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终结版) 下载本文

《犯 罪 心 理 学》课 程 案 例

案例1【女性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小苏,某公司研发部小组长,年龄30岁。在校期间,她的成绩名列前茅,深得老师的喜爱。她和女同学的关系比较好,很少和男同学交往,有较强的自尊心,她很渴望用成绩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她的父亲是一位商人,母亲是一名初中教师。父母在其小学四年级(10岁)时,因父亲外遇而离婚,此后由母亲一人独自抚养长大。她是父亲在其39岁时才得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她过着公主般的生活,得到了全家人的关心和宠爱,性格比较外向、乐观开朗。但父母离婚后变得比较不爱和人交往,学习更加的刻苦希望给母亲一丝安慰。母亲在离婚后情绪比较低沉,常常对她面前埋怨她的父亲。父母离婚三年后小苏的父亲再婚,她母亲知道消息后吃安明药自杀,但因被邻居即时发现而送进医院。当时她很憎恨自己的父亲,他认为这一切的痛苦都是父亲对婚姻的不忠而带来的、痛恨破坏自己幸福家庭的第三者,同时也埋怨母亲的不坚强。母亲的自杀给她留下了很大的阴影和冲击。她暗下决心自己以后一定要成为一个女强人,不去依靠任何男人自己保护自己。在那之后在家中她变得特别的懂事和成熟,她体晾母亲、在家中尽量承担着家务。父亲在离婚后对她关心较少。她和母亲相依为命,一直努力做让母亲骄傲的女儿不让她多担心。23岁大学毕业后回到昆明在一家公司做研发工作,因她工作认真努力得到了老板和同事的欢迎。

26岁时看着身边的女性朋友一个个的成家,而自己却还孤身一人,母亲也经常催促她。在好朋友的介绍下和一名公务员进行交往,但在交往半年后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在分手之后她把自己的时间都投到了工作中,她因工作成绩突出而升职为研发部的小组长。以此同时公司研发部引进了一名新的部长,在看到新部长(张宇)的那一刻她仿佛看到了年轻时的父亲,她潜意识中对父亲压抑的爱被唤醒了。小苏对张宇产生了说不清的爱慕之情,从此她一直关注着张宇。她知道他已经结婚,自己和他是不可能的。但随着不断的交往,她发现自己对张宇的爱越来越深。小苏成了张宇的情人,她开始扮演起了自己最讨厌和不能认同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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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小苏的内心不停地做着激烈的斗争,她想要离开张宇,但又放不下这份感情。她痛恨自己这样子又不知道该怎么办。生活就这样继续,在和张宇一起的第四年开始。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迫于现实的压力她去做了人流。从医院回来的那一天,她把自己关在房里哭了整整一天。她想清楚了自己不能再这样下去,她必须和张宇说清楚。她不愿自己也变成像母亲一样可怜的女人,于是一个星期后她和张宇见面要求他和自己的妻子离婚。张宇如果不答应,她就要告诉他妻子他们之间的一切让他也付出代价。听了小苏的话,张宇打了小苏一耳关后门离去。此时的小苏真的绝望了,她真的不清楚这样的一个男人还有什么值得自己去爱的,她那可怜的孩子没能到世界上看上一眼就被杀死,而张宇在伤害自己之后凭什么还能和妻子幸福的生活。这真的不公平,她要为自己的孩子报仇。2005年下午3点她以推销面膜为借口进入了张宇家,趁李卉(张宇的妻子)不注意,用围巾套住李卉的颈部,致使其呼吸困难。就在此时,张宇四岁的孩子从游戏房里出来,在小苏和孩子眼神对视的那一刻她彻底醒悟了。她放开了自己手中的围巾,冲出了张宇家。她在路上不停的流着泪,走了两个小时后她到警察局自首。2005年,小苏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四年。

二、思考问题

根据本案例,从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各阶段心理状态进行分析。 三、犯罪心理分析 (一)个体犯罪心理结构

1. 在本案例中小苏强烈、畸变的需要是其实施犯罪的主要内驱力,在其童年期时父亲因外遇而离婚、随之母亲的自杀,让她在失去了父爱的同时给她心理下留下了很深的阴影和创伤。母亲在离婚后的绝望让她对男人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但直至长大在她的心中仍然有一个极度的渴望着父爱,希望得到宠爱和呵护的小女孩存在着。但她亲眼目睹了母亲的经历又让她不敢轻易的相信男人,她对爱有强烈需要和占有欲。直至和自己父亲相似的在张宇出现时,压抑的对父爱的需要被唤醒。于是她做了张宇的情人,以期望得到像父亲一样的爱。小苏把对父亲爱的需要与对恋人之间爱的需要混淆致使她选择了不适合自己的男人,而使其在身理和心理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然而为平复这种伤害而进行的报复,又让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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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例中小苏存在歪曲的自我意识,个体的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监控。在本案例中小苏对自我认识中自己的心理特点没有正确的认识以致她混淆了自己对父爱的需要与恋人之间爱的需要;在自我体验方面她对自己的情感体验存在着歪曲的认识;在自我监控方面她的意志监控比较薄弱,因而在面对伤害时极大的受到了情绪的影响,从而在一怒之下犯了罪。

3. 在本例中小苏有着消极的性格特征,小苏的家庭环境让她具有了强烈的好胜心和占有欲,同时对自己当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在其心理对自己是讨厌和鄙视的。在她进行犯罪是她受了作为一个女人来说最痛的苦,她亲手扼杀掉自己孩子的生命,却还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爱。而那个伤害她的男人却还能家庭和睦的生活,而自己却一无所有,她是愤怒、埋怨、憎恨隐没了理智

4. 在本案例中小苏的犯罪动机是相当明确的,她要让伤害自己和孩子的人付出代价。既然自己在受伤后仍得不到爱和幸福,那么伤害自己的人又凭什么可以得到幸福,她要让张宇也失去幸福和让他痛苦。

5. 在本案例中小苏有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智能,她了解到女人爱美的心理,因而她假装自己是推销面膜的人。从而可以让她比较容易的进入张宇家对李卉进行杀害。

(二)犯罪心理状态:

1. 发生犯罪前的心理状态:在小苏进行犯罪前,她经历了最痛苦和残忍的事件----打掉自己的孩子。从医院回来后她把自己关在房里哭了整整一天,在她伤心难过和痛苦的过程中。她也想到了自己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来弥补自己的伤害,所以她才会在和张宇见面时明确的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和张宇不履行的结果。小苏在强烈刺激的影响下,已经想好了自认为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2. 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小苏进入张宇家在对其妻进行杀害时,她内心的痛苦和愤怒之情应该是得到一些缓解的。因为她知道这对张宇的伤害有多大,但在和张宇四岁的孩子眼神对视后,她停止了对李卉的杀害,因为天真可爱的孩子让小苏想到了自己可怜的孩子和自己不幸福的童年。她内心的良知和理智掩盖了报复所带给自己的愉悦和痛快。

3. 发生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在冲出张宇家后,独自走在路上在其内心中可怜着自己,她知道自己犯了罪但她又不想承认。她内心中做着激励的斗争,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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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彻底的觉悟了她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能减少惩罚,所以她选择了自首。 小苏之所以会犯罪和她的家庭环境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孩子最早的经验从父母那里习得。和谐和良好的家庭关系对孩子的心理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孩子的认知和人格起着重要的作用。小苏在十岁时父母离婚,这让她对父爱存在着缺失。她对父爱很渴望,但母亲离婚后的绝望和对父亲不停的埋怨让她不敢相信男人。这两者在她的心理一直存在着强烈的冲突。通常在婚姻分离的家庭中,自己问题缠身的父母为了获得的孩子的同情和支持,会与配偶竞争,从而倾向于贬低对方的价值。在本案例中小苏的母亲就是这样做,她不知道自己对丈夫的不停埋怨和自己不正确的婚姻观对自己孩子的影响。同时小苏早期不幸的童年经验对小苏得犯罪也有重要的影响。致使小苏在学生时代很少和男生交往,不太会处理两性之间的交往。早期的亲子关系定出了行为模式,塑造出一切日后的行为。小苏对于事情的看法存在着绝对化,她因为父母的关系对男人信任的看法存在着绝对化。小苏面对强烈的刺激时不能很好的处理自己的情绪。以上所述是致使她犯罪的主要原因,但最后她停止了了对李卉的杀害并主动自首。这也说明她本身的良知和理智还是存在的,并没有让仇恨彻底地蒙蔽了双眼。

案例2【女性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冯朵(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这名声音柔弱、神态悲伤的中年女囚,曾是一位温柔善良的贤妻良母,连她自己都没想到,深爱多年的丈夫会死在她的手下。

冯朵和她的丈夫是村里“青梅竹马”式的恋人:小时候,男孩子背着冯朵上学放学,像是一对兄妹。男孩子长到成年,离开了乡村外出打工,却因参与走私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冯朵不听别人劝说,一心要等心爱的人回来。六年后,浪子回头。久别重逢的一对恋人义无反顾地结成夫妻。刚结婚的日子,生活特别艰难,还欠下了不少债务。男人靠着做根雕的生意带着妻子到处挣钱,根雕生意给他们带来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回乡后,他们第一件事就是还债,紧接着就盖房子。后来,日子越过越好了,冯朵的丈夫在外面承包起建筑工程,在家乡给冯朵开了一家猪行叫她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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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几年的日子真好啊,人们都羡慕我们有福气,他特别有本事,一般人处理不好的事情只要找他都能摆平;我呢,是人家嘴里有名的贤惠女人,我们夫妻俩从来不拌嘴。”然而,这样的时光并没有维持太久,冯朵说:“我们是好不容易走到一起的患难夫妻,可是没想到只能共患难不能同享福。”不知从何时起,冯朵开始不断地听到一些风言风语,起初,她不相信,可是后来,丈夫连续几个月不再交给她工资,这种变化让她陷入恐惧。

忍气吞声了六个月之后,冯朵遭遇了无法想象的局面。在她的逼问下,丈夫不但承认了有婚外情,而且第三者已经怀孕八个月了,并且腹中是个男孩!而冯朵只带给丈夫一个女儿。她决定让步:“你想要男孩?那我把她接来把孩子生了,然后你让她走。”丈夫没好气地说:“人心都是肉长的。”“我的心不是肉长的吗?你把我放在什么地方了呢?”冯朵气愤地说着,骂起了那个女人。没想到,从来没碰过她一根手指头的丈夫竟然打了她一耳光。这一记耳光,让冯朵彻底崩溃了,她的脑子一片空白:“我为你付出了这么多,你是我一手捧起来的,我也能一手把你拉下去!我不想跟你过了,我跟你拼了!”她抓起一把水果刀就奔向了丈夫,瞬间,丈夫已经捂着鲜血淋漓的腹部跑出了家门求救,她这时才清醒过来??

