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下载本文

(二)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类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四)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五)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经过联动试运转达及考核情况;生产项目试生产情况;从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六)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经考核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运营投产或投产使用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是否满足国家运输要求和运营行车安全。

(八)检查财务决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九)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验、正式验收、

组成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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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与接管使用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检查,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投产使用的条件。

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有关各方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接管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组成固定资产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向接管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接管使用单位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第十一条 初验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要求工

程全部竣工,并经自验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申报表》(铁验表—1)及竣工决算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申请后,应及时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接管使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各专业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初验条件。同时,对已具备初验条件的,担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准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报送《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对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初验,负责初验工作的单位自收

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之日起,应在9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验;若在此期间组织初验确有困难,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经

审核确认符合工程初验条件后,报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铁道部或铁路局、项目业主)组建初验委员会(或工作组,下同);同时组成线路、桥隧、房建土地、站场设备、机辆、通号、运输信息、给水、电力、财务、档案等现场检查专业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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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初验工作程序:

(一)各专业小组对建设项目分专业全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隐患;竣工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与工程实物一致;填写《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二)初验委员会对各专业小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和方法,届时再组织复检,不得将问题遗留到正式验收阶段。

(三)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及竣工文件(不含竣工决算资料)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由接管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接管使用单位自移交之日起,开始临管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和修建意义,工程概况,修建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有无工程临管及工程临管运营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和工程评价,初验结论。

(五)自初验后移交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完毕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审计通过后即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第十五条 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对初验后经批准实行临管

运输或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临管或试生产期满后,应及时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正式验收的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验收申报表》

(铁验表—4)后,经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报请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确定参加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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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正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各个环节;根据初验报告,对竣工验收工程或初验检查遗留问题进行复验或抽查;查看竣工决算和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确定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达到正式验收交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10日内交付正式运营或投产,6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证书》(样式附后)并签字。小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5)。

(三)经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证书》签字验收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

必须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正式接管、开办正式运营或投产。

第十八条 验收机构对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剩余工程或设备及其类别、数量、

投资、完工日期、验收手续和方式,应在验收文件中予以明确。剩余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即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组成固定资产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环保、土地、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为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生

产急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单项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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