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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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第六条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项目应当载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且不得低于达标(合格)标准。
招标文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有超出《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的特殊要求,或招标工程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特殊措施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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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殊措施要求,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补充编制危大工程和(或)其他安全管理等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项目,并列明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
招标文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额。
第七条 发包、承包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本办法第四条和有关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
(二)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主测算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直接发包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测算确定,并计入签约合同价;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根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测算确定,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建设工程计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
第八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约合同价总额,并按下列原则单独约定费用的预付方式:
(一)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的50%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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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过程中,±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两者中以条件先满足的为准)后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70%;
(三)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90%;
(四)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100%。
第九条 合同应当载明发包人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且不得低于达标(合格)标准。
(一)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为“达标(合格)”或“绿色”的,发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创优”奖励条款,鼓励承包人达到“绿色”或“样板”等级。奖励条款应明确“创优”奖励金额或者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且奖励金额不宜低于实际考核评定、认定的目标等级和合同约定的目标等级之间实际投入费用的差额。合同约定了“创优”奖励条款的,但对奖励金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发包、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K1÷K2-1) ×F
其中: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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