二、思考问题

通过本案分析女性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以及犯罪心理特征。 三、问题分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女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产生原因

女性由于先天的心理特点,社会角色被定位为弱势群体买衣服与强势群体的男性,这种教育观念使得女性形成了较顽固的依附心理。尤其是我国受几千年的男主外、女主内以及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女性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这种衣服思想更是根深蒂固。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女性一方面容易产生畸形的婚恋观,为了所谓的爱不惜付出一切,听从对方摆布,认为为了所爱的人犯罪也是值得的;当得不到爱时,生活可能彻底垮塌进而疯狂地报复,毁灭了别人也毁灭了自己。

(二)犯罪心理特征 1.个性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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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需要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基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源泉,高层次的需要是建立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基础上的。某些女性由于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参与度的影响,需要类型主要集中在物质性需要方面,贪图物质享受,精神需要较少,并且通常较低级。其次是不正确婚恋观产生的情感需要,女性大都需要情感寄托,爱情、婚姻在她们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有些女性就是因为不正确的婚恋观导致了行为的偏执,为了维护自己的情感需要走上犯罪道路的。最后是自尊和实现自我价值,但是如果实现这种需要的手段不当就会导致犯罪行为,如高知女性的职务犯罪、少女为面子而实施的故意伤害等。

动机。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引发女性犯罪的需要主要是物欲和情欲。女性犯罪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由虚荣心、享乐主义引起的物质型动机。②由情感需要、自尊和嫉妒心引起的报复性动机。③由畸形性需要引起的性欲型动机。

法制观。在我国,法制观念淡薄是很多女性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妇女中,法制观念相当朴素。城市中的妇女虽然法律意识稍强,却经常被恶性的物质膨胀冲昏头脑,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

性格。一般来说,女性具有以下性格特征:①温柔、文静;②感情色彩较浓,富于内心体验,往往不善于用意志控制感情,情绪的稳定性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的影响和支配;③细心,办事认真,但思路较窄,常对事物的局部或琐细小事感兴趣,看问题有时失之全面;④胆小,信心不足,有依从性;⑤嫉妒心强。女性的这些性格特征,使她们在遇到挫折或不快时,容易走上极端,对生活失去希望,从而破罐子破摔或感情用事,实施某些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财产型犯罪者来说,其突出的特征就是爱虚荣、好表现。

能力。研究表明,男女两性在智力发展水平上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在能力上有所区别,比如,由于生理的原因,女性的体力不如男性,女性的语言能力较好,一般能说会道,所以,女性犯罪的类型通常是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较少体力的犯罪。另外,女性的自信心较之男性差,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女性经常处于被支配即从犯的地位。 2.认识特征

女性的形象思维发达,而男性的逻辑思维较好,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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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认知范围狭窄,除高知识女性犯罪者外,基本上对政治,经济等国事不感兴趣,不关心法律,常因无知导致犯罪。只关心家事,并且热衷于讨论身边琐事,特别容易因为家长里短闹矛盾,由此引发犯罪行为。另外,女性认识问题经常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所以容易产生挫折感,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常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3.情绪、情感特征

女性情感丰富、细腻。女性由于高级神经的兴奋过程较强、抑制过程较弱,因此相对于男性而言情感丰富、强烈,处理问题比较感性,热衷于情感体验,用情较深,这种丰富的情感使女性表现得更有爱心,这种情感大多体现在母爱、情爱和性爱当中。然而,也正是由于女性情感的丰富而又多善于幻想,所以往往容易造成在情感问题上的错位。

情绪波动大,自我调节能力差。女性一方面容易产生满足感,表现出正向情绪,另一方面容易产生挫折感,并且抗挫折能力差,容易产生负向情绪。处于情绪两端的女性都比较容易实施犯罪行为。 4.意志特征

意志受情绪影响大,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当情绪高涨、心境好时,其意志也相对坚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相反,当情绪低落、心境恶劣时,意志便缺乏坚定性,稍遇挫折,即灰心丧气,放弃预定计划。这在未成年犯罪女性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意志力薄弱,行为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犯罪女性的自我意识特点常常表现出幼稚性、歪曲性和盲从性,其意志力特点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和无批判性等。犯罪意志有如下两种表现:①对自发形成的内部欲望的过度依赖,欲望越强烈,则意志力也越强;②对自发的、偶然的外部情景的依赖,即外部环境有利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则犯罪意志坚定。 5.行为特征

冲动性。由于犯罪女性具有情绪波动大、认识范围狭窄、意志力薄弱等特征,做事比较容易冲动,缺乏自制力,比较容易受周围环境和他人的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经常具有冲动型特点,事后感到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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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情感型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曹仁安原是山西省太原市某企业的高级技工,2001年赴大连工作,妻子和女儿则留在太原。去大连后,他每月都回家和妻女团聚,平凡的家庭生活温馨、甜美。然而,这种温馨、甜美的生活被一件小事破坏了。

2003年春节前夕,同学袁某到曹家与曹仁安相聚,当晚留宿曹家。第二天早晨,曹仁安下楼买早点,回家时发现妻子的鼻子上有一道划痕,竟认定是袁某调戏所致。袁某见无论怎样解释也无法打消他的疑心,情急之下请来其他男同学帮忙解释。这样做不但没有消除误会,反而使曹仁安怀疑那些男同学都与他妻子有染。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曹仁安辞去大连的工作回到太原。回家后,他动辄打骂妻子,妻子不堪忍受,逃回老家。

见事情变成这样子,父母、哥哥、姐姐和同学、朋友出于好心,纷纷劝导曹仁安。不料曹仁安已深陷“妻子被夺”、“被谋财害命”的思维怪圈无法自拔,谁劝他谁就成为被他怀疑的对象。四个哥哥、连襟以及几个关系不错的男同学,全都被他认为是心怀鬼胎、与他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姐姐、嫂嫂、妻姐等女性亲友,则被他认为是谋他财、害他命。

连襟王建和曾经对曹仁安说:“你不想要家了吗?”就因为这句话,他被曹仁安认定是夺他人之妻的坏蛋,招来了杀身之祸。6月18日晚,曹仁安连捅王建和数刀,导致王当场毙命。10月中旬,曹仁安将众亲友列入黑名单,决定碰见一个报复一个。31日晚上,他到四哥家门口,挥刀将四哥杀死。曹仁安的病态和疯狂,使他的亲戚朋友和左邻右舍心惊胆战。11月8日,曹仁安被抓获归案,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思考问题

本案属于情感型犯罪心理的何种类型?并就该犯罪心理的表现结合本案进行分析。

三、问题分析

曹仁安属于典型的偏执型人格障碍犯罪心理,并已表现出偏执妄想的症状。

偏执型人格障碍心理在人际交往中常常表现冷淡,落落寡合,或对喜欢的人充满支配欲和嫉妒心,他们对环境改变易起疑心,在别人琐细、无辜甚至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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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中也可发现仇视和恶意动机,这些敌意动机常常反映出把对自身的敌意投射到别人身上。当他们确信自己的猜疑得到证实后,他们的反应有时让别人惊骇不已。然后就会以他人产生的愤怒或排斥反应(亦即投射证明)来证实自己最初的感觉。

偏执型人格的人,尤其当他们感到义愤时,有好诉倾向,但他们不能正视自己在冲突中的角色。在工作中,他们可能会谨慎诚恳而且效率很高,但他们往往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在家庭中,则会非常敏感,对配偶不信任,觉得被骗了而进入自己的主观世界中,由不满发展成冲突,稍微失控就有可能付诸暴力,演变成家庭暴力。

曹仁安属于典型的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具有人格障碍的人有怪异的行为模式,冲动、自私、自制力差、情绪紊乱、情感肤浅或冷酷无情、难以与人相处、心胸狭窄、敏感多疑??这类人常常捕风捉影,怀疑配偶或情侣不贞洁,把配偶与异性间的正常交往、言谈举止诠释为有外遇和背叛,即使客观证据摆在面前,也难以改变其偏激、固执的认知。不过在生活等其他方面他们一般表现正常。 人格障碍不是精神障碍,但具有多种精神障碍的易感因素,某些人格障碍与精神疾病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强迫型人格障碍与强迫症,偏执型人格障碍与偏执或妄想性精神障碍,等等。偏执型人格障碍在某些事件的刺激下可以向妄想性障碍发展和转变,妄想的内容可以是被害、嫉妒、诉讼、钟情、夸大和疑病等。曹仁安的表现就是被害妄想和嫉妒妄想。

在病态思维的支配下,会产生一些歪曲事实的推理和判断,并坚信不移,无法说服,变得不可理喻,因此无端地猜疑妻子,并多方寻求证据,逼迫妻子承认,否则就加以打骂。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就会发生毁物、伤人、自伤,甚至杀人和自杀行为。

案例4【情感型犯罪心理】

一、案情简介

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马加爵;因打牌时和同学产生纠纷,2004年2月13日、2月14日晚先后将四名同学残忍杀害,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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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

案件起因:寒假由于要找工作,马加爵没有回家,而邵瑞杰和唐学李早早就返回了学校。案发前几天的某一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在打牌时,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了争执。其间,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这样的话从邵瑞杰口中说出来,深深地伤害到了马加爵。邵瑞杰和马加爵都来自广西农村,同窗学习、同宿舍生活了4年,马加爵一直十分看重这个好朋友,但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在邵瑞杰眼中竟然会是这样的评价,而且好朋友龚博居然也是如此。就是这句话使马加爵动了杀邵瑞杰和龚博的念头。

二、思考问题

结合本案例,分析情绪型犯罪的特征及其犯罪心理构成。 三、犯罪心理分析 典型的情绪型犯罪 (一)犯罪心理特征

马加爵的犯罪心理确实属于因仇恨引发的犯罪行为。这种类型不同于一般的侵财犯罪人和性犯罪人,不是为了获取享受而犯罪;而是为了表达、为了发泄某种情绪而犯罪。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但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同时,他的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又与他的智力水平密切相关。

情绪型罚犯罪有两种,一种是激情型的,另一种是仇恨累积型的。而马加爵就是典型的仇恨累积型。马加爵是一个很聪明的学生,但是家境贫穷、交际能力差、长相丑陋,且现实不如人意,所以容易有自卑自怜的心理特点;进入大学后城乡巨大落差又导致了心理上的不平衡,这就造成了他敏感、多疑、狭窄的性格特点,而这样一种性格和同学相处的时候就难免出现一些怪异的行为。因为他性格内向,不肯轻易反映出内心的东西,而周围的人如果对他不在意一些,或者忽视一些,他的行为就会更为怪异。慢慢地某些小的芥蒂也会形成一种仇恨,仇恨的累积导致了最后犯罪行为的发。最后的大牌引起的矛盾只是导火索,背后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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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仇恨的积累过程。

(二)犯罪心理构成 1. 强烈、压抑的情绪

马加爵在其于狱中所写文章中多次描述其家庭条件差,生活拮据,对此其有强烈的自卑感,在其潜意识中无法接受生活贫困这一事实。认为由于自身生活贫困、交际能力差、外貌丑陋才遭到周围人的歧视,甚至被恶意对待。也正因为其自卑,才不断压抑自我情绪,希望通过隐忍,自我封闭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马加爵是个聪明的孩子,有远大的抱负,希望通过大学中的学习来摆脱贫困,但其所处的大学环境又与其想象的相去甚远。这种现实与理想的落差也使其极为郁郁不得志,这些都不断地积累着他的仇恨。

2. 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在马加爵的遗书中,大多数句子以“我”开头,且多次出现“我的天生智商还可以”这一类自我肯定的语句,表明其自我中心的这一性格缺陷。也正因为其以自我为中心,爱钻牛角尖,马加爵都是以自我的眼光看待周围,不曾换位思考,以自己的道德观念及正义去规范他人的道德和正义。因此其无法接受大学中谈恋爱的现象,认为这是错误的、堕落的,现实与其理想落差太大。最后马加爵无法接受同学在打牌中对其进行的侮辱,引燃导火索,大开杀戒。但马加爵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有违于法律,而在道德、正义上无过错的,他将自己的杀戮正义化,认为是对得起道德、社会的。在其遗书中多次出现“我决定给那些歧视穷苦人、蔑视穷苦人的人一个教训。我决定给那些无情践踏、残忍蹂躏穷苦人人格尊严的人一个教训”,“其实说心里话,我只想杀那些无情蹂躏糟蹋别人人格的人,我并不想伤及无辜”。这些都暴露出其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3. 人格扭曲

由马加爵的犯罪具有针对性、有预谋、事后清理现场及畏罪潜逃可知,其并没有精神病,且在作案过程中是清醒冷静的。但是其人格已在长久的压抑和自我中完全扭曲,已发展为分裂性和偏执型人格障碍,其性格内向,基本不与他人主动交往,缺少知心朋友;情感冷淡,甚至不通人情;缺乏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在遵循社会规范方面存在困难,导致行为怪异;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行为误解为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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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或轻视。

案例5【激情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案发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二、思考问题

根据本案,分析激情犯罪的犯罪心理特征、形成原因。 三、问题分析

本案属于情感型犯罪中激情犯罪。 (一)犯罪心理特征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该案例中,药家鑫在一时激情下向受害人连捅8刀,使一场交通事故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故意杀人案件。 (二)犯罪心理形成因素

1、生理因素:(1)年龄因素。各国犯罪统计表明,犯罪高发年龄,大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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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15岁至25 岁这一年龄段。该例中药家鑫正处于22岁左右,属于犯罪高发年龄。(2)性别因素。研究表明,犯罪人往往根据自身性别特点来选择犯罪种类和手段。而男性比女性更易发生暴力犯罪。本例中犯罪人是男性,其犯罪手段极端残忍暴力。(3)神经类型因素。主体的神级类型所表现的心理特点,使其在选择犯罪种类时体现出各自特色,如:兴奋型的人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本例中犯罪人神级类型趋于兴奋型。

