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 图文 下载本文

26 发射药管, 发射药包 A3 C2 A1 装黑火药的发射药管装药,蘸漆检验包装,装黑火药的药包装 药检验包装 装发射药的发射药管装药、蘸漆检验包装,装发射的药包装 药检验包装,传火药盒(硝化棉软片制)盒体制造 弹体内装填黑梯炸药熔化倒药 弹体内装填梯恩梯、梯萘、铵梯等炸药熔化倒药,炸药回收制片 弹丸的拆药* 黑索今、特屈儿、太安或含有以上炸药的混合炸药柱(或块)粉碎 梯恩梯或含有梯恩梯的混合炸药的药柱或(块)粉碎 各种药柱(或块)粉碎* 雷汞、二硝基重氮酚、三硝基间苯二酚的制造,氮化铅、三硝基 间苯二酚铅、四氮烯的制造*,起爆药的烘干或真空干燥*,混合起爆药(击发药、针刺药、拉火药)的混合配制* 氮化钠制造,氧化剂粉碎、干燥、筛选 曳光剂混合筛选造粒*,引火药配制,引火药头制造,雷管用炸药的准备*,火工品的装药、压药、装配、滚光、筛选、检验包装* 热电池装配 黑火药粉准备 制索 烘干,盘索,检验,编批,包装,秒量试验 续表2.1.2 27 废弹拆药 A2 B A1 28 炸药柱(或块)残次品处理 A2 B B D 单体起爆药,混合起29 爆药 火工品(如火帽、底火、雷管、拉火30 管、曳光管、电爆管、传火具、点火等) B D A3 31 导火索 B D 序号 32 生产分类 危险 生产工序或厂房名称 等级 A1 炸药(黑索今、太安等)准备 A2 B 盘索,检验,编批,包装 制索*,炸药准备* 延期药、微烟药、耐水药制造,药柱压制*,引信、发火件的装药装配*、分解*、折卸* 导爆索 33 引信、发火件 B 注:①生产工序或厂房名称栏中带有“*”者,表示该生产工序或该厂房内危险工序是在抗爆间室或在装甲防护下进行的。

②本规范中有关硝化甘油的条款亦适用于硝化乙二醇和硝化二乙二醇。

③表中序号2硝化甘油生产中属于A1级的工序,当采用抗爆间室防护时则降为B级。

④含黑索今的混合炸药指以黑索今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炸药,如A炸药、B炸药或其他多成份炸药。 ⑤精制棉生产厂房及发烟弹生产中的熔磷、注磷均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执行。

表2.1.3 危险品仓库危险等级表

序 号 危险 等级 储存危险品名称 6

1 A1 奥克托今、特屈儿、太安、黑索今、含黑索今的混合炸药及以上炸药的药柱(块);胶质炸药,胶质炸药生产中的捏合药; 干雷汞,干二硝基重氮粉,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四氮烯,针刺药, 击发药,拉火药 梯恩梯及其药柱(块),硝基胍,苦味酸,梯萘炸药,铵梯炸弹; 大于37mm的榴弹,迫弹,装填炸药的穿甲弹,火箭弹,火箭弹战斗部, 战术导弹,破甲弹,碎甲弹,反坦克导弹,爆破筒,地雷,航空炸弹; 火帽,枪弹底火,雷管,带雷管的发火件,导爆索,扩(传)爆管 黑火药粉,黑火药及其制品; 烟火药及其制品 地恩梯; 特种枪弹(如穿甲燃烧弹、穿甲燃烧曳光弹、曳光弹); 37mm及小于37mm的炮弹; 手榴弹;特种手榴弹,特种炮弹(如燃烧、照明、发烟弹等); 特种航弹(如燃烧、照明、烟幕、标志、照相航弹等); 信号弹;底火,拉火管,曳光管,传火具,点火具,电爆管; 引信,发火件; 水中雷汞,湿态的二硝基重氮酚,湿态的三硝基间苯二酚 储存在储罐内的单基小品号(如2/1、3/1品号)火药 含水量不少于25%的硝化纤维素,螺旋除水后的吸收药,离心除水后含水量不少于20%的吸收药,单基火药,双基火药,双基推进剂,复合推进剂,三基火药, 装填发射药的药筒;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 装填推进剂的火箭发动机; 不装填炸药的穿甲弹; 普通枪弹; 装填发射药的发射药管或药包; 硝化棉软片及其制品 胶质炸药生产中的混合药 二硝基萘; 导火索 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钡,硝酸锶,硝酸钠,氮酸钾,过氧化钡,高氯酸 铵等氧化剂; 氮化钠 2 A3 3 A2 4 B 5 C1 6 C2 7 D 注:①工序转手库、车间转手库、组(编)批库、工厂总仓库、返工品库、废品库等的危险等级均应按表2.1.3确定。

