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讲解
一、应税服务范围划分的变化(财税【2016】36号与财税【2013】106号比较)
1、106号文分四大类: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2014年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36号文分三大类: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原来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小部分)和新试点的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同一归并到新文件的服务业中。
3、新文件将服务业重新进行了分类,分为七大类33小类,具体为交通服务分4小类: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分3小类: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分2小类: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建筑服务分5小类: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分4小类: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分9小类: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有的每个小类还细化成更小的目录
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5、原来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6、原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划入了无形资产中的技术销售服务;原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划入了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
7、研发和技术服务中新增专业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新增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8、原来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划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著作权销售服务。
9、原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中的代理记账划入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 10、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新增市场调查服务。
11、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有形动产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3、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营业税增值税税率税目变化(见图片1) 三、系统征收品目的变化(见图2)
四、营改增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变化(财税【2016】36号与财税【2013】106号比较)
1、税率和征收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销售,税率11%;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税率17%;
其他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无形资产、生活服务等,税率6%。征收率为3%和5%(房地产老项目和二手不动产)
2、去掉了代理人代扣税款的表述;
3、新增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4、第十条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单位的表述由非企业性单位改为行政单位。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了附件3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三项中,给予免税的政策。 5、第九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增加)的服务。
6、境内概念有不同。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