2、心理因素:个性倾向性因素。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等,该例中犯罪人利己主义的动机夸大为残忍的杀人动机。

3、社会环境因素。包括大社会环境因素和小社会环境因素。本例中犯罪人的杀人行为从小的方面看是为了避免受害人的索赔,从大的方面看则是为了逃避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

4、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时间因素。研究表明,白天和黑夜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犯罪人的作案行为多在黑夜,致使黑夜的犯罪率高于白天。本案件便是发生在晚上。

5、 情境因素,包括侵害对象。本案中犯罪者因担心受害者看到自己的车牌号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而引发或强化了其自身的犯罪动机。

(三)犯罪心理结构

1.动力结构因素,有强烈的、畸变得需要及兴趣爱好的匮乏等。本案中则是犯罪人基于驾车失误及逃避责任的犯罪动机,它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

2.调节结构因素,主要指错误或扭曲的意识。此处犯罪人驾车撞人致使其受伤,在可以抢救并承担责任时却为了一时的逃避而对被害者痛下杀手,然后逃逸。

3.特征结构因素。该例中主要包括特定气质及的心理,犯罪人趋于兴奋型且因撞伤路人而具有极其害怕、焦虑及无措的心理。

4.心理状态。犯罪人担心、焦虑无措的心境及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必要伴随条件。

案例6【知结类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4日凌晨2时左右,110接到报警称,南昌某酒店发生命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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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大厅走廊里有血迹,并伴有浓重的血腥味。一名男子(付某)因伤及颈动脉当场死亡。另一名男子(王某)受伤已被送往医院救治。警方勘察现场后知悉,酒店没有失窃任何财物,死者和伤者也没有财物损失,遂排除了因财起意杀人的可能性。由于伤者身中七八刀,警方初步判断为仇杀。 经过排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从酒店后墙翻墙而入,由后门进入酒店,由此判断为酒店内部人员作案。在走访调查中,警方发现酒店员工张某从3日开始就没有上班,形迹可疑,但周围人反映张某与死者和伤者都没有恩怨。经过运用技术手段,警方最后锁定张某就是犯罪嫌疑人,4日上午张某被抓获。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表示自己悲观厌世,加上和女朋友分手,起了轻生念头,但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自杀。7月3日晚,张某和别人聊完天后在酒店旁转悠,“我当时就想死也要拉个垫背”,张某说。于是他翻墙进入酒店,摸黑从2楼下到1楼,走进付某和王某住的房间,趁两人熟睡时杀人。“当时犹豫了两次,后来还是下手了。”张某说。他先在付某颈部“抹了一刀”,然后对王某捅了七八刀。据悉,付某中刀后捂着颈部踉跄地跑出屋,最终倒在大厅里。王某跑上2楼叫醒同事,同事将其藏在纸箱里后报警。

自称杀人时“不紧张也不害怕”的张某作案后在酒店里洗了个澡,换了身衣服。之后,他搭车到八一大桥,想在那里掐死自己,但因为没有自杀的勇气又回了家,直至被警方抓获。

张某基本情况:父亲在张某5岁时,突然发病死亡。自父亲过世后母亲外出打工管不了家,姐弟俩靠外公外婆舅舅们抚养,除母亲收入外只有父亲留下的一笔抚恤金,家庭经济条件较为拮据。父母无人格、精神上的异常,家族无精神疾病历史。

二、思考问题

本案例中反映的何种犯罪心理,分析该种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三、犯罪心理分析 张某属于知结类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特征

首先对象很泛化,带有明显的发泄性质;他具有正常心智的情感孤独性,就是智力正常、但情感方面没有朋友、没有爱情,非常孤独;同时有表达性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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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他要表达他自己的一种情绪,做完以后,他有一种满足感,所以他不会觉得后悔;呈现并非错乱的疯狂,他不是精神病,但又让人感觉很疯,他的心结和情绪创伤有关。

(二)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1)家庭支持系统问题。家庭支持系统,就是亲人们之间的关系。从他家庭来讲,父亲早亡,母亲管不了他,这就使得他在家庭成长过程中有一个情感的缺失,这种缺失不仅仅是父亲不在,如果母亲能担当起这种角色,可能他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也能够有一个正常的发展心理过程。但母亲对他没有能力约束,于是他就自由散漫成长。在散漫成长过程中,他没有可以炫耀的家庭,没有好的学习成绩,没有一些能和伙伴交流的一些平台,于是就开始变得非常内向和木讷。如果家庭亲人之间相互扶持、帮助,关系很亲,也许不会出现如此疯狂的行为。一个人从来没有一个眷恋的人,或眷恋的人已经去世,他就是典型的在情感方面有创伤,他所需要的那种情感没有得到满足,比如温暖、关心、帮助。这种背景下,容易产生敏感、多疑和自卑。张某多次称“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证明他在情感方面有没有得到过满足。在南昌三个月的时间里,他基本上没有得到家庭的支持,没有同学和朋友这个圈子,同样,姨妈对他的关注也不是特别多的。

(2)社会化过程中挫折处置失当。在刚刚离开家庭步入社会的时候, 张某希望通过赌博这样一种捷径来快速挣钱,证明自己的能力,但这毫无疑问肯定要失败,因为没有赌博的经验,也没有那么大的资本,于是输掉了家中的积蓄,为亲朋好友所排斥。对于工作能力,因为自身学养的原因,使得他,比如去种辣椒,去海南种辣椒,别人能够赚得四十五万,他就只赚万把块钱。相比之下又造成心理落差。于是,他就觉得周遭的人都看不起他,觉得自己也没有用,外在的眼神、舆论、压力和内在的对自己悲观、沮丧、放弃,使得他自己内心积压了很多的东西。积压的这些东西,他一直希望能有一个好的宣泄的渠道,进入青春期以后,谈过女朋友,很快就跟他分手,其中原因我们不知道,但是可以想象。于是在这种打击下,又没有办法和更多的朋友 沟通,他认为身边的朋友都是骗他的,他始终强调这一句话,我有钱的时候,他们就都来做酒肉朋友,没钱的时候就再也找不到这些人。他希望通过这些酒肉朋友能够形成自己的圈子,来建立自己交往的人群,在交往的过程中,释放一些心理压力。但是很快他发现,他没有这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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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当他没有钱的时候,他身边一个朋友都没有。他用攻击不特定人群的方式,来舒缓自己这种压力,在舒缓压力的过程中,逮住谁是谁,拿到什么工具是什么工具,于是,因为酒店工作的原因,很容易拿到菜刀,而因为职业的原因,夜晚值班的原因,就对自己同一个酒店里值夜班的同事痛下毒手。

(3)个人性格发展的缺陷。如果一个人埋怨所有的人,埋怨所有的环境,这个人必有严重的心理问题,一定是以性格缺陷为中心的,就是不知自己的问题,不能很好的认识自己。通过说他性格上肯定有问题,但我们应该注意其心理问题与性格缺陷有关。自私、自我为中心、敏感多疑等,这些都是性格问题,人一旦有性格缺陷,会导致生活当中挫折感增多。如果一个人特别自私,周围人会很讨厌他,但他不知道别人讨厌的原因是自己行为不好,他只看到别人对他不好的态度,于是他会恶性循环,更加恨周围人。张某的一系列经历,包括工作上、人际关系和恋爱问题,并不完全是无房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有没有人爱他?而这根本上要归于一个人的性格。如果你非常关心他人、是一个实在的人,女性会把自己托付给你;如果一个人敏感、多疑、 情绪不稳定,即使有房,也很难找到一个好伴侣。

(三)犯罪因素

1.生理因素:张某无器质性病变,可以排除躯体的原因。

2.心理因素:张某在社会化过程中有许多不适应,负面情绪愈积愈多,终于在某一个点上爆发,以舒缓这些心理压力。表现为杀完人后,很冷静地处理这些事情,去追杀、洗澡、住旅馆、睡完觉后去找东西吃,访谈时很冷静地表达,非常镇静的,没有恐慌,没有沮丧,甚至没有对被害人的反省或愧疚,说明他依然在享受舒缓压力的过程中。常态行为他应该设法借钱、逃跑,逃避警察对他的抓捕,他没有,他是从从容容的,说明他很享受这个舒缓压力的过程。

3.社会因素:家庭对每一个人的成长,都是如此的重要,无论是一个健全的家庭,还是一个残缺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依恋,没有牵挂,没有一个爱他的人,没有一个他爱的人,这个人就很可怕。张某杀完人,表述为:我没想到这件事情会给姨妈家庭带来不幸。说明他根本没有考虑到自己在南昌还有亲戚往来。

4.个性因素:张某自控能力比较弱,对自己情绪的控制不够。在整个成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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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过程中,对情绪的把控和情感的控制上面是很弱的,弱到以至于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自己和亲人、和人群、和社会的关系。

案例7【过失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朱海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2004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肝炎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二、思考问题

该案例中所体现是何种犯罪类型犯罪心理?以及该犯罪心理的的形成原因和特点。

三、问题分析

(一)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

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1、过失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的

2、犯罪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犯罪目的,也就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3、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是行为人消极心理品质在各种不利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

(二)李某过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李某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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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景因素。由于案发时间是在凌晨,地点在珠江堤岸上,过往行人极少,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较好的情境机遇。

2、被害人因素。受害者小叶是李某心仪对向,出于爱慕李某才强行索吻,以致犯罪发生。

3、生理因素。男性较女性粗心和大胆,喜欢冒险,注意力分散,因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李某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品质较差,容易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决定。

(三)过失犯罪案件特征

过失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危害性较大,通常由行为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所发,过失犯罪者一般有以下特点:

1、注意的分心,行为人没有将其心理活动在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内充分的指向和集中于应该指向和集中的对向。粗心大意,行为人粗心、忽略、不注意、违反注意的义务。

2、激情和冲动,在激情情况下,行为人认识狭窄,理智丧失,往往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的行为预见行为的后果。

3、侥幸心理行为人寄希望于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不是采取措施积极防治,这是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也是主观意志上的缺陷。

4、过于自信,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由于过度相信自己的能力自信能避免,最终导致过失犯罪。

5、应激不良,应激是行为人在出乎意料的紧急情况下所产生的高度紧张的情绪状态,如果行为人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不能准确的采取符合当时情况的行为易导致过失犯罪。

案例8 【物欲型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刘某,女,1979年出生致聋原因不明,在聋校读至四年级时因父亲病逝退学,家境困难,刘某试图找份工作供妹妹继续上学,后来在街上遇到一聋人(同案),在交谈时同案告诉刘某,可以带她去找工作,刘某没有多想,也没告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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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跟着同案一起来到深圳。2004年12月26日,刘某在103公共汽车上,趁人多拥挤之即,拉开失主的红色背包,盗取钱包和手机后下车逃跑,刘某最终被群众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二、思考问题

结合案例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及其形成原因。 三、问题分析

(一)从刘某实施犯罪的特点分析:

1、从刘某的犯罪的动机上看,刘某无稳定收入,缺乏谋生技能和就业机会,无经济来源,求职谋业无门,遂产生了“以偷为职业养活自己的”的犯罪动机。

2、从犯罪的类型上看,作为聋哑人的刘某犯罪主要是侵财型的盗窃。刘某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文化程度低,受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的侵蚀,认为“有钱就有一切”,对金钱的盲目追求致使私欲极度膨胀,将盗窃作为获取钱财的手段,以满足自己的欲望。

3、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其一,刘某固有的生理缺陷,加之家庭对的放任,加入到犯罪团伙,她有种归属感。跟别人一起作案,具有纠合性的特点。其二,作为外地到深圳后,陌生的环境以及固有的“从众心理”导致其对犯罪团伙的依赖。

4、从犯罪的手段上看,刘某把盗窃、侵财作为获取钱财的手段,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结合案例分析,刘某刑事犯罪暴力性倾向不明显。

(二)刘某刑事犯罪心理成因分析:

1、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 A、认知片面带来的偏执与模糊心理。刘某缺乏听觉的认知来源,对道德事理的了解与观察难周全透彻。因此,刘某的道德认识相对片面。刘某从个人的需求出发去考虑问题、支配行动,只考虑自己的生存需要,而不顾国家法律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B、意志薄弱带来的消极模仿心理听觉与语言的障碍,致使刘某思维水平较低,自我控制能力差,行为更多的受自我心理倾向和喜好所左右,随心所欲,不计后果。在物质动机的驱使下,为了满足个人的任性与欲望,滋生了消极的模仿心理,加之薄弱的意志力,所以,刘某成为了不法分子“引诱”的对象。C、言语障碍带来的“从众心理” 刘某心理发展特殊性的最主要因素是由言语障碍带来的,她心理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也在于此。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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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她往往采取“从众心理”,去寻找“安慰”与“理解”,这也是刘某轻易勿入聋人犯罪团伙的主要因素。

