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 图文 下载本文

Q/CSG 210020-2014

故事件,归属于公司事故事件;

c)由外单位管理的人员和设备等引起的外单位自身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事件的,归属于外单位事故事件。 5.7.1.2 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的归属

a)发生公司员工(含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用工)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生产性交通事故公司员工人身伤亡、以及本企业负有责任的外单位人员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归属于公司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事件的场所;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b)承包、承建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力生产、电力建设项目的公司系统外单位人员,在项目施工区域和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归属于外单位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5.7.1.3 公司事故事件归属,依照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管理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归属。公司系统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管理(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汇总为相应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的事故事件;由地市级单位管理的县级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归属管理该单位的地市级单位。 5.7.1.4 基建施工及物资损坏事件的归属

a)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施工设备损坏、工程质量缺陷、因施工不当造成的设备(含新投产及运行设备)故障损坏和新设备启动过程中非运行人员责任造成的事件,归属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分子公司直属的项目部或建设公司;

b)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因设备运输、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归属承担物

- 23 -

Q/CSG 210020-2014

资采购及配送的分子公司直属物资公司或物流中心;

c)新设备启动过程中,发生因运行人员误操作(启动方案存在缺陷除外)引起的设备及电力安全事件,归属生产运行单位;

d)发生由生产运行单位承担的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及配送时间,归属生产运行单位。

5.7.1.5 输变电、配电设备产权与运行管理分属公司系统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并双方签订代管协议的,事故事件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a)发生运行管理单位员工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运行管理单位;发生设备产权单位员工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设备产权单位;

b)发生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归属运行管理单位;

c)发生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归属产权所有单位。

5.7.1.6 输变电、配电设备运行管理与检修分属公司系统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并在运行和检修交叉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事件的,事故事件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发生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人员的人身事故事件,根据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关系,分别归属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

b)发生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按责任归属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 5.7.1.7 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工程中发生事故事件,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和统计:

a)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发生承包单位的人身事故事件,且无发包单位责任的,事故事件归属于该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有责任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各统计1次人身事故事件。公司合并统计为1次人身事故事件;

b)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发生承包单位施工机械、施工质量、施工物资等损失或损坏的设备事故事件,事故事件归属于承包单位;

c)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发生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均归属于相应发包单位。如承包单位有责任的,

- 24 -

Q/CSG 210020-2014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各统计1次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公司合并统计为1次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d)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工程,发生承包单位的人身事故事件,事故事件归属根据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或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事件调查报告确定。公司根据归属情况确定是否统计为公司归属人身事故事件。 5.7.2 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事件认定

5.7.2.1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并直接导致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该事故事件归属和统计到引发事故事件的单位。如果事故事件发生后,存在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事件扩大,上述单位均各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管理上述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2 输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事件发生,定为该变电设备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或者继电保护、开关等变电设备正确动作情况下重合不成功的故障,均应定为线路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

5.7.2.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检修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事件时,按责任认定事故事件单位;如各方均无责任,则根据故障点所属区段定为相应维护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另外,未能提供线路故障录波图(或测距资料)或几家单位的故障录波图均判断为一家单位的,该单位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分析各方的故障录波(测距)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各方各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事件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也有过失,也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3 同时符合多种事故事件条件的事故事件认定

5.7.3.1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标准,按事故等级较高者认定事故等级。 5.7.3.2 一起事件同时符合多种事件条件的,按事件等级较高者认定事件等级;如符合多种相同等级的事件,按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的先后顺序优先认定为某一类事件。

- 25 -

Q/CSG 210020-2014

5.7.3.3 伴有轻微伤以上人身事件的电力安全、设备事件,应按事件等级最高者确定事件等级。

5.7.3.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件的认定

a)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件时,可认定为一次事件; b)由于自然气候或天气等原因,造成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件时,该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各认定一次事件,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件;

c)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一次自然气候或天气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件。

5.7.4 直流闭锁及多直流换相失败事件的统计。因交流故障且快速切除(500kV设备故障100ms以内切除、220kV设备故障120ms内切除)引起的多直流换相失败,统计为公司事件,不纳入相关分子公司事件的统计;因交流故障且快速切除引起的直流闭锁,统计为直流运行维护单位事件;因交流故障未能快速切除引起的多直流换相失败或闭锁,统计为故障设备管辖单位事件。 5.7.5 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事件的认定

a)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地震、雪崩、台风、海啸、龙卷风、雨雪冰冻、森林火灾等)直接造成的事故事件,属于自然灾害,不统计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但应对照事故事件等级标准按要求上报。

b)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含设备损坏)或电力安全的事故事件,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5.8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5.8.1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和回顾总结,归纳事故事件的发生规律和变化趋势,研究制定防范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措施,监督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编制事故事件分析报告。

5.8.1.1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总结分析事故事件情况,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5.8.1.2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半年或年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编制半年或年度事故事件总结分析报告,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在每半年或年度首月前,编制半年或年度事故事件总结分析报告,并上报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