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编者按:2013年初,金安区人民法院在“集中学教活动”中邀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余思民法官来院授课,就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辅导。《金安审判》将陆续编发其课件,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应用。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此即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源自司法实务中实际存在的速裁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2011年5月1日起,全国有100多个基层法院试点小额速裁,我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和繁昌县法院作为最高院试点单位,宁国市法院和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为省高院试点单位。试点的小额速裁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开庭或调解时间可以安排在晚上、休息日,审理时可以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还可以灵活地安排时间并以便利的方式询问证人。3、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开庭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不得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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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未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4、一审终局,判决后当事人不能上诉;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指定其他审判人员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审理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5、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每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统计报表,每个季度、每半年、每年报告试点工作报告。现在看来,当时进行的工作即是为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提供实践依据。小额诉讼是一项全新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一个条文,非常原则,且各级法院没有相应的审判实践经验,其理解和适用中的问题相对较多。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位
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条文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从结构上看该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一种具体类型。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上看,小额诉讼程序是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增设的,尚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综合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个限制条件。
1、案件类型的限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民诉法实施意见,“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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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够明确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最高院的相关精神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案件:1)借贷、买卖、租赁、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6)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等。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2)确权纠纷的案件;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提起反诉的案件;4)知识产权案件。
2、案件标的额的限制。确定标的额的限制时,首先要清楚统计指标项目称谓的变化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但最后最高院确定的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于2012年安徽省该统计数据尚未公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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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按2011年的数据33372元的30%,确定我省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上限。也就是说,现阶段我省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争议金额的上限是10011.6元。2012年及以后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全省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上限会随之重新调整,届时省高院会发出具体通知。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问题
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应以《小额诉讼须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者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四、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问题
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者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者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果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再开庭审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五、小额诉讼程序有关期限的把握问题
双方当事人到场确认放弃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当即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的,答辩期可以缩短至7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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