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 道 部 文 件
铁建设[2001]117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监理公司:
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铁基函[1988]7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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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
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
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
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
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
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六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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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鉴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新建Ⅰ级铁路正线和既有Ⅰ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6.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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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
核。
(三)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四)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一)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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