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听证制度
一、推选民主听证制度,是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重大举措,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纽带。
二、民主听证会每年召开1次,时间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可随时召开。
三、参加听证会人员一般为全体党员和居民代表,也可扩大到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选择对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选定。
四、主要内容为居民委员会报告前阶段的主要工作情况,特别是财务收入、重大实事项目和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等,并接受居民的质询和诉求。
五、会前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要。
六、会后必须及时召开居委会“两委”联席会议,认真梳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具体的解决措施,对其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交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有些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经“两委”会研究后,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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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的范围
1、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的出台; 3、班子成员分工;
4、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社区干部的推优与惩处;
5、年度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年终各类资金的决算,全 局性有关费用的支付;
6、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7、涉及社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民主决策方式通过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委会成员会议的形式进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必须由主持人在会前进行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班子成员和居民代表都能参加。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或突出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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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防止各行其是。
2、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社区主任(书记)临时决定并提交下次会议通过。
3、坚持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使方案贯彻实施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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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制度
一、成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民主议事小组等居民监督机构。 二、设立居民举报,投诉信箱、电话以及设立居民投诉接待、处理工作组。
三、居委会以下工作必须自觉地接受居民及居民代表的监督: 1、财务现金收支和固定资产帐目的真实性。 2、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完成和各事项的实施情况。 3、社会公共福利的分配。 4、应征入伍青年的选拔。
5、计划生育工作的生育指标分配和超计划怀孕生育的处理情况。 6、城市管理的举措及执法情况。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8、商口服务的程序情况。
四、财务、政务、制度情况和各部门的工作必须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以书面形式报告。
五、居委会全体干部、职工对居民的监督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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