占有而转移,这样在借贷关系中,钱借出去,就丧失所有权,不能间接占有

4、对货币的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因此不运用时效取得的规定。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种类、意义

(1)证券是指记载财产权的书面文件 证券

证据证券(狭:仅证明所记载的权利;广:没权证券 有价证券) 没权证券(狭: 广:有价证券兼具了没证的性质)

有价证券(狭:记载权利和权利的载体合二为一,不可分;广: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以证券其证明它是正当权利人) 有价和没权的区别:

没权: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不可分

有价:权利的发生、享有、行使与证券不可分 (2)有价证券的类别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