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材料要求-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载本文

设立认证机构材料要求 2015年8月1日

一、基础材料(独立成册。可以与三、注册资本的相关材料合并成册)

1.1设立认证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 1.2场所和设施相关材料

1.2.1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租赁期限大于一年) 1.2.2必备办公设施清单

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独立成册) 2.1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部门留存件一致)

2.2申请者的管理制度文件电子版(应符合GB/T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或GB/T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相关要求) 2.3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2.3.1申请者对具备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要求

2.3.2申请者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至少应包含评价过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见附件2)

2.4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的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 2.5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

63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三、注册资本的相关材料(独立成册。可以与一、基础材料合并成册)

3.1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其中境外股东要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正机构公证,并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非中文的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上申请人对翻译内容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公证和领事认证文件应为一年内签发。) 3.2出资人的证明 3.2.1法人出资人

3.2.1.1法人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其中境外股东要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正机构公证,并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非中文的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上申请人对翻译内容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公证和领事认证文件应为一年内签发。) 3.2.1.2法人出资者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介绍 3.2.2自然人出资者

3.2.2.1自然人出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2.2.2自然人出资者简历

3.2.2.3公安部门出具的自然人出资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3申请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还需提交:(其中境外股东要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正机构公证,并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非中文的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上申请人对翻译内容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公证和领事认证文件应为一年内签发。)

3.3.1外方投资者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机构颁发的认可证书(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

3.3.2外方投资者从事相应领域认证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

3.3.3中方投资者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身份证明)

3.3.4外方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唯一认证机构,颁发其认证证书的承诺

3.3.5一份外方投资者真实签发的认证证书彩色影印件样本 四、专职认证人员证明材料(独立成册)

4.1专职认证人员名单(见附件4)及证明材料(符合(国认可[2014]49号)《关于调整认证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

要求)

(以下资料以每位专职认证人员为单位〈如:张三的4.1.1~4.1.5〉进行资料排序)

4.1.1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为就业证) 4.1.2专职认证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见附件5) 4.1.3申请者与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采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样本)/劳务合同(适用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的合同应在12个月以上 4.1.4专职认证人员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工作单位指认证人员来申请者之前的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明或其他能说明专职认证人员已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下列情况可不提供解除证明:提交申请前与申请者有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4.1.5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

五、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领域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独立成册):

5.1申请者的认证人员资料(此项为必要项):

5.1.1申请者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

5.1.2申请者对所申请认证领域的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