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盘可以撤消,接受也可以撤消。 (F ) 6.按《公约》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投邮生效的原则。 ( F ) 7.如发盘无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可在任何时间表示接受。 ( F ) 8.在出口地检验,在进口地复检对双方有利。 (T ) 9.邀请发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F ) 10.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 T ) 11.信用证可随时修改,发现一处即可要求开证行申请修改一次。 ( F ) 12.所有的进出口公司都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F ) 13.进口合同采用CIF成交时,我方要办理保险手续。 ( F )
14.如果我方取得的提单日期是3月5日,而保险单的日期是3月8日时,不影响我方收汇。 ( F )
15.不符点的出现只要征求议付行的同意并议付完毕,受益人就可以不受追索的获得货款。 ( F )
16.在买方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享有复检权,也无权向卖方索赔。( F ) 17.不清洁提单的不良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注过来的。 ( T ) 18.对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的修改只需要征求开证行的同意。 ( F ) 19.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的付款人名称,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 T ) 20.对不清洁提单除非有特许,银行均可拒绝接受。 (T ) 四、案例分析题
1.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100公吨,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则根据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多交部分如何做价?若双方未规定多交的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交多少公吨最为有利? 解答见前例.
2. 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5000公吨,1—5月分批
装运,每月装1000公吨。卖方在1—3月每月装1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支付。第四批由于台风登陆,延迟到5月2日才装船运出。卖方凭5月2日的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绝。后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答: 银行有拒付的权利.第四批的装运期限有一个月,我方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在一个月内完成装货,台风并不能成为不可抗力成立的条件.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因此银行对于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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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及以后各批均可拒付.
3.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到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的发盘,对方一直没有回信,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价格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答: 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4.我某公司向外商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受到对方8月15日发盘,有效期到8月22日。我方以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到50美元每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做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 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 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卖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接受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5.我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得迟于2004年2月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1月15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至3月5日。2月1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接电后,我方组织装运,在3月3日出运,并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收。问:银行拒收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银行拒收合理.因为:
(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买方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买方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2月5日”,而我方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3月3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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