2、犯罪的客观心理因素 A、学校教育的局限性带来的逆反与好奇心理。首先,为了聋生安全起见,聋校多采用封闭式管理,使聋生交往范围缩小,交往对象局限于聋生之间。刘某在聋校交往能力尚未得到发展,社会经验也不丰富,在生理上逐渐成熟而精神和人格尚属萌芽状态,虽然刘某独立判断行事,但自身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旦和不良习气为伍就容易走上不归路。其次,我国现在的聋校在对聋生进行法制教育上,还没有专门为聋人编写,适合聋人身心认知特点的法律教材。对聋生的法律教育还停留在思想品德课上的道德要求,法律意识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不知法、不懂法,在聋生中是普遍现象。再次,对聋生的教育手段传统、单调,忽视聋生的心理健康,很少聋校定期对学生的心理进行分析、咨询与疏导。因此刘某也属于这种不懂法的类型。B、社会歧视带来的报复与反社会心理。他们往往是人们嘲笑、可怜的对象,这样就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不满、怨恨,对社会和健听人产生抵触情绪与报复心理,而对他们同类却倍加信任与信赖。所以刘某很容易受社会上少数成年聋人的教唆与诱导,成为了违法犯罪的后备军。

三、如何预防此类犯罪

1、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a 实施价值教育。因此,让学生真正明白偷窃行为的价值观到底是对还是错,也许从转变错误的道德评价认识着手,才是对青少年刑事犯罪的根本性矫治。b加强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用法律武器来提高防御能力,增强自护意识。c 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心理医生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学生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

2、家庭应采取的措施。a家长要转变观念。不要因为语言上的障碍就放松甚至放弃对耳聋孩子的管理和要求。要以正常的心态对待他们,对他们的过错行为更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b营造 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传播和学习文化及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家庭气氛和教育方法才能拥有良好的教育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独断、专横,要充分运用形体语言和眼神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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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他们的烦恼,了解他们的忧虑。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聋人健康人格的形成。

3、社会应采取的措施。加大法律的监督与量刑。我认为聋人犯罪应区别于智力和精神类残疾的人,在量刑上应该从重处罚,不给他们可乘之机。

4、加大就业率与社会的保障措施。政府应采取一些相关的强制手段与措施,使那些品学兼优又具有一定社会适应能力的聋人就业,同时在待遇上与健听人一样享受同工同酬。如果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都来爱护与关注聋人群体,采取适合他们的方式进行引导和教育,那麽,聋人成为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将不再是空谈。

案例9 【变态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41岁的李平平是家住海淀区的一名出租车司机。2003年半年内,李平平先后嫖宿4名女子后,将对方杀死后碎尸。有的小姐在被碎尸后,竟被他生吃掉眼睛和肾脏。在审讯中,李平平说:“我就是不平衡,辛辛苦苦一个月也挣不到2000元,她们如此轻松就能挣这么多钱。而且她们坐我的车从不拿正眼看我。”据了解,他于1995年5月27日,因不满自己被辞退,持刀闯入原所在公司经理宋某家中,将其一家三口杀死后焚尸。之前的4月1日,他因为嫉妒万某富裕而在其家中纵火。2002年11月起,自称有“赚钱难抑不平等”的心理失衡症。

2004年1月15日,涉嫌北京“6·15”特大系列杀人碎尸纵火案的“魔鬼”出租车司机李平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被市检一分院提起公诉。

二、思考问题

结合本案,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以及影响因素。 三、犯罪心理分析

从此案例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推断:犯罪人具有极其强烈的愤世倾向,对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极为不满。他在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充分表现出了自己在对待不劳而获现象存在的强烈不满情绪;而在犯罪手段的选择上则充分显示了他在自我意识层面上的激烈反抗。我们可以推断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由于犯罪人自己内心的严重不平衡而渴望对社会掌握财富的“不劳动者”采取报复性行为,并认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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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这种行为是合理的“惩罚”。

1. 社会因素。我们从以上的案例描述来分析犯罪人的几次犯罪时也不得不考虑这样的现实性因素:社会存在着巨大的两极分化,而社会上掌握财富的人并不都是因“勤劳”和“有能力”而得到自己所在的财富与权力地位。当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凭借自己“诚实劳动”而得不到应有的劳动回报时,处于这种地位的人会产生一种不平的心态,而“不劳动者”对弱势人员的轻视导致了对这种不平心态的强化。由于每个人都有追求“平等”需要,当社会机制无法调节“平等、公平”和利益分配的尖锐矛盾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由于无力运用正当途径来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又由于学校教育对学生理想化认知结构的塑造,就会出现费斯汀格所说“认知失调”问题。无权者只能用最原始的机体能力,用原始的、类似“血亲复仇”一样的方式代替社会行使“惩罚”职能。

2. 人格因素。

(1)从犯罪人的犯罪手法来看,犯罪人有着严重的直线式思维模式。比如,他将被害人的眼睛吃掉可能就是因为“她们坐我的车从不拿正眼看我”这个原因。依据精神动力学理论观点分析,犯罪人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性爱的有效释放,因此他1995年的两次犯罪都选择了纵火的方式,而在2003年的犯罪中的犯罪对象正好指向“妓女”这一边缘群体,并且生食了被害人的肾脏,以释放他的过度积压的本能需求。

(2)我们也可以看出,犯罪人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非常严重,渴望被女性关注,并且也非常渴望成功。根据阿德勒的观点,“追求卓越”是确认自我的基本手段。当犯罪人无法在社会事务上达到“卓越”状态时,他开始用毁灭的方式来确认自我。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结论:由于犯罪人个人自身的人格因素,犯罪人无法在社会正常的事务中得到良好的情感宣泄与释放,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普遍存在,这些都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欲望。在长时间的被忽视与被“不公正”对待的存在状态下,犯罪人的不满情绪与爱欲力比多被增量强化,导致了犯罪人的三次犯罪行为。

案例10 【情感型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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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陈威,男,40岁,著名心理学教授。1960年出生于一个幸福的家庭,1967年母亲因婚外恋自杀,1980年大学毕业,1990年,攻读完博士学位,成为一名著名的心理学教授,2000年,因犯杀人罪被捕入狱,从1990年至2000年,共作案六起,死者都是女性且具有共同的特点:既受过高等教育又靠卖身为生。作案后还为死者穿好衣服,死者死后都是双腿并拢,双手抱在胸前。

家庭情况:父亲,在他7岁时与其母亲离异。母亲,白远,伟大的科学家,在他7岁的时候因婚外恋带着羞辱上吊自杀,而且是赤裸着身体,7岁的他亲眼目睹母亲的死。妹妹,白纯,在他的教育下进入大学,在大学里和自己的老师恋爱,毕业前(1990年)因怀孕大出血而死。

二、思考问题

根据本案例,试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状态进行分析。 三、问题分析 1、犯罪心理结构

陈威是1989年开始作案,也就是他妹妹死的那一年。根据调查了解,他是在妹妹下葬的那一天杀了第一个受害者,在那一天他的愤怒到了极点要做点什么发泄一下,在他杀了第一个受害者后,他获得了巨大的心理释放,平衡的快感超乎他的意料,白纯的死压在胸口的一股气一下排泄而空,他获得了一种快乐的方式,从此就开始杀人。而妹妹白纯的死不是原始的诱因,根据阿德勒的观点,一个人的心理结构在大约4、5岁时已经基本成型而且稳定,陈威第一次作案的时候已经30岁了,所以说妹妹白纯的死不是原始诱因。也是根据阿德勒的观点,一个人童年的经历会影响其一生,早期的记忆对一个人来说很重要,在陈威的童年里有着不好的记忆,这给他留下了阴影。在他7岁的时候,他亲眼目睹自己的母亲上吊自杀,而且是赤裸着身体,一个7岁的孩子怎能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在他的心目中,母亲白远和妹妹白纯是近乎完美的,但是她们都因为堕落而死,他认为上了学怀孕就是堕落。母亲白远的死是原始诱因,而妹妹白纯的死是诱发事件,他认为要是早一点消灭堕落,母亲和妹妹就不会那样了,于是他就开始了消灭堕落的杀戮。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六名受害者都是既受过高等教育又靠卖身为生,这就是他所谓的堕落。而对于为死者穿好衣服,死者死后都是双腿并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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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抱在胸前,是因为母亲白远死的时候是赤裸着身体,他为死者穿好衣服实际上是想为母亲遮羞,至于双腿并拢,双手抱在胸前,我认为是他想让死者保护好自己,不要堕落。综上所述,陈威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受他童年经历的影响,而妹妹白纯的死触碰到了他童年时想忘又忘不掉的经历。 2、犯罪心理状态 (1)犯罪前

陈威是在他妹妹白纯下葬的那一天杀了第一名受害者,因为他无法忍受妹妹的堕落,经过调查,在他妹妹住院到死亡期间,让他妹妹怀孕的男人从未出现过。这就使他的愤怒到了极点,产生了犯罪动机,开始寻找他的目标人物,做好充分的准备。 (2)犯罪中

陈威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有着较高的智商和能力。而且他所作的案是十年后才被破,从这些可以看出他在作案过程中应该是沉着冷静的,不会表现出惊慌失措,也许每个人第一次作案会表现出紧张和恐惧,而陈威第一次作案时是愤怒到了极点,他根本没想其他的。所以我认为在犯罪过程中他应该是沉着冷静的,他没有留下蛛丝马迹让警察很快就破案,而是经过了十年才将他抓获。 (3)犯罪后

陈威杀了第一个受害者后,他获得了巨大的心理释放,平衡的快感超乎他的意料,白纯的死压在胸口的一股气一下排泄而空,他获得了一种快乐的方式。犯罪行为实施后,他犯罪既遂,犯罪目的达到了,他的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极大的满足感。我认为这就是他接下来再次作案的原因之一,这可以用心理学上的理论来说明:强化理论。他第一次作案没有被发现,而且心理得到释放,获得了满足,这就使他的行为得到了强化。

案例11 【知结类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8日、7月2日,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同时其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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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灭庙的动机。

在2006年7月14日晚,邱兴华手持武器将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内的工作人员和香客等10人残忍的杀害,死者9男1女,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年仅12岁。

邱兴华自幼丧父、母亲是间歇性精神病。童年是一个人成长生活过程中社会化最为关键的基础阶段,我们不敢说邱兴华今天的犯罪与其童年经历紧密相连,但是这样的家庭背景绝对是其不良心理形成的始作俑者。丧失父爱,不能感受母爱的温暖,从小生活在担惊受怕的日子里,必然在其幼小的心灵中形成了低信任感、自卑、向外(或向内)攻击的性格特征,这些也许在平时生活中没有显现出来,比如其哥哥邱兴富说到,‘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在外人面前,邱兴华很少发脾气,受到欺负时,尽管心里恼火,却一般不会外露’。但是歪曲、变态的心理会逐渐形成,并潜伏在人的内心深处,一旦足够量的刺激出现,这样的“潜意识”就会浮出冰面,成熟的犯罪心理形成,不良心理体验会一起迸发出来,如果情境允许,那么表现在行动上就会付诸实施。在看守所里,邱兴华对警方说,他在一夜间残忍地连杀10人的理由,竟是因为铁瓦殿道观住持熊万成“摸了他媳妇一下”。后来他又说,他承认自己没拿到证据,但他坚定地认为这是事实。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枉下判断,并认为就是事实,这样小的一个刺激量就成了邱兴华杀人的犯罪的导火索、催化剂。

