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 图文 下载本文

表12.1.5 与危险场所相毗连的场所的类别

危险场所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用一道有门的密实墙 隔开的场所 Ⅱ类 Ⅲ类 无危险 用两道有门的密实墙 隔开的场所 无危险 注:①密实墙应是实体的,非燃烧体的,墙上除门外无其它洞孔。 ②电气室与危险场所相毗连还应符合第12.6.3条第三款要求。

第12.1.6条 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一、为Ⅰ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划为Ⅱ类危险场所;

二、为Ⅱ类或Ⅲ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危险场所类别与其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 三、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 Ⅲ类危险场所。

第12.1.7条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机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道能阻止爆炸危险物质进入送风机室时,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第二节 电气设备

第12.1.1条 一般规定

一、各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计,应从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方便出发,首先考虑将电气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场所以外;

二、在危险场所内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类别,选用适当类型的电气设备,其外壳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20 ℃。 三、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在布置上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潮等各种不同环境条件的要求;

四、在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如有过负载的可能性时,应装设过负载保护装置;

五、在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生产间,其生产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生产间的门外,并应与门联锁,只有在门被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起动。 第12.2.2条 Ⅰ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Ⅰ类危险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在特殊情况下,只可安装电动机的控制按钮及监视用的电工仪表,其选型应符合第12.2.3条的要求。

二、Ⅰ类危险场所的生产设备,如需电力传动时,其电动机应安装在无危险场所内,隔墙传动,安装电动机的房间应采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危险场所隔开。传动电动机的传动轴在过墙处应用填料函密封或用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进行密封。安装电动机的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危险场所;

三、Ⅰ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室外的密闭投光灯,亦可采用安装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壁龛灯,但对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Ⅰ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安装在室外的投光灯,投光灯距Ⅰ类危险场所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

壁龛灯应满足如下的要求:(a)安装在室内一侧的玻璃的表面温度不超过120℃;(b)对室内应密封,以防爆炸危险物质渗入壁龛灯内;(c)玻璃的机械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电气设备规范的要求;(d)壁龛灯内可安装普通灯具,但壁龛灯不宜放置在门框或窗户附近;(e)壁龛灯对室外部分应设置散热孔或百叶窗,并能防止雨水浸入。

壁龛灯应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

Ⅰ类危险场所外墙上的门灯及装在门外的灯开关和控制按钮,可采用IP54级防水防尘型或相当的防水防尘型,但对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Ⅰ类危险场所则应采用隔爆型或增安型。 第12.2.3条 Ⅱ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电气设备应采用密闭防爆型、Ⅱ类隔爆型B级、正压型、充油型、本质安全型、增安型(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

插座还应满足在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二、门灯、安装在室外墙上的开关和控制按钮等,应采用IP54级防水防尘型(或相当的防水防尘型)。 第12.2.4条 Ⅲ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采用IP54级防水防尘型,或相当的防水防尘型。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型鼠笼感应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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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室内电气线路

第12.3.1条 一般规定

一、在各类危险场所,严禁使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二、在各类危险场所,低压电力、照明或控制线路采用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零线的绝缘额定电压与相线的相同,并应在同一钢管或护套内敷设,通讯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且其绝缘耐压试验电压不应低于500V;

三、各类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宜为干绝缘电缆,除照明分支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以明敷为宜(例如敷设在支架上或电缆桥架上)。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加以保护(例如穿在钢管内)。尽量不要将电缆敷在电缆沟内,如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能防止水或危险物质进入沟内。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以洞孔严密堵塞;

四、电线穿钢管敷设的线路,在进入隔爆型电气设备时,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但如果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已自带密封装置时,则不必另加装隔离密封装置;

五、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在穿过不同场所的墙或楼板时,其洞孔应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六、穿电线敷设用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水煤气输送钢管,钢管间的连接采用螺纹连接,螺纹的啮合应是严密的,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场所,还应有防松装置。 第12.3.2条 I类危险场所对电气线路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Ⅰ类危险场所内,不应敷设电力或照明线路,在必要的情况下,只可敷设专为本场所使用的控制按扭及电工仪表的线路。壁龛灯的线路应沿建筑物墙外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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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应采用铜芯,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建筑物墙外敷设的照明线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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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铝芯,其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

第12.3.3条 Ⅱ类危险场所对电气线路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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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应采用铜芯,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

二、对有过负载可能的线路,如电动机的配电线路等,当采用熔断器或自动空气开关作为线路过负载保护装置时,其电线或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符合下式(但对于本条第三款的情况除外):

Ig≥1.25IR或Ig≥1.25Iz

式中:Ig电线、线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A) IR熔断器的熔全电流(A)

Iz自动空气开关长延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A)

三、对1000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的线路,其电线或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符合下式:

Ig≥1.25Ie

式中:Ig电线或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A) Ie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四、当电线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可采用任意一种防爆型,当为电缆线路时,电缆应为铠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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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不小于2.5mm的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第12.3.4条 Ⅲ类危险场所对电气线路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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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可采用铝芯,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但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采用铜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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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

1.在有剧烈振动的场合的线路;

2.对必须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这线路包括从配电设备接到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控制线路;

二、对有过负载可能的线路的要求同第12.3.3条第二款;

三、对1000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的线路,其电线或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最不应小于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四、当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其接线盒采用防水防尘型,当为电缆电路时,可采用非铠装的但带有不延燃护套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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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不小于1.5mm的铜芯中型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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