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汇编(学校). 下载本文

工方必须保存好领料单存根,工程竣工后由材料科收回,施工方保留一份作为甲乙方对帐依据。对帐时施工方应打出全部甲供材明细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每类材料设备分批进场计划,由材料科的工作人员安排和通知供应商供货,禁止施工单位直接通知供应商供货。

第十六条 材料设备进场,必须由材料科工作人员及时组织项目部技术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材料员、供应商根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投标样品对数量、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下货如材料数量或质量有问题,可拒收并由材料科负责协调解决。

根据政府有权职能部门规定需要抽样检测的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单位不得告知供应商。

现场验收、抽样检测合格并如实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甲供材料、设备验收表》后方可支付货款、办理出入库手续。

材料设备进场未经四方共同验收,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项目部、监理方、施工方和材料科可组成相关人员可根据工程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飞行抽检。

第十七条 材料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材料数量、质量、规格、时间进行供货。超出合同外的数量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材料科及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才能供货,货物必须送至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

第十八条 材料科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材料设备验收,及时办理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和货款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材料科每月底按工程编制甲供材料设备月报表,并分发至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副处长。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校内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抵触着,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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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优化资源配置、增收节支”的经济工作方针,重点加强学校规模扩展中工程建设费用的使用管理,正确核定工程项目造价,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业务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校以下列资金投入形成国有资产的基建工程项目及单项经费在伍仟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均应接受学校审计监督。

1、国家拨款

2、校级及二级单位的有关自筹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建设资金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审计采取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等形式进行,在有关工程项目决算委托外审过程中,审计处负责内外联系及协调工作。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1、《审计法》、《经济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通用图;

3、江苏省及南京市现行各项定额规定、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4、工程项目自立项建设至竣工交付全过程中各类背景性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要求与目标为相关工程项目费用组成或整体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

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第六条 在统一安排、管理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同时,基建处应将其批准核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及基建项目调整计划等文件及时抄送校审计处存查备案。

第七条 审计处派员参加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在建期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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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⑴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⑵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有无遗漏或设计文件的计划外工程混入预算;

⑶材料的供应过程是否合规合法,大宗大额采购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盲目采购;

⑷建设期的管理行为是否规范、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⑸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2、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第九条 以预算代决算一次性包干的项目,实行先审后订: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校内发包方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在包干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完工后,应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工程决算或结算。对小型项目,视工程项目情况,可由基建处和监察、计财、审计等部门及乙方代表等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决算送审前,基建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性审核,并承担工程项目的初审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经初审、送交审计处时,基建处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 2.竣工质量验评记录; 3.工程设计更改文件; 4.甲供材清单;

5.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及初审意见; 6.其他资料及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 基建处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终结审计,并对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等负责。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合法;

2、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调价系数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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