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1.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2.协调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3.落实跟踪审计意见;
4.协助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5.提前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参加相关会议。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范围内容及程序
结合学校多年来的基建工作管理制度及经验,同时本着节约经费的原则,把所有学校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跟踪审计范围,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决定对工程施工阶段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把握跟踪,其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工程变更的审计及实施
工程确因需要发生变更时,应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和变更费用预算书,经基建处核准后提交跟踪审计项目组;跟踪审计人员对变更事项及涉及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重大变更事项应根据具体事件适当延长)。同时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做好记录为竣工结算提供详实可靠的资料。
(二)隐蔽工程的审计及实施
1.为保证隐蔽工程的及时签证、及时计量、施工过程中,跟踪审计人员应深入工地,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参加工地监理例会,全面掌握工程进展的有关情况,同时基建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向跟踪审计项目组提交隐蔽工程审验时间表,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审计处。
2.在隐蔽工程完工封闭前,基建处应与跟踪审计人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一并按照基建处的相关制度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如合同未约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各方现场签字形成记录,同时完善竣工图。所涉及的造价增减,要做到图片、文字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存档,今后作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
(三)对乙供材料的核价
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中未涉及报价(或暂定价)的材料,同时是非漏项的材料,现场甲方要求乙供,施工单位应提交详细的核价资料报至基建材料科,材料科通知跟踪审计人员参加核价,并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核价记录。今后作为工程材料结算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之一。 (四)主体外围附属工程造价的签证控制
主体外围附属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同时提供由基建处签发的各分项施工内容、施工方案(包括做法在内)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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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人员据此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最终形成的签证单需严格按照基建处制度汇签,跟踪审计人员留存一份备案,今后作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 (五)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竣工后审计处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还需要明确的是,跟踪审计是以堵塞项目建设漏洞、完善项目管理机制为目的,其作为第三者参与项目建设的过程,而不是建设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不是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而是履行对上述工作的监督职能,实现促进这些工作规范、有效运行的目标。同样跟踪审计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反映,而不应直接干涉相关建设单位的工作。在跟踪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把握好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努力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偏离定位的管理者,同时,强调依法独立开展监督。针对不同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各项成本因素,由学校在跟踪审计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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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移交办法
根据南工办[2002]19号《南京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工资[2002]10号《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工资[2002]11号《南京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验收及交接办法如下:
1、基建处负责学校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任务,新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构造物)竣工交付验收后,基建处负责工程的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移交后的房产、设备资产的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
2、基建处在工程竣工前除组织有关主管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外,还应先期组织由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参加的项目初验。按图纸要求对土建、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新建工程的校内使用交接工作,须在通过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程序并取得了所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进行。在工程使用交接前由基建处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新建房屋及公共设施验收交接单》,同时须提供建设工程的如下相关资料: ①立项批文;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书、规划核准图;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④项目竣工图纸、面积测绘表; 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以上资料原件如需存档的要提交复印件和归档目录,在使用交接之前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工程具备使用交接时,依据学校在项目建设时确定的使用单位或学校相关分配调整的决议作为使用交接的依据,由基建处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新建项目的使用归口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共同参加工程的校内交接工作。
4、在新建工程进行校内使用交接时,如不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资料,须由基建处出具有“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同意交接使用”内容的书面文字证明,证明材料上要有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和盖有基建处公章。
5、在新建工程进行校内使用交接时,对于暂时缺少的项目竣工资料,基建处在移交后应抓紧补齐和移交。对于新建工程中的主要设备清单(品名、规格、型号、价格、日期、厂家),有使用单位的由基建处与使用单位直接到资产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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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报销和建账的程序办理手续,并进行移交;无使用单位的设备暂时由基建处代为保管,暂不做移交。
6、工程审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移交“南京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经计财处、基建处和资产处三家会签移交后,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建账管理的依据。
学校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移交,均按以上办法参照实行。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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