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doc 下载本文

(1)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总面积为3平方米以下的;

(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为50米以下的。 2、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1)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总面积为3平方米以上7平方米以下的;

(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为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3、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1)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总面积为7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为100米以上的。

4、违反上述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十八、《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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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刚开始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尚能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难以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十九、《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桩、界桩1根,并立即恢复原状,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桩、界桩1根,不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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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桩、界桩2根以上3根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挪动标桩、界桩3根以上5根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至4000元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查处严重影响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十、《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1)初次违法,临时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未损坏、污染路面,也未影响高速公路畅通,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2)违反上述规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不及时纠正,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或者损坏、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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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在弯道等危险路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或者损坏、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多次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等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2、挖沟引水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1)违反上述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在高速公路路肩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在高速公路路面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挖沟引水造成路面沉陷、塌方等后果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形式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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