邱兴华由于童年的不幸遭遇加上后来生活上的不如意,周围环境对其的排斥,逐步歪曲了其正常心理。邱兴华自己曾说,自己频频地搬家,究其原因是因为所处的邻居不好。但其搬了六次家,如此频繁地搬家,不是因为工作或生活的原因,而就是因为与邻居关系处理不好,这就值得我们深思,究竟是邻居有问题还是他本人不易与人相处呢?在与别人相处的过程中,邱兴华选择的是逃避而不是直面、正确地去面对,这样的与人相处的方法也无可厚非,但久而久之,当无法逃避时,就会选择其它过激的方法来处理。在平常生活中,由于种种生活压力所迫,邱兴华又不会运用一定的宣泄方法来排解,因此冲动性、报复性、攻击性心理特征逐渐形成,为后期犯罪心理的“成熟”积蓄了可怕的能量。

据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讲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她就开始感觉到邱兴华有些古怪。他心神不定,坐立不安。经常无缘无故地发火,抱怨何冉凤瞧不起他。而就在去年下半年,邱兴华承包的一处土方工程,因为事故赔偿了一名受伤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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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块钱,导致这一年几乎没有收入。邱兴华的情绪由此跌入谷底。他晚上经常一个人闷头抽烟,一坐就是一通宵。邱兴华的古怪也渐渐升级,他开始有了奇怪的想法:两个女儿不是他亲生的,因为她们走路的姿势与他不像。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会成为夫妻吵架的理由。吵完或打完后,邱兴华有时会反省,向家人道歉。然而他似乎无法控制自己,之后不久,同样的事情又会发生。

二、思考问题

本案例中犯罪人属于何种犯罪心理?结合案例分析该犯罪心理的特征、形成原因及影响因素。

三、问题分析

该案属于知结类犯罪心理。 (一)心理特征

犯罪动机指向性明显或具体;具有正常心智下的认识狭窄性;犯罪多带有报复特点;人格大多具有偏执性;心结多与日常挫折有关。

首先,犯罪动机指向性明显或具体。邱兴华与妻子先后两次到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同时还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因此决定杀人灭观。 其犯罪动机直接具体地指向了道观住持和香客。其作案时间选择夜深人静之机,并且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日有庙会,道观上的人员都到齐的时候,可能达到杀人灭庙的目的。

第二,具有正常心智下的认识狭窄性。邱兴华作案选择了他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时候,雇下杀手,为实施杀人而作充分的准备。并且使用烧的方式破坏犯罪现场。这一切都说明他具有正常的心智。但是由于其认识的狭窄性,迷信使其走火入魔,为了要个儿子邱兴华曾携妻子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求仙许愿,又因怀疑自己的两个女儿非自所生,又带上妻子到汉阴县铁瓦寨道观抽签要明,为了改变家庭的贫困对其产生的压力,相信通过擅自移动铁瓦殿上的石碑就可以化解。当其行为被道观上道士制止,由此发生冲突结下仇恨,这一切足以表明封建迷信的东西已长期在邱兴华头脑中占了上风。

第三,犯罪带有报复特点。邱兴华与道观的冲突只是他犯罪的导火索,其实是长期生活积累的仇恨、愤怒、挫折感、无奈,需要找个极端的方式发泄出来。所以邱兴华的犯罪属于发泄型报复犯罪。

第四,人格具有偏执性。他具有争强好胜的偏执,因自卑而引发的猜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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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挫折而引发的烦躁。他认为邻居都坏,只要邻居和他老婆说一句话,他都怀疑他老婆和别人有染,性格较为偏执。所以他偏执地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因此决定杀人灭观,以发泄其妒忌的偏执心理。

(二)犯罪原因

从邱兴华的犯罪过程,我们可以对一个人犯罪过程简述如下,首先是犯罪心理的逐步形成,在犯罪动机的驱动下,当出现一定量的刺激后,而情境又符合犯罪实施时,犯罪就开始实施了,这四种因素缺一不可(过失犯罪除外),即使是激情犯罪也离不开这四种因素的相互“配合”和作用。

以上四种因素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犯罪行为的最终实施,必须是四种因素“搭配”的结果,是四种因素“组合”的结果。首先,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实施的前提因素,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的发生;其次,犯罪动机促进犯罪心理的进一步升华,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内驱力,伤害、杀人类犯罪的报复欲、盗窃、抢劫类犯罪的物欲、强奸类犯罪的淫欲等都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内驱力;刺激量是犯罪是否被实施的重要因素,是否有足够量的刺激量将直接决定犯罪是否被实施,当然这里的“足够量”是可变量,不可定量化,有人可能会因为一句话而杀人,有人可能会因为一块钱而杀人,累见不鲜,不一而足;适当的情境是犯罪实施的关键因素,适当的情境会促使犯罪心理成熟,犯罪动机膨胀,从而促使犯罪行为实施,比如本案,邱兴华选取的犯罪情境是深夜,这样环境就很适合他实施犯罪,在看到他的仇人都已经睡着时,他的报复欲立刻膨胀,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从而实施犯罪,试想如果是在白天可能就不会酿成如此大祸。

(三)影响犯罪心理的因素

1、成熟的犯罪心理,强烈的犯罪动机,只需较弱的刺激量和一般的情境,就能实施犯罪,这种犯罪类型随意性较大,较难控制,且恶性程度较大,一旦时机成熟,刺激出现,情境吻合,犯罪就会实施。邱兴华就应属于这一类型。邱兴华的心理扭曲应该是相当严重的,否则,这样一个小小的刺激不至于会导致其犯下如此滔天大罪。

2、意识水平。这里的意识水平主要是以注意力水平为客观指标,如果一个人不能专注于某种工作,不能专注于思维,我们就要警惕他的心理健康问题了。

3、暗示性。易受暗示性的人,往往容易被周围环境的无关因素引起情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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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和思维的动摇,有时表现为意志力薄弱,他们的情绪和思维很容易随环境变化,给精神活动带来不太稳定的特点,同时给自身的心理带来一定的压力,久而久之,会产生心理疾病。

4、心理活动强度。就是一个人对于精神刺激的抵抗能力。抵抗力高的人能够平静面对生活的变迁,坦然处之。当然,这不能仅仅从外表来看,有的人可能表面上看上去很坚强,但实际上很软弱。抵抗力往往和人的认识水平有关,认识水平高的人往往抵抗力较强,反之则弱。

5、心理活动耐受力。我们把对长期精神刺激的抵抗能力看作一个人的心理健康水平的指标。这种慢性的长期的精神刺激可以来自方方面面现实的原因,有的人是因为慢性疾病引起,如乙肝、艾滋病,有的人可能是因为生活所迫,如没有工作,生活窘迫,还有的人是长期处在监禁状态下的,如罪犯,等等。这些由现实原因引起的精神刺激可以折磨人的一生,也可以使一个人痛苦很久,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出现心理异常,个性改变,有的人却可以在别人无法忍受的逆境中做出光辉成绩。

6、心理康复能力。从创伤刺激中恢复到往常水平的能力称之为心理康复能力。康复水平高的人恢复得较快,而且不留什么严重痕迹,每当再次回忆时,他们表现得也较为平静,原有的情绪色彩也很平淡。

7、心理自控力。情绪的强度、情感的表达、思维的方向和过程都是在人的自觉控制下实现的,精神活动和过程的随意性程度以及自觉控制的水平高低,是与自控能力有关的。心理健康的人对情绪的控制,情感的表达会运用的恰如其分,既不拘束也不放肆。

8、自信心。拥有恰当的自信是精神健康的一种标准。对自己的估计过高或过低会产生盲目的自信或盲目的不自信,对于事情的处理都会产生不好的效果。

9、社会交往。社会交往的过程是得到支持和帮助的过程,特别是在心理状态失去平衡时,很需要社会交往来帮助自己调节心态,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不断地发泄出不良情绪,摄入良性情感,获得社会支持,从而缓解心理矛盾,实现心理平衡。如果一个人社会交往不成功甚至被剥夺,必然导致精神崩溃,异常心理往往就在这时滋生。

10、环境适应能力。当生活环境条件突然变化时,一个人能否很快地适应以保持心理平衡,这就是人们的环境适应能力,往往标志着一个人的心理活动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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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水平。

从邱兴华案来看,他的犯罪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良心理的长期累积,心理能量空前膨胀,无法得到正常的排泄,最终导致犯罪。邱兴华犯罪的目的只是为了报复,并不存在物欲,因此其犯罪的根源是心理问题。如果他能够有一个正常途径来宣泄其心中的郁闷,也许就不会有“7.16”汉阴特大杀人案的发生了。

案例12 【偏执型人格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6 月7 日18 时,厦门人陈水总因社保问题无法解决,携带汽油等易燃物,致使厦门一辆BRT 公交车在行驶中突然发生爆炸起火,导致47 人死亡、34 人受伤、8 名学生下落不明,其本人被当场烧死。该案致多人死伤,毁坏重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犯罪危害的严重、形式的惨烈和影响的恶劣引起人们共怒。陈水总现年60 岁,初小文化程度。1970 年因家庭生活来源被切断,随全家下乡,历尽艰辛于1983 年回城。但没有安排住房,没有安排工作,自谋出路直至1994 年勉强娶妻生女,后又摆摊卖麻糍为生。但摊位遭到取缔,数十年一直挣扎在贫困线上。

二、思考问题

1、分析偏执型人格障碍导致犯罪的原因。 2、思考偏执型人格犯罪的预防措施。 三、犯罪心理分析

该案件属于偏执型人格引发的案件。 (一)犯罪人特点

偏执型人格障碍的个体表现为对他人极端的不信任,对发生的社会事件经常做出错误的解释,哪怕是和别人发生了非常小的摩擦,偏执型人格障碍的个体也会对别人表现出一种愤恨的反应。他们易形成一种病态的妒忌,对他人容易形成敌意和攻击。偏执型人格的人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 遇事固执己见,常认为自己是对的,听不得不同意见; 敏感,易对别人的言行产生敌意,习惯指责和攻击; 对遭受挫折和失败的原因归咎于他人,无法容忍外界的拒绝、侮辱和伤害,有暴力倾向的人遵守“以牙还牙”的人生信条; 人际关系疏远,对外界缺乏信任度,因为过度关注自我,导致极强的自负情绪;个性强,易暴怒,好与人争辩,追求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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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或权利最大化,经常怀疑和猜忌别人。

1、犯罪人多是生活、工作的“失意者”。他们的抗挫折能力差,自我调节和自我消化的能力也差。陈水总的邻居们曾告诉记者,陈家日子并不好过,常年没有稳定的收入,陈偶尔会去打零工,但大多数时间待在家中不干活。陈家生活的来源,都在陈水总妻子身上,除此之外,还要负担女儿的学费。

2、犯罪目的不明确,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偏执型人格者常常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他们只注重犯罪过程,而不计后果。如陈水总案中,死伤的人既不是与其有矛盾的人,也不是其直系亲戚,而是跟他没有任何恩怨的、容易下手的无辜百姓。他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发泄犯罪人对社会的一种不满和愤怒,作案手段简单且极其残忍。

3、一般是单独作案。由于偏执型人格者性格孤僻,自私偏执而不善跟人交往,加上其性格怪异,作案前没有预谋。他们很难有合谋者,因此单独作案居多。陈水总案中,犯罪嫌疑人和周围的人基本不相往来,很难与人建立深度的亲密关系。

陈水总的种种行为、思维模式正是偏执型人格障碍的特征表现: 不信任他人,无端猜测别人对自己心怀不轨,敏感多疑,办事心存过多疑虑,稍受侮辱和伤害则耿耿于怀,难以忘却。

(二)犯罪原因

1、社会关系处理不好。生活中的陈水总除了做过几次短期的小摊贩,基本待在家中靠妻子养家糊口。在对外界的关系上,陈基本和邻居不相往来,因为“张口10 次,有9 次都是和别人吵架”。在处理和自己家人的关系上,也与自己的兄弟姐妹保持着疏远的距离。在家中,身为父亲的陈甚至经常为用电脑和女儿发生争执。正是他与人交谈沟通少,心理承受能力弱,遇事想法偏激,容易猜疑别人,走入认识和行动的极端。一些闹心的话、不顺心的事或者结下的怨恨埋在心里,不能有效地释放和解决,就引发心理疾病或干出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来。

2、生活上的不如意。虽然陈水总案夺去了很多无辜者的生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从另一个方面讲,陈水总的“残忍”也建立在一种生存本能的驱动上。陈水总家庭贫困,生活中的任何一点希望都可能成为他的救命稻草。在陈水总的眼里,争取到有限的社保是他在家庭中存在的价值。但当这些自我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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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希望找不到立足点,生活没有出路,多次上访无望时,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失败感和无助感。而偏执型人格障碍者的世界,就像小孩的世界,是一分为二、非白即黑的。

