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公用版答案) 下载本文

A.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 B.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 C.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 D.在开证行倒闭时履行付款义务

三、判断题

1.根据《UCP 500》的规定,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F )

2.在保兑信用证下,就付款责任而言,开证行和保兑行同样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 T ) 3.在承兑交单情况下,是由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商交单。 ( F ) 4.在票汇情况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因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故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 F )

5.可撤销信用证在任何时候均可以撤销。 (F ) 6.对于卖方而言,D/A60天要比D/P60天风险要大。 ( T ) 7.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 F ) 8.《UCP 500》的条款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 F ) 9.某信用证规定适用“500”统一惯例,信用证中对转船及分批装运都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不能分批装运。 (F )

10.汇票经背书后,是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背书人,背书人若日后遭到拒付,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T )

11.若错过了信用证有效期到银行议付,只要征得开证人的同意,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 F )

12.托收是商业信用,所使用汇票是商业汇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所使用汇票 是银行汇票。( F )

13.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才可在贴现市场上贴现。 ( F )

四、计算题

某公司持有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期限为90天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0万美元,为提前取得票款,该公司欲将汇票拿到市场上去贴现。若当时市场上的贴现率为10%,贴现时必须缴纳的手续费为150美元。问:该公司贴现后可取得多少金额?

答: 先求贴现利息=500万*10%*90/360=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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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后可取得的金额为=500万-12.5万-150=487.49万美元 五、案例分析题

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答: (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

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6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面料的上衣按3:7搭配,亦即绿色的180件。红色的420件。后我方收到的信用证上又改为红色的30%,绿色的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合同规定的花色比率装船出口,遭银行拒付。 问:(1)银行为什么拒付?

(2)收到信用证后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答: (1)银行拒付是因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 我方可要求改证或者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装船.

3.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April shippmeng 100M/T,May shippment200M/T,June ship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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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评析: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500》关于分批装运或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的原因很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根据《UCP500》第四十一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批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此案例中我国A公司5月份未按规定装运,已构成违约,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即使6月份装运500M/T,完成全部交货数量,也不可能顺利结汇,何况A公司提供的结汇单据也必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买方必然拒付和拒收。

4.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我公司应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

理由:按《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要求。

5.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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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7.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 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

(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8.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P500>办理。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答: 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

(1)根据<UCP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我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 0 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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