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主要包括基坑支护、降水、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项目;
2.《图集》(2019版)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主要包括安全智慧化管理的相关项目;
3.临街高压线及其他基础设施、已建成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特殊施工措施项目;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中的“(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防爆、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等设施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支出”等。
上述不包括的施工措施项目,其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另行计取。
二、编制依据
(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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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9〕10号);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
(四)《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8);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在线监测设备防治扬尘的通知》(京建发〔2016〕408号);
(六)《关于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515号);
(七)《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4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图集、文件等。 三、有关规定
(一)本《费用标准》与现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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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等配套使用,现行计价依据中与《费用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费用标准》为准。
(二)工程概算(设计概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等,合理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费用标准》附表中相应项目的“绿色”费率,并按规定的计费基数和程序计算。
(三)发包、承包阶段单位(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低限费用应按附表的专业工程分项计算确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对应的费率。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低限费用,应按《费用标准》附表中的相应专业工程的费用标准执行。
符合《装配式建筑工程》评定标准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其功能和结构形式相应执行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工程和装配式钢结构的费用标准;不符合的,执行建筑装饰工程的费用标准。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低限费用的计价程序
1.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低限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人工费与机械费的当期市场价合计为基数(基数包括其他机具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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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中人工费、机械费以及规费),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详见附表)。
2.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低限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定额人工消耗量与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当期相应市场单价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单价之和为基数(基数包括其他机具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以及规费),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详见附表)。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相应规定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七)施工总承包发包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应当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但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可能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除外。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发包时,标准化管理等级标准应当与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等级标准一致,其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措施项目应当与总承包合同相衔接,不得重复。暂估价专业工程可能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相应的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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