3、社会对弱势者的歧视和冷漠。随着社会的不断文明、发展和进步,人们的价值观、生活观理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即将“弱者”和“强者”绝对化,在“仇富”的同时,出现更多的是“仇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位置的人与弱势群体接触过程中往往在言语态度上对他们予以蔑视,这必然导致“弱者”的心理不平衡发展,当这些影响因素达到临界点时,就可能导致“弱者”的总爆发,进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报复社会。

(三)偏执型人格犯罪预防

陈水总纵火案的发生与其自身心理素质低下、社会心理支持缺失、现实问题解决不如意有一定的关系。但不能简单的将责任归结于嫌疑人的素质问题等。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需要个人、学校、社区、社会的共同努力。

1、要帮助偏执型人格个人加强心理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现实社会的每个人都需要努力提高对现实的认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情绪调适能力、行为控制能力、合理求助能力。以便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不幸、挫折、打击、逆境时能正确认识、坦然面对、坚强承受、自我调适、理智行动、主动寻求心理帮助,以避免采取极端报复社会的方式来泄愤。

2、对偏执型人格缺陷者,学校、社区或单位要对其采取专门矫正措施。一方面,社会需要实施全民健心工程,为全体居民积极提供所需要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辅导。另一方面,对于处在逆境、遭遇挫折、社会支持缺乏、陷入悲观绝望境地的弱势群体以及存在某些心理缺陷的居民,在其客观上需要心理帮助又因各种原因没有主动寻求帮助时,单位和社区要主动送心理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主动送心理关怀、心理疏导与实际支持上门,给其尊重、安慰、鼓励、开导、理解、帮助,使其看到希望、树立信心,合理宣泄、理智应付。

3、有关部门要以工作对象为本,及时解决问题,尽力化解偏执型人格者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在重视管理法制化的同时也要注意特殊情况下的人性化,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灵活处理。有关工作人员真正以工作对象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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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点心理学,能够感同身受,设身处地地为工作对象着想,关注弱者,在可能的条件下及时地解决求助者的实际问题,尽可能让每个人都能更好地生活下去,以避免或化解对其产生不良的心理刺激。设法让其化解心中的块垒,使其改变对社会和他人的不正常看法,扬起生活之帆。偏执型人格犯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强烈社会影响已远远超乎了我们的想象,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在强化打击这类恶性犯罪的同时,我们更应倾注更多的精力去关爱这部分人,用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心理关怀机构给他们以温暖和关怀,以宽容的胸怀、科学的方法、文明的方式逐步改变他们对他人、对社会、对人生、对未来的认识,极力化解他们心中的瘤疾,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大众、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案例13 【青少年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5日晚上8点半~9点间,杨佳骑着一辆租来的无牌照自行车,行驶至闸北区普善路口,巡逻民警薛耀将其拦下盘查。因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提供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造成市民围观、影响交通,遂被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但到了派出所后,杨佳一度不予配合并和警员有语言肢体冲突。杨佳一直觉得委屈不服,故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执法民警。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和法律解释。杨佳及其母亲向闸北公安分局提出对事发当晚的责任民警予以开除公职的处理,并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民警向其耐心解释了有关执法依据,但被杨佳当场拒绝。2008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再次说明了有关情况。此后,闸北公安分局未再就此事接到杨佳的投诉。2008年7月1日上午,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他精心策划了一番:先用汽油弹引开看守等警卫人员,然后进去带刀行凶。最终导致6名民警牺牲,3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受伤。据杨佳交代,他点燃燃烧瓶目的是“想把此事的社会影响搞大”,戴上防尘面具和橡胶手套是为了防止催泪瓦斯伤到自己。面对闸北分局处理意见,杨佳感到绝望,他曾经在网上试图寻找用“枪”来实施报复行为,后因种种原因,没能得逞。2008年9月1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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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思考问题

1、思考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及导致犯罪的原因。 2、根据本案例,思考青少年犯罪的的预防措施。 三、问题分析 (一)犯罪人特点

犯罪心理结构即个体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早已潜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推动作用的各种消极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偏执型人格,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惯于把失败和责任归咎于他人,在工作和学习上往往言过其实;同时又很自卑,总是过多过高地要求别人,但从来不信任别人的动机和愿望,认为别人存心不良;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形势,有问题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主观片面性大;如果建立家庭,常怀疑自己的配偶不忠等等。

(二)犯罪原因 1. 纵向来看

(1)无意识层次,它受制于意识因素,具有冲动性,常体现人的自然属性。如犯罪恶习、无意识犯罪动机、无意识体验等。(杨某虽然平时没有什么犯罪恶习等,但却有一种睚眦必报的性格,曾经因一些小事踢坏邻居的门和楼梯扶手,说明其无意识层次存在一种暴力冲动)

(2)意识层次,具有能动支配作用,体现人的社会属性,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扭曲的道德意识及错误的法律意识。(杨某的暴力报复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是其在多次投诉无果,对解决结果不满的前提下一种意识层次上的能动的行为)

2. 横向来看 (1)动力结构

1)反社会意识。杨某在一年前与派出所民警的冲突中发生言语肢体冲突,以及最终的暴力袭警。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规范的否定和蔑视。

2)强烈的、畸变的需要。杨某强烈的自尊心和对公正公平处理的期望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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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和选择合法途径满足需要的能力。

3)犯罪动机。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直接内心起因。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产生的。杨某的犯罪动机显而易见。

4)不良兴趣。该案例中,杨某并没有什么不良兴趣,只是爱好上网和户外运动,不能算不良兴趣。

3.犯罪人特征结构

(1)特定的气质。杨某属于粘液质的气质类型。内向不稳定的性格,使其情绪波动易受影响却又不愿说出来。

(2)消极的性格特征。包括态度特征、情绪特征、意志特征及理智特征。这些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杨某某些程度上存在报复心及仇恨心,有冒险心理,处理问题不理智。

(3)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杨某具有观察现场,选择作案对象、时机等犯罪技能。成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能力条件。

(4)不良的行为习惯。杨某及其母亲邻里关系不好,睚眦必报,曾踢坏邻居门及楼梯扶手。

4.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1)消极、不良的心境。在杨某与民警发生矛盾后,或者说更早在其父母离异,母亲长期诉讼的时间里,杨某内向较真严守规矩,心里压抑、不满、企图寻求解脱。

(2)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心理状态。杨某多次观察现场及作案地点的行为表现其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紧张焦虑的情绪。

(3)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杨某实施犯罪时,注意力高度集中,情绪处于亢奋状态,常态心理被压抑,机体内一切能量都被调动起来集中于犯罪目的的实现,从而失去了理智,才会产生无法想象的结果。

5. 从犯罪综合动因轮看该案件

犯罪综合动因论是为了纠正“内因论”、“外因论”和“内外因素论”的偏差而提出的。它的核心是:人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相互动力作用的结果。

主体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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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理因素。杨某男性年龄27岁,粘液质,情绪不稳定易激动。 (2)心理因素。杨某缺乏正确理想以及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顽固偏执不理智。父母早年离异,母亲长年诉讼对其心理健康影响很大。

(3)行为因素。包括错误的活动、不良行为方式及其结果、有害的行为习惯、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杨某及其母亲邻里关系不好,睚眦必报,曾踢坏邻居门及楼梯扶手。

主体外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1)社会环境因素。杨某初中时父母离异,后来一直与母亲生活。其性格及心理成长受母亲的影响极大。而现实生活中的杨佳倔强、阴郁、沉默、规矩;网络日志中的杨佳,阳光、健康、活跃、渴望结交女友;驴友圈中的杨佳,参加活动主动、话不多、乐于助人、见到漂亮女孩很腼腆。这些不同体现杨某在社会不同环境中对自己的一种无意识的保护及内心的一种解放,是其压抑太久的表现。

(2)自然环境因素。在本案件中体现的并不明显。

情景因素。杨某从一开始针对当时的芷江西路派出所,到针对所有警察甚至一些无辜的人都产生仇恨和报复心理。作案时的一切情景都使得杨某被怒火冲昏了头脑,做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

(三)对杨佳案的反思 1、预防环境诱因方面

杨佳暴力袭警不应该得到同情和原谅,无论他最初的动机是什么。但毕竟,他的犯罪起因于同警察的纠纷。在此无意评判警察在杨佳袭警案件中的执法工作,但是这个案件确有值得我们反思并改进的地方,包括:第一,如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柔性化;第二,如何使我们在纠纷发生后的息访说服、疏导劝解工作更加有效;第三,如何使我们对恶性犯罪的预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减少牺牲和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深地反思并积极地行动起来,加以改进。

2、预防人格缺陷方面

应该说,如果我们整个社会(特别是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能从小就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哪怕是在他们已经表露出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加以及时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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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类似的悲剧是能够避免的。那么,怎样预防人格缺陷?这里可从两方面进行。

3、对全体青少年进行一般预防

我们的家庭和学校应该在尊重和关爱的前提下,着重对青少年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并贯穿于他们成长的全过程。

(1)培养移情能力和自我反省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凡事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多从别人角度考虑。所谓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育他们既珍爱自己,也珍爱别人;既学会欣赏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也学会欣赏自己。 (2)培养处理纠纷、应对挫折的能力。要培养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以正确的方法应对并调整好心态。要教给他们一些具体的人际交往的技巧。 (3)培养合理发泄郁闷和挫折感的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时善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发泄自己的不满,学会正常、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情感,而不是动辄就走极端,采取各种自虐或攻击的做法,走上一条害人又害己的道路。

4、对某些青少年进行特殊的预防

我们应该对那些内向、孤僻、忧郁、与社会联系面狭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类青少年往往会因自卑、脆弱而导致适应社会不良,产生消极心理倾向,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而且,因为他们的沉默寡言和平时表现不突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忽视。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类青少年给予及时的心理关怀、沟通、疏导、教育,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调适能力和对社会、对他人、以及对自己的责任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尽可能开设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及时发现在人际交往、两性相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难和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帮助和辅导,防患于未然。

案例14 【情感型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4日,历城区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昌成(男,30岁,淄博桓台县新城镇邢庙村人,小学文化)借来济索要工钱之际窜至历城区王舍人镇纸房村附近将该地一拾垃圾的妇女(现年56岁)强奸并杀害。

刘昌成六岁时父亲就上吊自杀,后其叔父便与其母亲一起生活至今。六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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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刘昌成的父亲经常在外面喝酒不归,父母经常吵闹和厮打;六岁以后,叔父不管他,母亲也不喜欢他。刘昌成八岁上学以后,学习成绩很差,在一年级一蹲就是四年,同学和老师都不喜欢他,无奈十二岁就辍学回家。在帮家人做豆腐生意一年后刘昌成便成了一名无人过问的游手好闲之徒,母亲不愿让他进家,一个偶然的机会使他与本村一位当时就已经60多岁的老年妇女(刘昌成本村的一位长辈, 刘昌成称其为“奶奶”)进行了接触,在其十四至十七岁期间,他们的接触极其频繁,刘昌成几乎每天都在老人家度过,在刘昌成潜意识当中,这位老人就是他的亲人。与在自己家里受到的各种冷落相比,老人为刘昌成的“付出”使其感受到了无比的温暖,家庭的贫困也使这位老人经常唆使诱骗刘昌成家里为其拿回各种食品,包括罐头、油条等(刘昌成家开着一个小卖部)。

刘昌成的第一次性行为选择对象是50多岁,系刘昌成本家的一个大娘,由于他的心切、紧张和对女人的完全无知以及老年妇女自身的生理特征等各种条件限制,最终他的第一次性交行为以早泻结束,尽管如此,他也由此得到了此生未曾有过的愉悦和快感。最终桓台法院以强奸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监狱生活好像对刘昌成并没有产生多大影响和威慑。

在1996年,同样的厄运又降落在另一位老年妇女身上,所不同的是刘昌成这次选择了在临村作案,结果不同的是这次家里人选择了私了;熟不知这种做法更加巩固了刘昌成的犯罪心理。

