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法典第三十五编)
第一章 专利与商标局
? 第一节 建制、官员、职权 ? ? ?
第二节 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 第三节 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 ? 第四节 专 利 费 用 第二章 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 ? 第十节 发明的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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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专利的申请 第十二节 申请案审查
第十三节 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 第十四节 专利证书的发给 第十五节 植 物 专 利 ? 第十六节 外 观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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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某些发明的保密与在外国提出申请 第三章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 ? 第二十五节 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 ? ?
第二十六节 所有权和转授 第二十七节 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 ? 第二十八节 对专利权的侵害 ? 第二十九节 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它行为 第一章 专利与商标局 第一节 建制、官员、职权
第一条 建制
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 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它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 和保存。 第二条复印章
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它文件均应加盖 印章。
第三条 官员 雇员
(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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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不超过十五人。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 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 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专利厂商标 局的其它官员 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 (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 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它官员 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
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 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 第四条 对官员 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
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 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 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离职 后申请专利时,也无权享受在其 职后一年内的优先权日期。 第五条 (废除) 第六条 局长的职责
(a)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主管或行使法律所
规定的有关核准专利和专利证颁发以及商标注册的一切职务;有权对本国的和国际 的专利厂商标法进行研究 承担研究课题;并负责管理属于专利与商标局的财产。 局长为处理专利与商标局的事务,可以制定各项规章,但不得 法律相抵触,并且 应经商务部部长批准。
(b)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可以与国务院配合,同外国专利
局及国际的政府间组织合作进行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或授权他人进行 本条(a )款中所述职务有关的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
(c)为促进专利、商标和有关事务的国际合作而进行研究和研究规
划,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经国务卿同意,可以在拨给专利与商标局的经费 中拨付一部分给国务院,以便作为专款付给有关的国际的政府间组织,但一年中不 得超过十万元。此项专款,可以在付给该国际组织的其它款项或捐款以外支付,并 且可以不受法律所规定的美国政府支付此类其它款项或捐款数额的限制。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
专利与商标局的审查组长应该是具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才能的人员,依照 文官任用办法予以任命。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与全复审查组长共同组成申诉委 员会。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诉,对于审查员所作不利于专利申请的决定 ,进行复查。每项申诉应由申诉委员会的委员至少三人进行审理,参加审理该项申 诉的委员由局长指定。申诉委员会有全权决定接受再审理。
局长为使申诉委员会的工作不致中断,需要时可以指派具有必要能力的初级或 高级专利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但每次任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指派的审查员有担任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但审理一项申诉时,指派的初级审查员担任申诉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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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不得超过一人。商务部部长有权决定专利与商标局中指派的审查组长每年的薪 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 第十六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指派的审查组长每年薪金额,在其被指派担任 审查组长任期结束时,应该调整至不担任审查组长时所应该领取的每年薪金额。 第八条 图书馆
局长应在专利与商标局内设立图书馆,保存国内外科学 其它著作以及各种期 刊,以备本局官员执行职务时参考。 第九条 专利分类法
局长可以根据必要和可能修订和维持美国专利证书及其它国家的专利和各复印 刷出版物主题分类的分类法,以利于迅速而准确地制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新颖性。 第十条 档案的核证副本
局长可以向公众或索取者提供专利与商标局颁发专利的说明书与绘图的核证副 本及其它可供应的档案核证副本。 第十一条 出版物
(a)局长可以印刷或使他人印刷下列出版物:
1·专利证书,包括说明书、绘图及其副本。专利与商标局可以印刷专 利说明书绘图的标题,以供影印之用。
2·商标注册证书,包括说明、绘图及其副本。 3·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公报。
4·专利与专利权人的年度索引,商标厂商标注册人的年度索引。 5·专利与商标案件判决的年度汇编。
6·关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简册,关于商标法规的简册,以及有关专 利厂商标局的工作通报或其它出版物。
(b)局长可以用本条(a)款内3、4、5、6各项所定的出版物交换 专利与商标局所需用的其它出版物。 第十二条 外国交换专利说明书的副本
局长可以用美国专利说明书和绘图的副本 外国交换同类物品。 第十三条 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说明书的副本
局长可以向美国保存专利资料供公众阅览的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说明书和绘图 的印刷副本,按照本编第四十一条(a)款9项为此目的规定的全年收费标准收取 费用。
第十四条 给国会的年度报告
局长应将本局收支款项、本局工作的统计数字以及其它对国会或对公众有用的 本局情况,每年向国会报告一次。
第二节 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为的日期逢到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
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采取行为或缴付费用的日期或限期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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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或哥伦比亚特区的节假日时,该项行为或该项费用可在顺延的下一个工作日 中做出或缴付。
第二十二条 档案文件的印刷
局长可以要求将在专利与商标局存盘的文件采用印刷形式或打字形式。 第二十三条 在专利与商标局的案件中作证
局长可以制定在专利与商标局的案件中接受所需要的证人宣誓书和听取证词。 任何官员凡法律授权听取证词供在美国法院或在他居住地的州法院使用,可以接受 上述的证人宣誓书和听取证词。 第二十四条 传唤 证人
在专利与商标局处理的争执案件中需要举证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应该取 得该项证据的地区的任何美国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的书记官应发出传票,传唤居 住在该地区或现在该地区的证人,命其在传票指定的时间与地点出庭,在该地区有 权接受证人宣誓书或有权听取证词的官员前作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证人出 庭和提出文件与物品的规定,适用于专利与商标局处理的争执案件。
受到传唤而出庭的证人应该得到在美国地方法院出庭的证人所应得的费用和旅 费。
受到传唤的证人因疏忽而不出庭或者拒绝出庭或作证者,经证明后,发出传票 的法院法官可以强迫其服从或对其不服从行为给予处罚,如同在其它同类案件中一 样。但在送达传票时如果没有向证人给付费用和来回讯问地点以及在作证地点一日 的出庭费,或者没有提出将付予这些费用,该证人不能因不服从传唤而负藐视法庭 的罪责;同样,除发出传票的法院有适当的命令外,该证人也不因拒绝透露秘密事 项而负藐视法庭的罪责。 第二十五条 代替誓言的声明
(a)局长可以用规则规定: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的文件按照法律、细则
或其它规程应经过宣誓的,可以按照局长规定的形式签署书面声明,以代替所需要 的宣誓。 (b)按上述规定使用书面声明时,文件中应促使声明人注意: 故作虚伪陈述或有类似行为的应受到罚款或者监禁,或者同时受到罚款和监禁的处 罚。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程序的文件效力
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的文件,按照法律、细则或其它规程应遵守特定程序的, 如不符合特定程序,局长可以暂时收受,但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符合特定程序的文 件为限。
第三节 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代理人和律师的办事规程
局长经商务部部长批准可以制定规程,规定专利与商标局对代理人、律师或其 他代表申请人或其它人员的认可,以及这些人员在专利与商标局的行为。局长可以 要求这些人员在被认可充当申请人或其它人员的代表之前,证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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