②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参照附录一。

③胶质炸药生产中的混合药系指尚未混入硝化甘油的半成品。

第二节 计算药量

第2.2.1条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厂房的计算药量应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的药量,厂房内周转的药量,在制品、半成品的成品中的药量均计算在内。 第2.2.2条 火药工厂厂房的计算药量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中或酸中游离出的硝化甘油,及在设备内或管道内呈乳状液的硝化甘油,均应计入厂房计算药量;

二、在设备中呈棉浆状的硝化纤维素和吸收药,废水沉淀池内的硝化纤维素和吸收药,不

7

计入厂房计算药量;

三、发射药生产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厂房的计算药量,按硝化甘油与地恩梯的总重量计,其他惰性物质的重量不计入计算药量;

四、C2级厂房中当采取措施使部分工作间的发射药不会同时爆燃时,则计算药量可按一次同时爆燃最大药量计算。

第2.2.3条 炸药工厂厂房的计算药量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黑索今、特屈儿的废酸沉淀设备位于防护土堤内时,其中药量应计入厂房计算药量,位于防护土堤外时则不计入计算药量。位于室外的黑索今、特屈儿废水沉淀设备(或池)中药量,不计入厂房计算药量;

二、梯恩梯硝化厂房计算药量按设备中的总药量计算。硝化机与分离器中的药量按生产时可分离的全部硝化物重量计算,但在硝化机与分离器中的硝化物内梯恩梯含量小于50%时,该硝化物不计入厂房计算药量;

三、当连续包装连续装车时,位于防护土堤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厂房计算药量。对于位于防护土堤外的车辆,当其中的炸药有与厂房内的存药同时爆炸的可能时,则其药量应计入厂房计算药量。

第2.2.4条 弹药、引信、火工品工厂厂房的计算药量以厂房内一次同时爆炸(或爆燃)最大药量计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内已装药的产品,宜按其装药量的100%计算;但装填系数小于0.2的弹药,可按其装药量的50%计算;

二、厂房内发射药的计算药量应为厂房内存药量之和(包括装入药筒或燃烧室内的发射药以及可燃药筒和半可燃药筒本身的药量)。当危险性工作间之间采用无洞口的隔墙或非危险工作间相隔,不会同时发生爆燃事故时可按一个工作间内的最大存药量计算;

三、厂房内同时有炸药、烟火药、发射药及其制品时,应分别计算炸药与烟火药量之和及发射药量之和;

四、厂房内同时有黑火药、烟火药、发射药及其制品时,应分别计算黑火药、烟火药量之和及发射药量之和;

五、厂房内同时有炸药、起爆药及其制品时,应计算炸药量与起爆药量之和; 六、凡在抗爆间室内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药量均不计入厂房计算药量内。

供设计抗爆间室和防护装置用的设计药量均按其中危险品的全部药量计算。当同时存在炸药和发射药时,应分别计算,取其中最不利者。

第2.2.5条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仓库和计算药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8

一、存放的火药、炸药、黑火药、烟火药、起爆药等均按其净药量100%计算; 二、弹药、火工品、引信仓库计算药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弹药、引信、火工品均按其装药量的100%计算; 2.可燃药筒和半可燃药筒均按净药量100%计算;

3.不装填炸药的定装式穿甲弹、药筒、火箭发动机及各种枪弹,可计算发射药(或推剂)量之和;

4.炮弹、火箭弹、战术导弹和反坦克导弹,可分别计算弹丸(或战斗部)中炸药(或烟药)量之和及药筒(或火箭发动机)内发射药(或推进剂)量之和;

5.发射药管(含点火药管、基本药管、装药弹尾)或发射药包,可计算其中发射药量之和;如装填黑火药,可计算黑火药量之和;当同时装填发射药和黑火药时,应分别计算发射药之和及黑火药量之和。

第三章 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 工厂规划

第3.1.1条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度、运输和管理等因素进行分区布置。

火药厂应设危险品生产区(区内应分设火药生产小区和辅助生产小区)、危险品仓库区、试验站靶场区和销毁场。

炸药厂应设危险品生产区(区内应分设炸药生产小区和辅助生产小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

弹药厂应分别设置机加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区内应分设装药装配生产小区和辅助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靶场区和销毁场。

37mm及小于37mm的炮弹厂、枪弹厂、引信厂及火工品厂应设危险品生产区(区内应设装药装配生产小区和机加生产小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靶场区和销毁场。当采用封闭式靶时可不设独立的靶场区。该类工厂当每一种危险品的总计算药量均不超过表7.1.6所规定的车转手库单库允许最大存药量时,可不设独立的危险品总仓库区。 本条所列各区,除独立的机加生产区外均属危险区。

第3.1.2条 工厂的区域规划,当工厂位于平原时,宜将危险品总仓库区、靶场区、销毁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地带;当工厂位于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库区、靶场区、销毁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

第3.1.3条 工厂各区宜规划在国家铁路线、国家一级公路的一侧。规划中不应使无关的人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