1998年刘昌成第三次作案,这次结果不同的是家里人不仅没有选择私了,而且把他赶出家门。无奈,刘昌成又走上了流浪和打工的道路,事情也就不了了之。遗憾的是令亲人感到更没脸的事情在2000年又一次发生,并且这次他选择了至今已90高龄的自己潜意识当中最亲近的女人。结果是又被判刑三年,在监狱因打架又被加刑两年,2005年元月出狱。刘昌成五次作案,目标都是老年妇女,除其中一人未遂,两人挨打,一人被捆绑外,其余行为特征类似,性行为开始时都是商量,然后仔细察看女人阴部,结果也都是以早泻收场。

2005年出狱后的刘昌成已经30多岁,当年3月份再次跟着自己的一个亲戚宗俊峰到山东济南打工,并在九月份追求过一名糖尿病医院的化验员――苑小丽(其实,苑小丽根本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想法,她只是一名安利产品推销者,喜欢跟陌生人搭话是这类人的职业特点,而刘昌成自认为与这名护士谈过一个星期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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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其父母不同的是宗俊峰对刘昌成看管很严,工资也并不全部交到刘昌成手中,已免其发生嫖娼、看黄色录像等不良行为。无奈刘昌成只得借空闲之余蹲在马路边看看过路的妇女,偶尔大喊几声发泄发泄。但由于种种原因宗俊峰被辞退,刘昌成自然也受到了牵连。工作没有了着落,他认为自己想象中的美好婚姻也就从此化为了泡影,以前在宗俊峰住处看过的黄色光盘镜头的刺激和对老板解聘的愤怒,使其压抑了多年的东西重新抬头。2005年12月底来到济南后,宽松的环境使他的本性又一次流露出来,他认为这次办了事肯定不会跟以前在本庄一样会被人发现。侥幸心理使其再一次选择了与以前类似的侵犯对象,一个56岁的拾垃圾的老年妇女。他用双手掐住了被害人,等到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刘昌成又匆匆进行性行为,并又一次因紧张而早泻在被害人体外。完事后又用一根电线猛勒受害人脖茎,并捆起了被害人手脚,用被害人的内裤将其口塞住,移于床下。一场悲剧就这样又一次发生了。

二、思考问题

案例中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的? 三、问题分析

1、刘昌成犯罪行为特征分析

刘昌成多次强奸老年妇女是其犯罪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是其成长过程中形成的特定人格的外在表露。识别标志是每个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持久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

刘昌成在犯罪现场遗留下作案工具,重新安置了尸体,对已经处于不清醒状态的“尸体”进行性行为,在作案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交通工具等种种迹象表明,刘昌成属于无组织力杀人犯罪,即他在杀人前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计划,在实施犯罪期间行动也表现出杂乱无章。这种人一般智商不会高,一般低于100;经济环境一般;选择中老年妇女往往意味着其家庭残缺、心理异常;现场遗留下作案工具、重新安置了尸体、对已经处于不清醒状态的“尸体”进行性行为表明此人身体并不强壮,感到自己笨拙或自卑。因为制服一名并不很听话的被害人,并且能够支配和控制她,就是犯罪嫌疑人克服这种缺陷的方式。正是这种缺陷使其内心的不安在遇到紧急事情时会很容易通过行为表露出来。

2、刘昌成早年对老年妇女依赖性人格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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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上看,刘昌成无疑是有缺陷的,而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虽然他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但作案时心理状态是正常的,他对作案时间、地点、方式,对自己的行为动机、进程、终止都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且在行为过程中和结束后能自我保护,所以应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果归类型的话,他应该属于非典型性的情绪型犯罪。

一个人畸形人格的形成表明其在成长的历程中,他的生活和家庭环境一定存在着一些欠缺。人对某一具体事件的行为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之所以不同于别人的反应方式,恰恰取决于他已形成的特定个性,而这种个性的形成是他个人所特有的、全部的过去经历。人格的独特性就在于个人特有的心理素质与生活经历的组合。

刘昌成家族中曾有两人自杀史,这使其形成了漠视生命的人格特征,他好像对生命没有感觉,对自己和别人的死亡好像根本不在乎,甚至归案后在看守所提审时还莫名其妙的“傻笑”。刘昌成六岁时父亲就上吊自杀,后其叔父便与其母亲一起生活至今。叔父不管他,母亲也不喜欢他。可以说,刘昌成的幼年和童年基本上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使其形成了自卑、烦躁和孤独的人格特性,并进而影响了他的学习与自信。父亲过早的去世使他失去了模仿的对象,男子汉的心理成长过程受到阻碍。因此,他在幼年时会经常受到同学欺负,这进一步加重了他的自卑感和孤独感,同时也使他开始产生了某种仇恨,但目标尚不能确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成人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使他与本村一位当时就已经60多岁的老年妇女的接触,刘昌成偷盗成性的个性也正是在这种潜移默化中形成。 十至十八岁正是一个人社会化的最重要时期,这期间形成的人生观、价值观尤其是正常性心理的成熟会影响人的一生。而对刘昌成来说,与同辈男孩子的隔绝使其丧失了交流和对话机会,导致其形成了难以交流的内向性格;而与同辈女孩子的隔离更使其远离了一个男孩子正常性心理形成的每一个有效接触机会,最终使其心理上形成一种对老年女人的严重依赖而自己却不能察觉。 3、刘昌成多次奸淫老年妇女的性心理特征

虽然成年后的刘昌成对其他年龄段的女人也很感兴趣,并经常在路边和其他公共场所对妇女进行挑逗,甚至还自认为与一名护士谈过一个星期恋爱,但成年后源于自卑与无名愤恨的刘昌成与异性交往产生了障碍,在他的潜意识当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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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人的无知实际上使其对年轻女人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畏惧。1991年十六七岁的刘昌成性生理已经成熟,当他对女人的神秘和渴望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最终就把目标锁定在老年妇女的身上,监狱生活对刘昌成并没有产生威慑,而年龄的增长给他带来的生理压力却与日俱增, 1996年,刘昌成选择了在临村作案,结果不同的是家里人选择了私了;熟不知这种做法更加巩固了刘昌成的犯罪心理,1998年刘昌成第三次作案,这次结果不同的是家里人不仅没有选择私了,而且把他赶出家门。刘昌成五次作案,目标都是老年妇女,除其中一人未遂,两人挨打,一人被捆绑外,其余行为特征类似,性行为开始时都是商量,然后仔细察看女人阴部,结果也都是以早泻收场。 4、刘昌成本次作案前的侥幸心理

刘昌成从小就属于一个被人轻视和忽视的人。同时,他的沉默和内向使其在生活当中没有机会品尝成功,除了几次强奸以外,在他心理上没有因为个人的某种努力而获得成功的快乐感受。再遇上家庭的冷待、周围人的冷落,他就很容易陷入想象之中。刘昌成之所以喜欢看鬼片,是因为这种片子能引发他的无穷遐想,他幻想着自己有无穷的力量,将自己与作品中的人物认同,想象着自己像作品中的人物行事、成功和荣耀,这种想象是他重要的“心理伙伴”,他愿意个人独处,以便在个人独处时进行想象,在想象中得到心理上的莫大满足。他甚至想象着自己与苑某美好的婚姻生活。但由于后来丢了工作,他认为自己想象中的美好婚姻也就从此化为了泡影,加之曾经看过的黄色光盘镜头的刺激和对老板解聘的愤怒,使其压抑了多年的东西重新抬头。2005年12月底来到济南后,侥幸心理使其再一次选择了与以前类似的侵犯对象。

5、刘昌成犯罪心理个案总结

性格的内-外向决定人的社会活动的多寡,刘昌成社会活动的减少势必会导致他对内部、对自己的活动增加,他喜欢自己喝酒就证明了这一点。酒精给了他一个虚幻的世界,并且栩栩如生,使其满足了他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不了的愿望与渴望。

可以说刘昌成就是其嗜酒成性的父亲和狂躁暴戾的母亲二者的有机结合。刘昌成6岁以前父母经常吵闹,其父之死可以说是其母专横跋扈的必然结果。他的母亲生育了刘昌成,但在其心理发育最关键的童年时期却并没有尽到应尽的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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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相反因其夫之死,外面的债务和生存的压力使她的脾气更加暴戾,刘昌成经常一人在外游荡,这种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一般只有两个极端结果,或者极度温顺、或者暴戾叛逆,他的两个哥哥与他本人分别走向了两个极端。

刘昌成实际上是在两个女人身边长大的,一个是他专横跋扈的母亲,一个是诱人堕落的“奶奶”。成人后刘昌成最恨的是他的母亲,但他不能也不敢向其母亲表示憎恨情绪,他唯一能做的就是逃离。在他的潜意识中只有将愤怒指向其他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随着其年龄的增长,他的性压抑和其暴戾的本性进行了一个完美的结合,在其实施强奸的五个老年妇女中,有三个受到暴力侵害,就是最好的例证。

案例15【情感型犯罪心理】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 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过程: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正是在随后的半年中,林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并长时间保存。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取出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 4月16日15时23分,医院宣布,黄洋死亡。

二、思考问题

思考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变化以及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三、犯罪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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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模式

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模式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由好变坏的逐渐变化的过程。林森浩与其室友黄洋,几乎半年前便互相删除了对方的QQ好友,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随后发生的水票争执也可以理解为犯罪的导火索。但无论怎样,林某的犯罪心理在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之后发生了质的变化。渐变模式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可以较为清晰的分析犯罪心理的萌芽。发展和成熟到定型化的历程。这一过程因其持续时间较长,因而在以犯罪动机为标志的犯罪心理形成并外化为犯罪行为之前,往往会存在一些劣迹行为,林某在案发前几日便不再喝寝室的水,而是频频出入其他寝室,这就是异常的行为。

(二)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

林某的犯罪行为可以定义为意志选择行为,即通过意志活动实现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典型的方式。林某投毒行为的发生是其意志努力的结果,而且投毒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自始至终都处于林某的意志控制之中。从犯罪动机的形成---预备投毒,到作案的准备---准备毒药,最后到实施犯罪,都是林某有意识的活动。根据林某犯罪心理积极性,可以判断其犯罪意志选择行为是主动的。因为他的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的形成是积极的意志努力的结果,是其主动的选择。而且整个投毒案有较为清晰的犯罪心理阶段:

1.确立犯罪动机

林某与室友黄某在作案半年前就发生矛盾,致使双方互相删除网络联系方式,随后的半年二者关系一直僵持。发生水票的争执之后,林某便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冲突和犯罪的思想斗争,并很快“战胜”了自己,确立了明确的犯罪动机---毒害室友。

2.进行作案准备

林某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在课堂上找借口暂时离开,随后潜入实验室,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并长时间保存。这些就是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对象、路线、地点,并且其还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随后还记录了整个的作案过程。

3.实施犯罪

直到3月31日,浅黄色的液体被林某注入纯净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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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人认知的偏差 1.犯罪人林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世界观世人对整个世界的总体看法,它决定着人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影响人们的情感、思想和态度;人生观世人对人生生存价值、意义、目的和生活准则的总体看法,一个人的人生观是由世界观所决定的。然而林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核心是极端个人主义的,其价值观、幸福感、友谊观、荣辱观等是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派生出来的。这样的人生观表现在他的外显行为上也是扭曲的,显然他的犯罪行为与社会相背离,给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 犯罪人林某的道德观

一个人的道德观是其调控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主观思想意识。犯罪人林某由于其受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影响,其道德观也是错误的。遇到生活中的矛盾误会,不以正常的方式去沟通解决,而是通过极端的犯罪行为去打击报复,这很显然其道德观也受到了极大的扭曲。

3.犯罪人林某的法纪观念

一般情况下,意志选择的犯罪人的法纪观念比较淡薄,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识往往是错误的,他们也往往是愚昧无知的。许多的犯罪人,包括林某在内,他对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着错误或者歪曲的认识。林某虽然智商很高,学习很好,但是其情商不高,不会解决问题,加上其法纪观念比较差,致使其发生犯罪行为。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大学生杀人,确实大部分是个人原因。但这同样也是诸多社会问题在个人身上的折射和印证。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对其造成的冲击。很多大学生没有一个坚强的精神力量,很容易迷失自我,尤其是从偏僻的农村一下子来到繁华大都市的贫困青少年。环境的巨大反差很容易让他们的心理难以承受。同时,我们社会也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心理疗治机制。社会贫富差距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存在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也会加剧大学生心理畸变,从而诱发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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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

