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
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各级文件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自治组织是在街道工委及社区党组织领导和办事处
指导下,社区成员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规模调整了
的居委会辖区。
第四条 社区自治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建设的决策机构。主要通过民主
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形式,表达和体现社区成员的利益。
第六条 社区代表由本社区内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和外来人口
代表组成。社区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社区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
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驻区单位中补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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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社区代表拥有以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
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代表大会对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
重大损失的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组织章程。
4、监督权。社区代表大会对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委托,社区代表有权
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 社区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
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
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本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落实社区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执行社区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义务。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代表大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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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按 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本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社区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 情况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社区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二条 社区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代表社区代表大会开展日常工作,是社区代表大会的代行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经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推荐,社区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由9-15人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其余为委员。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
第十五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职权
1、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
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代表和社区居委会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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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及政府各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1、密切联系居民和社区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2、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3、积极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宣传发动社区成员,自觉贯彻执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全体社区居民与社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第十七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可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一般有以下三种内容:
1、报告工作。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
2、制定措施。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措施。 3、讨论表决。对重大情况及涉及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 的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督促社区居委会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清点到会人数(三分之一成员参加方能有效)。
2、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3、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 4、 社区居委会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经综合后形成决定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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