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 国兴1 ”消防安全培训手册
第一章 烟气等有毒气体对船员的危害
由于船舶存在大量的可燃物,发生火灾事故时,因燃烧不完全,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主要有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对船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一氧化碳在空气中浓度超过1000ppm时,就会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它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阻碍了正常的血红蛋白对氧的输送,引起组织缺氧,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吸入氰化氢,直接对大脑产生作用,使人员发生昏迷,氰化氢浓度达到180ppm时人在几分钟内便会出现昏迷丧失知觉。
二氧化碳浓度小于5%时对人体无毒,达到5%时,人会感觉呼吸比较困难、呼吸费力,生存的本能导致被困人员会加大呼吸力度,结果是吸入更多的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浓度大于5%时,对人产生一定的麻醉作用,达到7—10%时,人在几分钟内便会出现昏迷。 火灾烟气中安全逃生及自救
船员要熟练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船舶的脱险通道、逃生路线;
船员要熟悉紧急逃生呼吸器(EBBD)的使用方法、存放位置,利用紧急逃生呼吸器保护自己,迅速逃生。
遭遇火灾时,不要贪恋财物,迅速逃生;
如身上着火,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服压住火苗; 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应从脱险通道逃生;
穿过浓烟区域逃生,要尽量较低的姿势,身体尽可能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受到火势威胁,可使用浸湿的衣物、被褥披在身上,向安全方向冲出去。
平时,房间内最好备有一根救生绳,火灾时,如房间被火封住,可利用救生绳从窗口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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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舱灭火
1. 货舱发生火灾,无论火灾大小,发现人员必须首先以有效手段立即报告驾驶室或船长,或击发火警装置并报告,并就地取材,迅速采取有效灭火措施。
2. 货舱火警警报发出后,全体人员应迅速按照应变部署表到达各自岗位。大副在船长领导下行使货舱应急消防现场指挥职责,并保证与船长的通信联络。并在广播中示警,稳定情绪。
3. 大副应迅速作出判断并报告船长采取果断措施,船长应迅速报告公司指定人员,电话:0081-580-3783787\\86-15906805167。并根据船位就近报告港口主管机关或海上搜救中心。
4. 启动消防泵(必要时启动应急消防泵)立即供水,接妥消防水带、水枪待命。 5. 应视火情,派出熟悉现场情况的两名探火员,身着消防员装备,携带必要的消防用具,探明火源位置、火势和火的性质,作出判断。如初期小火,立即组织消防队进入现场扑救。根据火的类别进行施救,派员搬开、移走临近的易燃易爆物,防止火势蔓延,灭火中注意货物特性,有无忌水爆炸物品;即使无忌水爆炸物品,也应慎用水灭火;如电器火,应切断有关部位电源。
6. 清查有无人员被困,抢救被困人员。灭火人员也应注意自身安全保护,防止因烟雾窒息或烫伤。
7. 人员在舱内扑救困难,应果断封舱,封舱至少24小时,不得擅自开启, 注意观察相邻舱室的舱壁温度。开舱前必须派防火员进行探火,确认火灭方可开舱,以保安全。
8. 如火灾或抢救措施危及船舶安全运作,应报告船长,船长应正确操纵船舶,适当调整航向、航速,尽力使火场处于下风。必要时,备妥救生艇、筏,一旦灭火失败进入弃船程序。通讯联系始终保持畅通。
9. 火灾扑灭后注意防止死灰复燃。注意保护火灾现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火场。保留现场必要的实物、照片或录像带等有效证据。火灾扑火后,应将发现起火的时间和灭火的时间等有关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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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活区灭火
1. 生活区发生火灾,无论火灾大小,发现人员必须首先以有效手段立即报告驾驶室或船长,或击发火警装置并报告,并就地取材,迅速采取有效灭火措施。
2. 生活区火警警报发出后,全体人员应迅速按照应变部署表到达各自岗位。大副在船长领导下行使应急消防现场指挥职责,并保证与船长的通信联络。在广播中示警。
3. 大副应迅速作出判断并报告船长采取果断措施,船长应迅速报告公司指定人员。并根据船位就近报告港口主管机关或海上搜救中心。
4. 应视火情,派出熟悉现场情况的两名探火员,身着消防员装备,携带必要的消防用具,探明火源位置、火势和火的性质,作出判断。如初期小火,立即组织消防队进入现场扑救。根据火的类别进行施救,如电器火,应切断有关部位电源,切断通风。
5. 清查有无人员被困,抢救被困人员。灭火人员也应注意自身安全保护,防止因烟雾窒息或烫伤。
6. 立即关闭相应区域的防火门,将火势控制在局部区域,防止波及驾驶台、电台、等部位。
7. 组织主要力量扑灭火头,控制火势发展,防止火势蔓延。
8. 如火灾或抢救措施危及船舶安全运转,应报告船长。船长应正确操纵船舶,适当地改变航向、航速,尽力使火场处于下风。必要时,备妥救生艇、筏,一旦灭火失败进入弃船程序。通讯联系始终保持畅通。
9. 火灾扑灭后注意防止死灰复燃。注意保护火灾现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火场。保留现场必要的实物、照片或录像带等有效证据。火灾扑火后,应将发现起火的时间和灭火的时间等有关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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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员日常消防安全须知
火灾预防
1.1. 日常防火 1.1.1. 贯彻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1.1.2.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1.1.3.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巡视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
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1.1.4.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
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1.1.5.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1.1.6.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
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1.1.7.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
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1.1.8.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
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1.1.9. 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1.1.10.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
制止。
1.2. 电器防火 1.2.1. 电机员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
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船舶管理处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
1.2.2. 按工作需要,电水壶、电暖瓶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事务长使用,
使用时不得离人。(限自动恒温型)
1.2.3. 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1.2.4. 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
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1.2.5. 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1.2.6. 冷藏集装箱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
路引发火灾。
1.2.7.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1.2.8.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1.2.9.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
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
1.2.10. 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1.3. 明火作业 1.3.1.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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