一、基本案情

2005年2月14日,济阳县发生了一起劫持人质案,犯罪嫌疑人吴晓梦(男,24岁,济阳县太平镇人)窜至济阳县垛石镇桥杨村附近将该村女青年齐某劫持。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周密部署,经过长达19个小时的对峙周旋,最后采取果断措施,将犯罪嫌疑人击伤后抓获,人质被安全解救。为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别是揭示其案发期间、对峙阶段和抓获前后的心态变化和心理历程,为今后侦破此类案件提供可靠依据和借鉴意见,民警多次提审吴晓梦,查阅相关案卷,并走访了受害人、吴的亲属和知情人等,获取了较翔实的一手资料。

吴晓梦自幼家境贫寒,在他1岁时,其母因忍受不了贫穷,撇下家人远走他乡。吴晓梦的大哥、二哥因为家境贫穷,相继到别村做了上门女婿。

二、

三、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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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晓梦作案前的矛盾心理

吴晓梦自幼家境贫寒,在他1岁时,其母因忍受不了贫穷,撇下家人远走他乡。吴晓梦的大哥、二哥因为家境贫穷,相继到别村做了上门女婿。从小在这样一个贫穷、缺少母爱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吴晓梦,逐渐形成了自卑、孤僻、偏激、作事不计后果的性格。特别是初中二年级辍学后,吴晓梦游手好闲,喜欢看闭路电视、电影、画报,耳濡目染的是刺激、暴力和纸醉金迷。其在日记中写道“现在的我心里酒色财气好像占的比例更大一些吧”。在日记本的末页,吴晓梦用红笔写了一个大大的“武”字,充分体现了他崇尚暴力、执拗偏激的个性。事后,刑警支队心理专家对吴晓梦的人格进行了专业测试,结果是:该吴存在有“回避型人格障碍”,表现为敏感、多疑、自卑、焦虑、孤独、敌视、侵犯、急躁、自我欣赏和不愿别人了解自己的想法、不能正确理解现实生活,但仍有一定的正义感等。他潜意识中对其母从小离开他的怨恨以及奶奶对他的溺爱的怀念时隐时现、错综交互,在意识层面上使其一直生活在矛盾之中,这次事件可以看作是这个矛盾在弱小者身上集中爆发的结果。

据查阅案卷和吴晓梦供述:由于生活拮据,2003年他与同村另两个青年曾合伙抢劫了一辆面包车,三人开车窜至德州禹城市绑架了当地一个女孩,准备索要赎金,没想到却被迅速而至的警察冲散,没有得手。案发后,吴晓梦知道公安机关在通缉他,就一直东躲西藏,生活颠沛流离,每天只能选择废弃的房屋和牛羊圈里过夜,精神和肉体都受尽折磨。他对母亲的离弃理解为母亲对他的拒绝,在他就学期间同学对他的欺辱被其理解为同辈的拒绝,二者对其自信、自尊的磨损形成了他孤独、敌视、敏感、多疑的个性和无助感,这段逃亡生活,又使吴晓梦本来退缩的社交行为蒙上了更重的阴影。一方面对这样的生活极度厌倦,希望早日结束,一方面压抑到极点的焦虑情绪难以释放,两种心理的反复交合是他案发前复杂心态的集中表现。

2000年,19岁的吴晓梦在外打工时,认识了女友玲玲,不久同居。但两人的交往,却遭到了玲玲家庭的坚决反对,原因是吴晓梦家里太穷。2004年12月,吴晓梦与刚生完孩子的玲玲商量,打算外出打工赚钱,并将孩子送到了玲玲娘家。2005年1月,玲玲一人回家看孩子时,被家人藏了起来。在此后1个多月的时间里,吴几乎天天到玲玲家中,要求见玲玲和孩子,想尽千方百计不得其果。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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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失败的痛苦、长期逃亡的折磨、孤僻偏激的性格柔合到一起,就象一根导火索终于点燃了其内心长期压抑、无法释放的怒火。

吴事后交代:春节前,他就产生了“不惜一死也要见到老婆孩子”的想法。“我就一直琢磨如何见到老婆孩子。我曾想了许多办法,如带着一桶汽油到她家,如果不让我见人,就烧她家房子或自焚,让她家人在全村抬不起头来;或者象电影上那样,劫个人质(吴曾参与绑架人质案,有一定犯罪经验),逼着警察把玲玲找来,当面说清楚。?? ”。

吴晓梦之所以在2月14日选择劫持手段作案,也与当天偶发因素有关。首先,案发当日是情人节,吴晓梦再次到玲玲家,幻想出现奇迹,但又碰壁而归,使他十分恼怒。其次,从玲玲家回来,吴晓梦就跑到弟弟家去喝闷酒,后又到垛石镇一算命先生家里去求问婚姻,当听“大师”说他婚姻不可挽回后,吴晓梦彻底绝望,加之酒精刺激,使其决心实施犯罪。第三,案发当天是大年初六,吴晓梦为劫持人质,特意挑选了一条比较偏僻的小路,而恰在此时,遇到了独自外出走亲戚的女青年齐某。

综上所述,吴晓梦这次犯罪,固然有家庭贫穷、性格偏激、负案在逃等多方面原因,但婚恋失败却是吴晓梦犯罪的导火索。吴晓梦与人交往的方式是从反感他人逐渐过渡到孤僻独处,长期的独处又使其越来越怕蒙受别人的拒绝和羞辱,就更喜欢独处,对拒绝和羞辱也就特别敏感,这种情况下极易形成过激行为。这次犯罪只是其潜意识中愤怒的发泄,通过犯罪手段达到“见老婆孩子”的说法,只是吴晓梦意识层面上的托词。

2、吴晓梦劫持人质初期的尝试心理

当吴晓梦截住齐某后,据其说:“心里本十分紧张”,但齐某的胆小怕事和委曲求全,极大地刺激了吴晓梦的犯罪欲望,带着一种“便宜不占白不占”、“做个风流鬼”的想法,吴晓梦将齐某实施了强奸。

强奸齐某的过程中,吴晓梦发现齐某的反抗并不像他预想中的那样激烈,这进一步助长了其劫持犯罪的心理倾向。吴一方面恐吓齐某,威胁齐某不要乱说乱动,一方面又以自己感情的悲惨遭遇获取齐某的同情,并许诺娶齐某为妻,通过软硬两种手段将齐某带回家中,继而又隐藏到离家不远的一个废弃农舍中。 15日中午,吴晓梦准备带着齐某回家吃午饭时,发现了到吴家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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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吴晓梦拉着齐某躲到了院墙后边,并威胁齐某不要乱喊,等到民警们走后,两个人才回家。事后民警问其为什么不逃跑,吴晓梦回答:“我劫人就是为了见玲玲,如果我跑了,那目的就达不到了。”民警又问,既然已见到民警,为什么不马上露面,让民警给你找玲玲?吴回答:“当时很害怕,没想那么多”。 由此也可以看出,劫持人质初期,吴的心理也是处于一种矛盾状态,好像既想达到让民警帮他找玲玲的目的,又怕民警及早发现。于是就选择了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办法,拖一天算一天。等到民警发现他后,再实施进一步行动。其实,在吴晓梦的身上潜藏者一种强烈的“恋母情节”,在他的潜意识中,他的女友和女儿身上始终潜藏着自己的母亲和奶奶的影子,是一种对女性爱恨交错的复杂情感,同时又表现出其对年轻女性的一种动物式的爱怜,甚至有时表现出对能理解自己的女性的一种本能的保护,这也许就是他为其女友付出如此之多却得到这样的结果而还不恨她,并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至今毫无悔意的原因,也正因如此,可以断定他也不会伤害齐女的性命。开枪前后吴晓梦对齐某往墙边的用力一推、自杀表现及事后我们对受害人和其本人的调查测量结果证实了这一点。其实,吴晓梦挟持齐女也许只是对其孤独情绪的慰藉和寻找一个能够倾诉的对象而已。也正是这点情感才能够使其坚强的活下去,从而形成今后改造的强大动力。

3、对峙阶段吴晓梦的心理转折

当排查民警发现吴晓梦和齐某时,吴迅速拉着齐某退到了废弃的农舍内,将门窗全部挡了起来,并隔着门板向民警叫嚣:“你们赶紧退出院子,不然我就杀死人质”。此时的他害怕民警冲进屋内,心理高度紧张,心态十分冲动,他此时根本无法思考,不可能听进民警的任何劝导。

时间使吴晓梦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并开始向民警提出了要见玲玲和父亲的要求。民警开始对吴晓梦进行政策攻心、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刚开始,吴晓梦对民警的喊话还能动情,特别是民警答应吴晓梦如果其主动投案自首、释放人质,可以安排其与玲玲见面后,吴晓梦更为动摇。

吴晓梦的父亲、弟弟到达现场后,用亲情对吴进行规劝,正应吴的心态并击中了他的要穴。据吴晓梦事后交代,吴父在门外的规劝对他触动很大,特别是当吴父痛心的对吴晓梦说“小三(指吴晓梦),我们老吴家祖祖辈辈就没出过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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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就这样死了你对得起谁?”“你自己想死也就罢了,算我白养你一场,你还祸害人家姑娘干什么?你赶紧给我把人家姑娘放了!??”,听了父亲的这些话,吴晓梦真正动摇了,并有了自首的想法。但他认为只有自己戴上手铐走出来才算自首(如果民警给他戴上手铐不是自首),于是吴晓梦便要求民警给他一副手铐。但民警不了解吴晓梦的真正目的,出于保护人质的考虑,没有答应吴晓梦的要求,并劝吴晓梦说“你犯的罪过并不大,摊不到戴手铐”。就是这样一句话,引起了吴晓梦的极大反感和气愤。因为他当时就知道自己罪行的轻重,又有前科,很明显,民警的说法只是想骗他出去。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吴晓梦彻底绝望了,他想像着有很多狙击步枪瞄着他,一露头就会被击毙,他只能选择对抗到底。 在此后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对峙过程中,本来就多疑的吴晓梦根本就不相信包括他父亲和民警在内的任何人,对送去的食物和饮水不敢吃也不敢喝。用他自己的话说,“那时什么也打动不了我”。事后民警问吴,如果把玲玲找来,你会怎样做?吴回答:“如果她还和我好,并同意等我(出狱),我可能自首;如果她不来或无情无义,我就一死了之(自杀)”。民警又问:你会要求把玲玲换成人质,并与她同归于尽吗?吴回答:“不会,我们还有孩子”。当民警问他会不会杀死人质齐某时,吴一再否认。

可以说,这一阶段,吴的心理经历了高度紧张、动摇、愤怒和绝望的过程。如果说拒绝给予他的只是愤怒和敌意,那么欺骗给予他的就只能是绝望和与之相随的歇斯底里,因为虽有性格缺陷的他也毕竟还是一个人、是一个极其需要亲情和女性关怀的人。

4、被抓获前后吴晓梦的绝望心理

16日中午11时许,民警实施强攻。当吴晓梦发现由墙洞进屋内的民警后,首先是惊恐万分,不知所措;继而万念俱灰,只求一死。在被民警开枪击中左肩的一刹那,他用力将齐女一推,又挥刀刺向自己的脖子,意欲割脉自杀,后被扑上来的民警死死地压在身下。

在住院治疗初期,吴晓梦抵触情绪非常大,不但不配合治疗而且还绝食,一心想死,还埋怨“为什么没一枪打死我?”。民警的悉心照料使吴晓梦渐渐被打动,开始进食、配合治疗并陆续交待罪行和反思自己的行为。他说很后悔自己没有听从父亲的教诲,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在最让他不放心的就是父亲和女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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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一定在狱中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狱与父亲和女儿相见。可以说,女儿的存在和最终归属是吴晓梦生存和改造的最重要依托。

吴晓梦的整个心理发展历程如下:从小母亲的离弃、父亲的冷漠生硬使其感觉依恋阶段(0-3岁)发展受阻,感到紧张和不安全,对别人不信任,认为不能寄希望与人,进而产生孤立、无助和被抛弃感;这种对自我的否定在今后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中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同学对他的欺辱被其理解为同辈的拒绝和抛弃),最终使其自视为无吸引力、无价值的人。他的生活从开放走向了封闭,其情感体验从苦脑到神经质、从温怒到暴躁,由于其不能公开表达自己的情绪,便以丰富的幻想来发泄心中的积怨、满足自己的愿望,以音乐、诗歌和日记等形式来表达感情和归属的需要,这种障碍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焦虑、苦脑和愤怒之中。这种愤怒一定会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发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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