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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教〔2008〕32号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部分 课程考核

一、考核的目的、科目、方式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与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也是反映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志之一。做好考核工作,对形成良好学风,提高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考核应根据全面素质教育的要求,对考核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改革,坚持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特别是考核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学生加强基础理论学习,增强综合能力,提高全面素质。

第三条 学生修读专业(或专业大类)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均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平时考核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践环节、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终结考核。

阶段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一般每次不应超过1学时。

第五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闭卷)、口试、机试或另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需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的课程应充分作好准备,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由院(部)组织进行。

凡在同一学期内采用同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课程实行统一考核,统考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

考试课程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试。

第六条 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验、小测验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等级(分数)、学分。也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一次课中进行。

二、考试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 为提高考试的有效性,确保考试质量,检测教学效果,发挥考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必须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试题(卷)库建设、命题、印制试卷、考场安排、监考、评分等过程提出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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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所有考试课程都应建立试卷库(每门课程10套以上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条件的要建立试题库,凡教务处有试题库的课程一律选用教务处的试题库。所有考试一律从试题(卷)库中随机抽取。各教研室要根据教学和改革需要,适时对试题(卷)库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 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使用教材、课堂讲授内容以及指定的必读参考书和资料命题,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不可出偏题、怪题和过于简单的题。

第十条 试题一般分为三类:

1.基础题。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并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

2.综合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 3.研究创新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上述三类题目的比例一般是:基础题占60%~70%,综合题占30%~20%,研究创新题占10%左右。任课教师或教研室也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考卷由教研室主任指派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卷,教研室主任审批,审批之前应指派教师试做,以分析和调整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

试卷原则上要求打印,个别打印困难的试卷,用碳素墨水正楷字体书写在统一的“试题专用纸”上,以便胶印。

教研室指派专人汇集和整理试卷,将其归入教研室教学档案,妥为保存。

各类考试,对试题要严格保密,教师不得以出复习提纲、划定复习范围和指定复习重点等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及其类型。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考试由教务处与任课院(部)共同组织,主管领导分别担任主考和副主考。

第十三条 凡统一考试的课程,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采用流水作业式判卷、统分。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进程,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门课程的考试班级、时间、考场、监考人员,公布考试安排表,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考试环境。印制、试卷应安全保密,防止泄题,若有泄题,将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考必须按照《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监考人员守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要求学生清理考场并宣读《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考场规则》。核对学生证件与学生本人及考卷上所填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年级、班号是否一致,积极预防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在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理试卷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坚决、严肃、及时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舞弊事件并及时通报。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舞弊,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试,及时填写学生舞弊事实并收齐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教务处(当次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教务处及时通报全校(当次考试结束一小时内),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及时处理。 24

第十七条 凡监考人员违反监考人员守则、被巡考人员发现或学生举报不按监考程序操作并造成不良影响、在考试中疏于管理而未能发现或制止学生舞弊行为、在监考中造成遗失考卷、监考迟到或无故缺席等,经核实后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按安排的时间、考场进行,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能擅自更改考试安排。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实行考试资格审查制度,由教师根据学生听课出勤、作业完成等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审查,并于最后一次上课时通知到学生本人。一门课程累计缺课1/3以上(含1/3)或缺交作业次数1/3以上(含1/3)取消学生该课程考试资格,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学生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应予重修。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结束安排一次考试。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因故申请缓考并经批准的,可参加同一课程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还可给予一次免费考试机会。

缓考要从严控制。考试期间不批准事假,慢性病一般不予缓考。因病需要缓考者,要填写缓考申请单,并由校医院指定的医生签署意见后,再到院(部)、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缓考者,应一律在考前办好缓考手续,因重病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他人及时代办(要有本人签字),考前未办理手续者,以无故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

有下列伤病情况者,可批准缓考:

1.因伤病住院者;

2.临考前患急性疾病(如肺炎、重感冒、化脓性扁桃体炎等)发烧39℃以上者; 3.急腹症:急性胃肠炎、胆道炎、胰腺炎、菌痢等病所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者; 4.急性外伤所致骨折、脑震荡、脑挫伤、眼球损伤者; 5.急性肝炎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治疗者;

6.其他疾病经校医院指定医生诊断,确认必须缓考者。

第二十一条 学期补考。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教务处为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考试安排表及补考学生个人考表于开学第一周前在网上发布,学生也可到所在学院教务办查询补考信息。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第一周至第二周进行。考试仍不合格的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二条 返校补考。已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离校两个月以后、一年以内,返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试。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到计财处缴纳考试费用后,方可进行。返校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有关考试信息。

第二部分 成绩管理

一、成绩评定与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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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考核以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学分、相应绩点的方式记载学生修读课程成绩;以平均学分籍点数和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成绩、学分、籍点之间的转换关系如下表所示: 课程成绩 绩点(Hi) 学分(Wi)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6~67 64~65 60~63 <60 无效 A/优秀 A-B B/良好 B-C C/中等 C- D D- /及格 E/不及格 无效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不获得课程学分 0 获得课程学分 总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籍点按下列方法计算:

总学分数=修读并获得全部课程学分数之和(∑Wi)。

总学分籍点=修读并获得全部各门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籍点之和(∑Wi×Hi)。 平均学分籍点=总学分籍点/总学分数(∑Wi×Hi/∑Wi)。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由教研室统一组织,评阅人必须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地评阅考卷,统计考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应进行复核。阅卷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其数量不得少于每班试卷数的1/5(各等级成绩都要有)。当发现不符合评分要求的试卷时,须复核全部试卷。教研室主任应将复核试卷情况记入《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私自给学生加分,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均应做出成绩分析报告。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70%以上优良或30%以上不及格)时,教研室集体或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做出试卷答题情况分析,报院(部)和教务处共同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应包括平时成绩、期终(或结束)考试成绩。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个别课程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报经院(部)领导批准,报教务部门备案。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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