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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事件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落实责任追究,开展宣传教育等。
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5.2.1 事故分类。事故分为电力人身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共3类, 根据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事故等级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4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1;
5.2.2 事件分类。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事件、电力设备事件、电力安全事件3类,依据事件后果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事件等级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共5级,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2。
5.2.3 “以上”和“以下”。本规程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3人以上10以下指3至9人;县级以上含县级。 5.3 事故事件报告
5.3.1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报告的组织、指导、协调、落实工作,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1.1 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和国家部委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3.1.2 各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向公司安全监管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本省区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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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各分子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向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5.3.2 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5.3.2.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运行值班、检修维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等在场人员,以及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在掌握事故事件基本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应在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方式向现场负责人以及上级调度机构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对事故事件类型、等级进行初步认定,并按要求上报。紧急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5.3.2.2 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跟踪事故事件的演变情况,当事故事件演变到更高级别时,应根据事件新判定的级别类型进行报告。在进行事故事件级别判定时,宜先高后低,避免迟报、缓报。
5.3.2.3 发生事故、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规定的事件(见附录B)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即时上报,分子公司应在1小时内报送至公司安全监管部和按规定报相应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发生三级以上事件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在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发生四、五级事件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在24小时、48小时内报至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
即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或设备故障情况。即时报告形式可采用电话、短信、邮件、传真等,邮件、传真即时报告单见附录C.1,电话、短信报告模板见附录C.2。
5.3.2.4 后续报告。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后,各级单位应及时对事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于即时报告后2小时内补充报告设备损失情况、负荷损失情况、电网设备停运情况、初步原因、类型和等级、归属和归口、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其他情况。 5.3.2.5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中,因电网备自投或重合闸成功后恢复的负荷量、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的负荷量等,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事故事件电网减供负荷统计方法如下:
a)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在20分钟内完成电网减供负荷的快速统计。电网减供负荷快速统计,主要用于快速初步判断事故事件等级、快速内部报告和应急处置,不作为事故事件定级依据(计算值包含用户自身用电装置或设备低压脱扣的减供量,偏大);以相应区域及上级调度机构的实际负荷曲线为基础,考虑各电压等级备自投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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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30秒内动作完毕,计算公式为:
电网减供负荷快速计算值=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电网负荷-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电网负荷-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转移至相邻电网的负荷。
b)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电网减供负荷的精确统计,并作为事故事件定级依据,计算公式为:
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值=事故事件中失压变电站减供负荷之和(含直供用户)+事故事件中部分母线失压变电站的失压母线减供负荷之和-用户备自投动作转移负荷之和。
c)为确保电网减供负荷计算的准确性,应对统计值进行校核,方法如下: 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校核值=电网减供负荷快速计算值-备自投动作区域减供负荷值(低压脱扣负荷)-其他区域低压脱扣减供负荷。
备自投动作区域减供负荷值(低压脱扣负荷)=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备自投动作区域负荷值-备自投动作成功后该区域的负荷值。
其他区域低压脱扣减供负荷=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其他区域负荷值-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其他区域的负荷值。
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校核值与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值之间因统计时刻、统计电压等级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偏差,但偏差一般不应超过5%。偏差较大时应尽量统一负荷统计的电压等级和统计时刻。
5.3.2.6 电力设备事故事件中,设备报废、更换、修复、维修等情形和线路杆塔垮塌、倾倒、变形等情形,由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认定,认定方法如下:
a)设备报废是指设备的主体、主件或关键部件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设备继续使用无法保障安全性、可靠性和生产效率,只能进行设备全部或大部分作废处理的情形;
b)设备更换是指设备主件或关键部件损坏后需拆卸更换,且受损部件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c)设备修复是指设备主件或关键部件损坏后,需经拆卸修复,或拆卸更换但受损部件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或转为备品;
d)设备维修是指设备的部件、附件故障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设备可继续使用; e)杆塔垮塌是指线路杆塔的基础发生坍塌需要重新浇筑、或杆塔主体大部分倾覆至地面、或垮塌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6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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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
f)杆塔倾倒是指线路杆塔的基础未损坏无需重新浇筑,且杆塔主体部分倾覆至地面或接近地面、或倾倒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3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0%、或杆塔需重新组立等情形;
g)杆塔变形是指线路杆塔的主材变形需更换或矫正、或塔头变形需更换或矫正、或变形的塔材质量低于总质量的3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低于总质量的20%、或杆塔需部分重新组立等情形。 5.3.3 事故事件定期报告
5.3.3.1 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告一段落和结束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事故事件定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包括书面报告、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和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内填报等方式。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或授权审核。定期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充修改报告或重新报告。
a)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设备损失情况、负荷损失情况、电网设备停运情况、类型和等级、归属和归口、应急处置及抢修恢复情况、电网运行方式及简图、变电站接线图、设备跳闸情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故障设备的厂家、型号、投运日期、设备巡视检查和预试定检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责任界定、整改措施等;
b)在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和编制事故事件报告书的内容按有关格式规范执行。
5.3.3.2 各类事故、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规定的事件、各类三级以上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报告:
a)事故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书面初步报告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通过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初步情况填报(填报表见附录D);并根据事故事件归属和归口情况,同时上报至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b)每周周五,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周事故事件书面报告进行回顾、补充、更新、完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通过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补报;
c)每月起始3个工作日内,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将上月事故事件书面报告进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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