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 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6)该作品是刘一守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而且明确约定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委托人享有,但刘一守却在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7)该作品不是刘一守创作的,是真正的作者假冒刘一守的姓名在其作品原件上署的名。
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4.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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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5.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
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 问题三: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答:
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应当分以下情形进行讨论: (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
(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
(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一)、(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
(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 (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 问题二: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甲可以在与家俱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而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
问题三: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1)单纯就一个申请人而言,不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论其申请日的先后,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项原则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实现其商标价值的唯一有效方式”。
(3)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若申请日相同的,则由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将依协商约定的结果,核准注册;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返悔的,则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诸申请人抽捡决定,或者由商标局依具体情况裁定。此项原则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未使用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且在先使用人已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项注册,而注册人又不能证明其出于善意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该商标。此项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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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
问题一: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说明。 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说明理由。 答:
问题一: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
(2)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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